银华明择: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原标题: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银华明择: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 9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 证监许可【 2017 】 787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 为 2017 年 8 月 11 日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风险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 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 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收益 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风险、中高预期收益 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基金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投资人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 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 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 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 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 购和赎回基金份 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9 年 8 月 11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 9 年 6 月 30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1 9 年第 2 季度 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0 六、基金的募集 ............................................................................................................................ 4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8 十、基金的投资 ............................................................................................................................ 63 十一、基金的业绩 ........................................................................................................................ 75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6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7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88 十八、风险揭示 ............................................................................................................................ 9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3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7 一、绪言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 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指《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银华明择 多策 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 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 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可以投 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1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 2 、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及 招募说明书 等 相关文件 合法取得 本基 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5 、 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 6 、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 7 、 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 8 、场内 :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利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29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30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 3 1 、 登记结算 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32 、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33 、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 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 算系统 34 、上 海证券账 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 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 统 35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 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 37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 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9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后合法存续 的不定期期 间 40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 1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2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 包含 T 日) , n=1 , 2 , 3 , 4 , 5…… 43 、 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18 个 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至 18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转 让基金份额 44 、 开放期: 指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 开放期内 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5 、月度 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 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6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 的时间段 48 、 《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9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 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5 1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 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52 、 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 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54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 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已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的 其他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5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6 、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 转登记 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 指定关系变更 的行为 57 、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8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9 、 元:指 中国法定货币 人民币元 60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 1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 的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 扣除 基金负债后的 净资产值 63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所得 价 值 64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6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7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8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 说明书 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 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 - 58163000 传真 010 - 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 基金字 [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2 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4.10% )、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6.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 )、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0.90% )、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57% )、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 3.20% )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2 2% )。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 位监事组成,主 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 FOF 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 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 理部等 24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 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 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金 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 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 南证券董事 、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 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退役士兵 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航 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政部资 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 EMBA 。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 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 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 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 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 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 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 业者,已从业 20 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 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 科学院 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 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 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 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 经理、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 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北京大 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 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曾任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 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 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 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中国会计学会对 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 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 心 ( 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 ) ,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 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 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 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 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第 29 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钱龙海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 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总裁、党委书记 , 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现任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 圳第一 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 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 ( 企业监管三处 ) 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副 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 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 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 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 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及银华抗通胀主 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2001 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 学法律硕士、 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 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 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 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资本管理(珠海 横琴)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倪明先生: 博士学位。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于 2008 年 1 月 12 日至 2011 年 4 月 15 日期间担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职务。 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投资管理一部 副总监。自 2011 年 9 月 26 日起担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5 年 5 月 6 日起兼任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8 月 27 日起兼任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6 年 7 月 8 日至 2017 年 9 月 4 日兼 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8 月 11 日起兼任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兼任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起兼任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苏静然女士: 硕士学位。曾就职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先后从事农业、家电、食品饮料行业研 究。 2014 年 1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自 2017 年 8 月 11 日起担任银华 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 10 月 30 日起兼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起兼任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 硕士学位。 2006 年至 2010 年期间任职于 ABB 有限公司,历任 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 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自 2015 年 7 月 7 日起 担任银华中小 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起兼 任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8 月 11 日起兼任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兼任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3 月 12 日起兼任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8 年 7 月 5 日起 兼任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 月 15 日起兼 任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萍女士: 硕士学位。曾就职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8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 理。自 2018 年 11 月 6 日起担任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9 年 3 月 19 日起兼任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 、肖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 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逆向 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 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 A 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 2001 年至 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 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 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 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 理以及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 司董事。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 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银华估值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 201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 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 财部投资经理,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数基金、天同保本 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 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 资管理部副总经 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年 8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银华尊和养老 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 2006 年 8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职于 ABB (中国)有 限公司,历任 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 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 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 的 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 1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 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或要求 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 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 (税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 2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 3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 6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7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 8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 9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 10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11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 其 他持有 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利益; ( 12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 规定履行职责; ( 6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 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 2 )识别 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 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 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 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 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 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 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 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601939) 。 2018 年末,集团资产规模 23.22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4.96% 。 2018 年度,集 团实现净利润 2 , 556.26 亿元,较上年增长 4.93% ;平均资产回报率 和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13% 和 14.04% ;不良贷款率 1.46% ,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 足率 17.19% ,保持领先同业。 2018 年,本集团先后 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 2018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 售银行奖”、“ 2018 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 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银行家》“ 2018 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 报》“ 2018 年金龙奖 — 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 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 2018 年中国最佳银行”称 号,并在中国银 行业协会 2018 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 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 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 监督处等 11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 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 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 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 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郑 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 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 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 (R)QDII 、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 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9 年二季度 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92 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 《全 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 4 次获得 《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连续 5 年获得 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 最佳托管银行 ” 、在 2017 年 荣获《亚洲银行家》“最 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 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 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 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 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 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 1 、场外销售机构 ( 1 )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 - 58162950 传真 010 - 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 - 85186 558 ,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 2 )其他销售 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