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恒生: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丰恒生:汇丰晋信恒生A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汇 丰 晋信 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汇丰晋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 年 九 月 目 录 一、前言 ................................ ................................ ................................ .......................... 3 二、释义 ................................ ................................ ................................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2 五、基金备案 ................................ ................................ ................................ ................ 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6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5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32 九、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1 十、基金的托管 ................................ ................................ ................................ ............ 44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45 十二、基金的投资 ................................ ................................ ................................ ........ 4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 ................................ ........ 5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1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4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 6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2 二十、违约责任 ................................ ................................ ................................ ............ 75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 ................................ .... 7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77 二十三、其他事项 ................................ ................................ ................................ ........ 78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 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汇 丰 晋信 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汇 丰 晋信 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 监会 ”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汇丰晋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 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指《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 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直销机构: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 、销售机构:指直销 机构 和 代销机构 26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汇丰晋 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汇丰晋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28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29 、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而引起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业务规则》:指《 汇丰晋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该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 净资产 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所得数值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体 5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4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55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6 、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 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汇丰晋信恒生 A 股行业龙头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方法进行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 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将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控制 在 0.35% 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 效跟踪。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 . 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 申购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 购 /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 /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 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证监会备案并 提前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 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公开发售 。 3 、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用。 在遵守相关法规对最高额限制的情况下,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 额, 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申请 一经受理 不 得 撤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 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6、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多不超过 3 个月,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的规定。如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 : (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 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 将 折 算 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利息及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在基 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三)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以 受理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同一 基金份额类别“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5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 别。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 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 原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有效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及时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基金管理人和 代销 机构规定的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 构将把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代销机 构 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 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 如遇证 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 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基金 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 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笔 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量 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 超过赎回 总额(含赎回费用)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临时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6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6 、 7 、 8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此 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临时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 6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 成功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 付,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 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的每笔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 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 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 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 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对于所 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 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具体按照上述“(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办理。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 日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确认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 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 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 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5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时间: 2005 年 11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 17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 张金良 成立日期: 2007 年 3 月 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10.3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 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 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 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 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 行业务;以非牵头行 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 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 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并管 理 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 管费率 、 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类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 5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下同)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 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费、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 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 “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开日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 通讯方式开会 或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 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其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下同); 2 )到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 至 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监督 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 ( 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 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30 日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 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含本数)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