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宝惠债券:华宝宝惠纯债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9月17日 10:45:44 中财网

原标题: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宝宝惠债券:华宝宝惠纯债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华宝宝惠纯债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
9月
2日证监许可【2019】1608号文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宝惠纯债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
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等其他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
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
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为采用摊余成本法的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收益品
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摊余
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
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
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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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华宝宝惠纯债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暂停运作 .......................................................... 21
七、基金的募集 .............................................................. 22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十、基金的投资 .............................................................. 3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2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43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4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
十七、风险揭示 .............................................................. 5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0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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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
关规定和《华宝宝惠纯债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宝惠纯债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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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宝惠纯债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宝宝惠纯债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宝惠纯债
39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宝惠纯债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宝惠纯债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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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
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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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封闭期: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对应的第
39个日历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
39个日历月的月度对日
的前一日(含),依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自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不超

20个工作日的期间,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
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则开放期起
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38、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该日为该日历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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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关费用后的余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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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总经理: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年 3月 7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Management, L.P.持有49%的股份。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宝钢计财部资金处主办、主管、副处长,宝
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业金融
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工会工委主席。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法
兴华宝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宝都鼎(上海)融资
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公司金融分
析师,Acthop投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年5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营运总
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香港
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团董事、中
通快递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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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港)
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 集
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 理
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 副
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上海谷旺 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

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监事会成员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华

平集团执行董事。


杨莹女士,监事,本科。曾在三九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亨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
副总经理。


贺桂先先生,监事,本科。曾任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营运副总监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波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上海证券报记者;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金业务总监兼

互金策划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孔祥清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HUANG Xiaoyi Helen(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
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欧江洪先生,副总经理,本科。曾任宝钢集团财务部主办,宝钢集团成本管理处主管,宝钢
集团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管/高级秘书,宝钢集团办公厅秘书室主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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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助理兼行政人事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宝钢金融系统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办公室主任。

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慧勇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所长
助理/研究执行委员会副主任/首席分析师的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月华先生,督察长,硕士。曾在冶金工业部、国家冶金工业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单位工
作。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拟任基金经理

林昊,本科。2006年5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渠道经理、交易员、高级交
易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17年 3月起任华宝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
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12月至 2018年 6月任华宝新动力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12月至 2018年 7月任华宝新回报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至 2018年 12月任华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8月起任华宝宝丰高等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慧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陈昕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宝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李栋梁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新飞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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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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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
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
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
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
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
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
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
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
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
离运作,独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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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
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
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
员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
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
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
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
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
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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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
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
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
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
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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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
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
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
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更名
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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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
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
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
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任上海外高桥保税
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
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
协委员。伦敦金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
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
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
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
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科员、副主任科员,
国际业务部、工商信贷处科长,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
产托管部党支部书记、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9年6月3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4260.70亿元,比去年
末增加1.13%。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五十四只,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
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
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博时安丰 18个月基金(LOF)、易方达
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定开债券基金、汇
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
康产业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
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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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封闭式基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
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
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信
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
河君信混合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个月
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
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
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
基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
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
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指数基金、鹏华丰康债
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
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
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
4.0主题沪港深精选混
合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
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
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基金、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
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泽
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新
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中债
3-5年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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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
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富恒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
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海富通聚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永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泰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中证 5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合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港股通优质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安泓沣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信息产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惠
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建投景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中债 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旭元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债 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
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
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
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
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
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
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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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
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
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
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
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
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
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
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
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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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
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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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38505732、021-38505888-301或 30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50988055
联系人:章希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 e网金
投资人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 e网金系统、移动客户端(工薪宝APP、
微信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其它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电话:021-38505888
传真:021-38505777
联系人:章希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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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86 21) 31358666
传真:(86 21) 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印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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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暂停运作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且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决定是否进入开
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
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
转入等相关业务。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
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
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

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
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
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同时,
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
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
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
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
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
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
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二、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何投资运作的,
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三、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暂停运作期间的所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不收取管理费、托
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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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


准予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1608号

准予注册日期:2019年 9月 2日

(一)基金的类别、运作方式与存续期限

1、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 39个日历月的期间。本基金第
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第 39个日
历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第 39个日历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依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
他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内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
购或赎回业务,则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四)募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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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其网上交易系统。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七)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价格: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投资人如

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00万以下 0.6%
大于等于 100万,小于 500万 0.3%
500万(含)以上每笔 1000元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上述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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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
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0)/1.00=99,413.58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00元,则
可得到 99,413.58份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基金账户(已
开立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
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投资人应自 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机构柜台或基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通过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
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投资人认购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一旦选择在某销售机构
提出认购申请,即视为投资人已完全阅读、理解并认可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并接受该规则的
约束。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在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 e网金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认
购费);投资人在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为每笔 1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的投资人,不受直销柜台首
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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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
受理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
购申请。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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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暂停运作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起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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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
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与结束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内不
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或依据基金合同需在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则开放期相应顺延,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

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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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前述影响
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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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 e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
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 1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的投资人,不受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
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

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0.6%
大于等于 100万,小于 500万 0.3%
500万(含)以上每笔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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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
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赎回费率(%)
小于 7日 1.50%
大于等于 7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
资者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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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本
次前端申购费率为0.6%,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860=91,531.84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元,可得到
91,531.84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270=10,270.00元

赎回费用=10,270.00×1.50%=154.05元

赎回金额=10,270.00-154.05=10,115.9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日,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2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15.95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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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2、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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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
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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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
低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
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的30%的,对该单个持有人在该比例以内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根
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一并办理。对该单个持有人超
过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
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
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4、以上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的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或者暂停运作引起的暂停或开放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三)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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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
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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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严格的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

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为投资者获取稳健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

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
券。

本基金采取严格的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
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开放期
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持有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对所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剩余期限

与基金的剩余封闭期进行期限匹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
定收益类工具。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债券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本基金投
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
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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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未到
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市场流动性、信用风险利差等因素,在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债券
类别间进行债券类属资产配置。具体来说,本基金将基于对未来宏观经济和利率环境的研究和预
测,根据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不同品种的信用利差变动情况,以及各品种的市场容量和流动
性情况,通过情景分析的方法,判断各个债券资产类属的预期回报,在不同债券品种之间进行配
置。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于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在债券投资上持有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
余封闭期的债券品种。同时,由于本基金将在建仓期内完成组合构建,并在封闭期内保持组合的
稳定,因此,个券精选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
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
本基金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
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即采用内外结
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行评
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如本基
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3、持有到期策略

本基金成立后,在每一封闭期的建仓期内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买入剩余期限(或回售期
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采取严格的买入持有到期投
资策略,一般情况下,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


4、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以及
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为控制风险,本基金的杠杆比
例在每个封闭期内原则上保持不变,但是在回购利率过高、流动性不足、或者市场状况不宜采用
放大策略等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杠杆比例或者不进行杠杆放大。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
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
类工具,并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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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性。一旦建仓完毕,初始杠杆确定,将维持基本恒定。通过这种方法,本基

金可以将杠杆比例稳定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综

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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