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彦科技: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002649 证券简称:博彦科技 公告编号:2019-059 债券代码:128057 债券简称:博彦转债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46号)的核准,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 年3月5日公开发行了5,758,152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57,581.52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1,487,264.15元(不含税金额),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4,327,935.85元。前述款项已由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于2019年3月1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9年3月11日出具了《验资 报告》(中汇会验[2019]0311号)。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暨对子公司增资、实缴注册资本的议 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增加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园区 运营、IT 运维、舆情、数据标注与审核大数据解决方案技术升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园 区运营项目”)和“数据治理及金融大数据解决方案技术升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数据治 理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对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进行增资、 实缴注册资本。具体详见《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主体、实施地点暨对子公司增资、实缴注册资本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 二、前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于2019年3月分别在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上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 (经办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 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9-027)。 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使用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博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博彦”)、 博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博彦”)和西安博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西安博彦”)分别增资以便实施募投项目。相关子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张江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枫林绿洲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地铁 大厦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相关子公司、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详见《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 三、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公司将数据治理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上海博彦增加为上海博彦和博彦泓智科技(上海)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泓智”);将园区运营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博彦科技增加为博彦科技 和博彦集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彦集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相关子公司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简称“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相关 子公司、开户行及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账户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存入金额(万 元) 1 上海泓智 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 司北京中关村分行 1105018836 0000003286 数据治理项目 0.00 2 博彦集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上地支行 12391100 1910302 园区运营项目 0.00 注:公司子公司上海泓智的名称于2019年8月13日由“上海泓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博彦 泓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四、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相关子公司,乙方为开户行,丙方为保荐机 构。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 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 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展、仓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5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 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相关子公司、开户行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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