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慧祥利债券A: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原标题: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银慧祥利债券A: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 12月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34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 于具有中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7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九、基金的投资 .................................................... 40 十、基金的业绩 .................................................... 5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七、风险揭示 ....................................................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7 二十二、其他披露事项 ............................................. 12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及《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银慧祥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5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 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本基金中特指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汪明 成立时间:2013年8月30日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60232799 联系人:王蕾 股权结构: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号文批准,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0%股权;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股权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汪明先生,董事长,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历任上海银行公司金融部副总 经理兼重点客户部总经理,北京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同业金融 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市中管理总部党委书 记、总经理,浦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副行长兼上海银 行浦西分行党委书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武俊先生,董事,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银行总行资 金营运中心总经理助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金融市 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同业部总经理兼上海自 贸试验区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同业部 总经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上海银行金融市 场部总经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小鹏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中欧国际工商 学院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一银行企业融资部经理、工会主席,上海银行 浦东分行行长助理、上海银行总行授信审批中心副总经理、上海银行总行风险 管理部授信审批部总经理、上海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上海银 行市南分行副行长(总经理级)、党委委员及工会主席等职务。现任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徐筱凤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硕士生导 师。历任复旦大学讲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学术期刊主编及编辑部主任。现任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晏小江先生,独立董事,上海理工大学系统工程硕士。历任建行上海分行 部门副总经理,建新银行(香港)执行董事、副行长,建行南非分行行长,建 行香港分行行长,建银国际(香港)行政总裁,香港大新银行执行董事,大新 银行(中国)行长,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上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德峰先生,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历任山东 省菏泽地区林业局办公室秘书,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师、外国语学院副书 记兼副院长、金融学院副书记,中国证券业协会教材编写与命题委员会委员、 培训委员会委员。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央财经 大学金融学院中国城乡发展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2、监事: 董建红女士,监事,西安理工大学管理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一 拖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处、财务处科员、副科长、科长,一拖股份公司财务部部 长、总会计师,中国一拖集团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监,兼任中国一拖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洛阳银行董事。现任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投 资事业部总监,国机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 金雯澜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历任伯 灵顿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关务专员、客户服务主管,全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高 级客户服务主管,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会计经理。现任上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运营部副总监,兼任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上海上康银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小鹏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史振生先生,督察长,兼任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上康银 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会计学博士研究生。历任河 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会计系讲师,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中国银行总 行财务管理部财务经理,北京中讯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副总经理,上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曾兼任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长等职务。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 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经理、执行副总经理、执行 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总经理、 保荐代表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谢新先生,副总经理兼固收事业部总监、上银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历任四川绵阳信用 社职员,绵阳市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交易员,兴业银行资金中心债券投资交易副 处长,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汪天光先生,副总经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湖北省政府 接待办公室副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浦银金融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黄言先生,副总经理,吉林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 计划部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债券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衣宏伟女士,副总经理,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计划财务部统计部高级经理、信息中心副总经理,总行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兼信息中心副总经理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楼昕宇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 助理经理,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现任上银慧财宝货币市场基金经理、 上银慧盈利货币市场基金经理、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上银慧佳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慧祥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倪侃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风控专员,上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研究员,九州证券金融市场部投资经理,上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现任上银慧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 聚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慧祥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银中债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唐云先生(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监); 谢新先生(副总经理、固收事业部总监、基金经理); 程子旭先生(投资总监、研究总监); 高永先生(固收投资总监兼研究总监、基金经理); 赵治烨先生(投资研究部副总监、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楼昕宇先生(基金经理); 倪侃先生(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不得有 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 告制度)、内部监控、监督和内部监察。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 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 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 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即:以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以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 线。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各部门根据公司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修改本部门内控制度,提交监察稽核 部,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复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通过后发布实施。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估公司内、外部风险,评价公司的 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提出改进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3)控制活动 1)授权控制。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 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和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 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 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2)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3)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与特定客户委托 资产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 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4)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规范的岗位责任制, 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 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 管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 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 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基金经理与办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 理岗位相分离等。 5)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 易、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 交易部门和财务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 障设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 和监督处罚措施。 6)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 理机制和程序,主要包括: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灾难复原计划、资料备份和系 统备份措施。灾难复原计划需要随着业务的改变而更新,每年测试及演习一次。 (4)信息沟通 为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 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 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 的及时报告。此外,公司制定针对违规及非法行为的举报机制。员工发现违规 或非法行为出现时可视情况越级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监督和内部监察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 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 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 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 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8年英国《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 五年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8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 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68位,较上年提升3位。 截至2019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7,857.47亿元。2019 年1-3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10.71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 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 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 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 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起任本行执 行董事。2013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 月至2018年1月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 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 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 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 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4年7月至 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 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 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 总部总裁;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 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 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 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 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副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 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 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18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 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 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 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 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 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 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 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 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 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 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 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 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www.boscam.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金雯澜 网址:www.boscam.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乌鲁木齐北路505号上海宾馆2层 负责人:张慧卿 电话:021-62487001 传真:021-62487601 联系人:施扬 经办律师:施扬、归逸扬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8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座8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联系人: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虞京京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134号 注册日期:2018年12月21日 (二)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三)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 集期,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限额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本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需要缴纳认购费,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不需要缴纳认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单笔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M<300万 0.4% 300万≤M<500万 0.2%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M为投资金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主要用于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数额的计算公式 1、对于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6%,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 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453.58份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账户)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 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元 认购份额=(100,000+10.00)/1.00=100,010.00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000元本金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100,010.00 份C类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认购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到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结果,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成交确认情 况。 4、认购的金额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限。 (3)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2日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 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的办理申购、赎回的其他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投资人T日申 购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T+3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 管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 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投资者通过销 售机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限。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 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 以上限制。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当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 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需缴纳前端申购费,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 额不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注:M为投资金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 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49,603.17/1.0520)=47,151.30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20元,则其申购可得到47,151.30份基金份额。 (2)对于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账户)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为1.0520元,则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1.052=95,057.03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100,000元本金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5,057.03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总额扣除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后余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计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本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M<30日 0.10% N≥30日 0 例:某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对 应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31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31=101,310.00元 赎回费用=101,310×0.1% = 101.31元 净赎回金额=101,310-101.31=101,208.69元 即:投资者在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31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208.69 元。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资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 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须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5、6、7、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 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 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其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基 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券(含商业银行金融债)、中央银行票 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及超级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 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 金等其他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奉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式投资管理理念, 采用价值分析方法,在分析和判断财政、货币、利率、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运 行指标的基础上,自上而下确定和动态调整债券组合、目标久期、期限结构配 置及类属配置;同时,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理念,在研究分析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供求关系、收益率水平、税收水平等因素基础上,自下而上的精 选个券,把握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机会。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货币财政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 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着重分析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确定在不同时 期和阶段基金在各类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 的风险、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投资组合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采用自上而下进行分析,从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等 方面,判断未来的利率走势,从而确定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同时,在日常的 操作中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债券日常 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在充分 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确定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可以调整的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债券组合的收益情况。本基金将 根据宏观面、货币政策面等综合因素,对收益率曲线变化进行预测,在保证债 券流动性的前提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重点考虑个券的流动性,包括是否可以进行质押融 资回购等要素,还将根据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估值、 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此外,对于可转换债券等内嵌期 权的债券,还将通过运用金融工程的方法对期权价值进行判断,最终确定其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明显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 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合理、有一 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本基金将适时跟踪和分析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以及营业模式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做好风 险控制,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根据债券市场 的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私募债券 品种进行投资。尽量选择有担保或其他内外部增信措施来提高偿债能力控制风 险的私募债券,从而降低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 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 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 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 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 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 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基金的投资决策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 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配置等重大投资决策形成决议并下达给基金 经理;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债券池及有关研究报告,负 责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3、根据有限授权原则,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投资组合方案可直接进入 执行程序;超出基金经理授权权限的需经过审批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4、金融工程人员基于一套数量化系统,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日常性的风 险测量与绩效评估。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 债券指数,是目前市场上专业、权威和稳定的,且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 体状况的债券指数。由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与中国债券综合指数所覆盖的市场 范围基本一致,因此该指数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也能较 恰当衡量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被动超过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14)、(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