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扬双利债券: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时间:2019年09月17日 00:11:09 中财网

原标题: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扬双利债券: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9年
9月
12日


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7年1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鹏扬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181号)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年2
月13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
(含两年)的期间内采取封闭式运作。封闭期内,
基金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投资者方可申购、
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4、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等
等。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
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5、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6、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
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较大损失。

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0、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9月1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7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4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46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 62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7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8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9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1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72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 73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
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
”)
以及《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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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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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5、封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
(含两年)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的

存续期间。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即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含该日)起至两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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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历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前述两年后的对应日若为非工作日的,该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期间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日,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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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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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号 3层 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号中化大厦 16层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2016年 7月 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妍

联系电话:010-6810588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范勇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现任香山财富研究院联席理事长、宏实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工作。从事金融工作近 30年,具有比较丰富
的金融工作经历。


杨爱斌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姜山先生:董事,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华石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鹏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师、美国 Sara Lee公司内部审计师、瑞银投资银行董事、高盛亚洲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美国德州太平洋集团董事及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李刚先生:董事,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
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交易员、资金营运部高级交易员、金融市场部处长、副总经理。


邱峻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信达金誉(上海)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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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纽约分所高级审计师、高级经理、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经理、蓝山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鹤菲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哲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国
际学院金融学教授。历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美联储芝加
哥银行访问经济学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访问学者、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
管理部访问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


董克用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
授,兼任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及深圳品
生医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院长、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徽先生:监事,江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钰资本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伙
人、首席风控官。历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会计、爱韩华电子(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江苏苏亚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分所审计经理、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东林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王徽先生现担任北京注
册会计师协会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北京总会计师协会理事。


吉瑞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风险咨询部助理经理及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曹铮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历任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文员、北京科舵整合创意咨询有限公司
人事助理、索尼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微软亚洲研究院人事经理、北京鹏扬投
资管理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刚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交易
员、资金营运部高级交易员、金融市场部处长、副总经理。


卢安平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全国社保基金理事
会资产配置处长、风险管理处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与绩效评估部总
经理,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


宋震先生:督察长,北京大学数学学院理学学士,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双学士,北
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工学硕士,曾任
Schlumberger Ltd工程师、龙翌创富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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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主任科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华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理学学士,

CFA、FRM,曾任银河期货研究员,银河期货自营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北京鹏扬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策略部总经理。鹏扬淳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6月
21日起任职)、鹏扬淳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12月 12日起任职),鹏扬
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3月 28日起任职)。


李沁女士:固定收益部信用策略副总监,北京大学西方经济学硕士、香港大学金融学硕
士,曾任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信用分析师、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信用分析师、组合经理、投资经理。鹏扬淳盈 6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 8月 29日起任职)。


5、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王华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理学学士,
CFA、FRM,曾任银河期货研究员,银河期货自营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北京鹏扬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策略部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刚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交易
员、资金营运部高级交易员、金融市场部处长、副总经理。

陈钟闻先生: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现金策略总监,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曾任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投资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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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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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
事职能,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
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
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对公司风险
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基
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原则,决定基金投资的程序与权限设置,审定基金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案及设定基金投
资的限制性指标等。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总经理下设风
险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监测、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流程,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
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公司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
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授权控制、自我控制、职责分离、实物控制、业绩评价、资产分离及监察
稽核等程序或措施。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
程、明确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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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
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反馈和监督。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
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内
部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业务活动及岗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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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
3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了
22亿
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10月
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
H股。截至
2019年
3月
31日,本集团总资产
67,943.47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86%,权
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28%。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管理室、产品管理室、业务营运室、稽核监察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80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
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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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
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 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 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
膺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东
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
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
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
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
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
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1年至1995年,在中国科技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
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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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
持工作);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
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
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
2016年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
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年
3月
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50只开放式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
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
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室、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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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
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
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
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
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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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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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号中化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吴瑞
传真:010-68105966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客服电话:4009686688
网址:www.py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周嘉谊
电话:0755-83271192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何薇
电话:010-65980380-8011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 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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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号蚂蚁 Z空间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傅强
电话:13811165370
客户服务电话:95188
网址: http://www.antfortune.com/
(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6)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SOHO现代城 C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电子邮件:chenwei@creditease.cn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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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 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0)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楼、16楼、17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楼、16楼、17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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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516289
电子邮件:jinxia@cgws.com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代理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12)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1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 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 www.66liantai.com
(1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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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1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洪泓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659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E世界财富中心 A座1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 010-56251471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法定代表人: 吴言林
联系人: 林伊灵
电话:025-6604 6166(分机号转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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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9)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号中化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686688
联系人:韩欢
传真: 010-6810593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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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联系人:贺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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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7]2181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名称
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1、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含该日)起两年(含两年)的期间内封闭式运

作,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含该日)起至两个公历年后对应
日的前一日止(前述两年后的对应日若为非工作日的,该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封
闭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包含该日)起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



2、基金的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
发售。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
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期自
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2月9日止。

六、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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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年
2月
13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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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封闭期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含该日)起两年
(含两年)的期间内,采取封闭式
运作。封闭期内,基金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封闭期结束,本
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基金投资者方可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含该日)起两年 (含两年
)的期间内采取封闭式运
作。封闭期内,基金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封闭期结束,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基金投资者方可申购、赎回本基金
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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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与操作方法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
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
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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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各
类份额合并计算)占基金总份额(各类份额合并计算)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若单
个投资人某笔申购后导致该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50%,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此笔申购部分确认或不予确认,以确保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低于
50%。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
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购买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
台首次申购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
A
类、C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
100
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A类、C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时,
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
份额强制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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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费率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0.80%,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40%
M≥500万每笔1000元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申购费率
M<100万
0.08%
100万≤M<500万
0.04%
M≥500万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集中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一天内有多笔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次申购所
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间(Y)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20%
Y≥30天
0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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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假设某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非直销柜台)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当
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0%,则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60 =97,644.05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万元申购(非直销柜台)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其可得到
97,644.05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2:假设某投资人投资
50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12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5,000,000/1.0112=4,944,620.25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112元,则其可得到
4,944,620.25份C类基金份额。


(3)出现巨额赎回时,申购份额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赎回A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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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3: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2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0175=101,750.00元
赎回费用=
101,750×0.20%=203.50元
净赎回金额=
101,750.00-203.50=101,546.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546.50元。


(2)赎回C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4: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5天,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18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0185=101,850.00元
赎回费用=
101,850×0=0 元
净赎回金额=
101,850.00-0=101,85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5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18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850.00元。


(3)出现巨额赎回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转为开放式
运作后,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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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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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赎回
金额的计算按照如下方案执行:
(a)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
的,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例5:某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基金全部份额均为
A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日
前一日共有
A类基金份额
10亿零1000万份,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赎回
10亿份,
所赎回基金份额均持有时间超过
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
申请申购
1000万元,适用申购费用为
1000元,假设赎回申请当日
A类基金份额公布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175元,赎回申请当日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若保留八位小数为


1.01750032,则投资人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0,000×1.0175=1,017,5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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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
1,017,5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
1,017,500,000.00-0=1,017,500,000.00元

投资人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1,000

净申购金额=
10,000,000-1,000=9,999,000

申购份额=
9,999,000/1.0175=9,827,027.03份

即: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赎回总金额为
1,017,500,000.00元,申购总份额为
9,827,027.03
份。


(b)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更精确的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例6:某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基金全部份额均为
A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日
前一日共有
A类基金份额
10亿零100万份,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赎回
10亿份,所
赎回基金份额均持有时间超过
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
请申购(无直销柜台申请)100万元,适用申购费率为0.4%,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
基金份额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 0175元,赎回申请当日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若保留
八位小数为
1.01745001,若按照1.0175的份额净值进行赎回,则赎回申请日次日
A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变为
0.9923,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保留八位小数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份额,则投资人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0,000×1. 01745001=1,017,450,010.00元

赎回费用=
1,017,450,010×0=0元

净赎回金额=
1,017,450,010.00-0=1,017,450,010.00元

投资人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0/(1+0.4%)=996,015.94

申购费用=
1,000,000-996,015.94=3,984.06

申购份额=
996,015.94/1.01745001=978,933.54

即:赎回申请日,若按照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总金额,会影响剩余基

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保留八位小数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
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份额,赎回总金额为
1,017,450,010.00元,申购总份额为
978,933.54份。次日
A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75,未产生对持有人的较大影响。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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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10%,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条
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暂不开通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开通基金转换前将另行公告通知。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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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前将另行
公告通知。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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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人提供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债券质押式及买断式回购、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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