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资管睿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财通资管睿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时间:2019年09月18日 09:01:12 中财网

原标题: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通资管睿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财通资管睿智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财通资管睿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
2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金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财通资管睿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
2018年
1月
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8】15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年
3月
15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基金管理人运用流动性管理工具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本基金特
有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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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9年
9月
12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至
2018

12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仅对“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二)主要人员情况-4、本基金基
金经理、5、固收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6、权益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部分的信息进行了更新,其余内容暂未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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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3
四、基金托管人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基金的募集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九、基金的投资
............................................................................................................42
十、基金的业绩
............................................................................................................52
十一、基金的财产
........................................................................................................5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6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十七、风险揭示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3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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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1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0
二十四、备查文件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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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财通资管睿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财通资管睿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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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资管睿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财通资管睿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资管睿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财通资管睿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资管睿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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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的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4、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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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三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37、封闭期:指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
6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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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结束之日为第二个封闭期起始之日所对应的
6个月月
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


38、开放期:指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及
/或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至少为
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9、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度
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月度对日为该日历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月度对日为非工
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1、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在开放期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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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情形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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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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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号
14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
22号四宜大院
B幢

邮政编码:
310002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
2014年
12月
15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婧

电话:(021)20568361

股东情况: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1177号)批准,
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亿元,在原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的基
础上正式成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马晓立先生,董事长,
1973年
10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联合
证券研究所行业部经理,中信证券研究所总监、执行总经理,中信证券交易与衍生
产品部执行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


裴根财先生,董事,
1966年
2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中国国籍,无
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浙江证券营业总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昆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方正证券机构管理部、营销中心总经理,华西证券杭州学院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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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任财通证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业
协会经纪业务委员会委员、浙江证券业协会经纪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夏理芬先生,董事,
1968年
7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义乌证券交易营业部
经理、西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运营管理
部总经理,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合规总监,
中信证券(浙江)公司合规总监、执行总经理兼江西分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任财通证券
总经理助理兼首席风险官、财通(香港)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浙
江证券业协会合规风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浙江中信金通教育基金会理事兼秘书长。


钱慧女士,董事,
1978年
1月出生,中共党员,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国
际注册内部审计师
/会计师。曾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合规与风险管理
部高级主管;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财
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


沈立强先生,董事,
1956年
7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从事金融工作
40余年,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浙江省分
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书记,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河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财通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市银行博物馆馆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夏志凡先生,职工监事,
1983年
11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历任阳
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
才绩效室总监,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总监。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职工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监兼综合办公室负责人。



3、经营管理层人员

马晓立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长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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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李红芸女士,副总经理,
1971年
8月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会计师。

历任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部负责人,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财通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钱慧女士,常务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周志远先生,副总经理,
1983年
9月出生,中国民主建国会党员,硕士研究生。

历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金融工程兼债券交易,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高级债券交易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
理,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现任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李杰先生,基金经理,武汉大学理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理学硕士。

2007年
1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数量策略分析员、固定收益高级研究员。

2012

4月加入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元顺安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
顺安丰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金元宝货币市场基金、金元顺安优质精选
灵活配置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顺安沣楹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固定收
益与量化部执行总监;
2018年
4月加入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
9月
4
日起担任财通资管鸿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1月
30日起
担任财通资管鸿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1月
21日起担任
财通资管鸿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3月
27日起担任财通
资管睿智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陈希希女士,
2018年
3月
15日至
2019年
9月
12日担任财通资管睿智
6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固收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马晓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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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李杰(固收公募投资部总监)

宫志芳(固收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6、权益公募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姜永明(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于洋(权益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邵沙锞(权益研究部研究员)
7、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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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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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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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涵盖公司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所有部
门和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适时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结合市场
环境的变化、新的金融工具和技术的应用等外部环境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管理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对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做出修改和完善;
(3)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应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在人
员、物理、账户等方面适当隔离,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应严格分离。对因业务需要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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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效性原则: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并竭力维护风险管理
制度,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并对违反风险管理制度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规则,明

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承担最终
责任。


(2)公司经营管理层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建立责任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结构,制定公司风险管理
的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各类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


(3)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业务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4)风险管理部与合规稽核部
公司执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专门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风险管
理流程和具体制度,并具体实施,确保公司整体风险得到有效的识别、监控和管理,
确保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5)权益公募投资部与固收公募投资部
作为公司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对本部门的风险事件承担直
接责任,负责制定符合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的部门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制定
本部门的主要风险指标;根据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实施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日
常工作,定期进行自我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报告评估情况。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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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体系,通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确保各项业
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
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
制约和相互配合,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
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
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通过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
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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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项星星

电话:
0571-88267931

传真:
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
1993年
04月
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91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曾
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副市
长,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委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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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
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科长、会
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
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
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浙
江省杭州市,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4年
8月
18
日正式开业,
2016年
3月
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
2016)。截至
2018
年末,浙商银行在全国
16个省(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
242家分支机构,
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

2017年
4月
21
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银租赁正式开业。

2018年
4月
10日,香港分行正式开业,
国际化战略布局进一步提速。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
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浙商银行总资产


1.65万亿元,客户存款余额
9748亿元,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
8654亿元,较上年末
分别增长
7.15%、13.26%、28.59%;不良贷款率
1.20%,资产质量保持同业领先水
平。在英国《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
“2018年全球银行
1000强(Top
1000World
Banks
2018)”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
111位,较上年上升
20位;按总资产位
列第
100位,较上年上升
9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
AAA主体信用评级。

2018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形势,全行紧紧围绕“两最”总目标和全资产经营战
略,主动调整优化业务结构,强化合规经营,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严防金融风险,
支持金融改革,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保持稳健增长。

2018年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
股东的净利润
114.90亿元,增长
4.94%,平均总资产收益率
0.73%,平均权益回报

14.17%。营业收入
390.22亿元,增长
13.89%,其中:利息净收入
263.86亿元,
增长
8.18%;非利息净收入
126.37亿元,增长
27.99%。营业费用
121.42亿元,增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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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成本收入比
29.99%。计提信用减值损失(或资产减值损失)
130.30亿元,

增长
38.99%。所得税费用
22.90亿元,下降
16.23%。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理
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与独
立。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
36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及
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
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
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理等
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
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
2013年
11月
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3]1519号。


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只,规模合计
1411.43
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
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
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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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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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号
143室
杭州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
22号四宜大院
B幢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8楼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成立时间:
2014年
12月
15日
杭州直销柜台联系人:毛亚婕、何倩男
电话:(
0571)89720021、(
0571)89720022
传真:(
0571)85104360
上海直销柜台联系人:吴琳晓
电话:(
021)20568211、(
021)20568225
传真:(
021)68753502
客户服务电话:
95336
网址:
www.ctzg.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

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
26号
14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
22号四宜大院
B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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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电话:(
0571)89720155
联系人:刘博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李一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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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
1月
18日证监许可
[2018]15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8年
3月
12日至
2018年
3月
13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元计算,募集
期共募集
1,809,998,000.00份基金份额(含利息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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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8年
3


1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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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开放期开始的
2日前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
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本基金于
2018年
9月
17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
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0


招募说明书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
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
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柜台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单笔
1,000元;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过本基金基金份额记录的投资者不受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
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元。本基金直
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各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
高于
1,000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

1份。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31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份时,登记机构
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32


招募说明书


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基金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基
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基金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
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
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划以及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其
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33


招募说明书


申购金额(
M)一般申购费率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0.32%
100万元

M<500万元
0.40%
0.16%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Y)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

Y<30日
0.10%
Y≥30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34


招募说明书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0.8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95390.72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申购又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天,
,,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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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赎回费用
=10,000×1.0160×1.5%=152.4元
赎回金额
=10,000×1.0160-152.4=10007.6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元。


例四:某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申购又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
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10,000×1.0160×0.10%=10.16元
赎回金额
=10,000×1.0160-10.16=10149.84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6


招募说明书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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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
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当日确认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3)延期办理:若赎回申请人中存在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
2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
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本开放期结束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38


招募说明书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本开放期结束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且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办理延期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开放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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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质押业务及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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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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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把握市场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
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
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研能力,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大类
资产进行动态配置,综合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配置等策略对个券进行精选,力争
在严格控制基金风险的基础上,获取长期稳定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在充分研究基本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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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体的基础上,对市场基本利率和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收益率水平变化进
行评估,并结合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投资品种选择投
资策略,以此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2、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控制: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后,基金管理人将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
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梯子策略等,在长期、
中期与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市场比较:不同债券子市场的运行规律不同,本基金在充分研究不同债券
子市场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特性的基础上构建调整组合(包括跨市场套利操作),
以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本基金将在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
品种进行投资。

5)信用风险评估:本基金将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
用风险进行评定与估测,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2)债券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在市场资金面和债券市场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券分析和组合
风险管理结果,积极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放大债券资产投资比例,追求债券资产的
超额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结合信用管理和流动性管
理,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现金流变化、信用风险情况、市场流动性等,
采用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收益率
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谋求较高的投资组合
回报率。


43


招募说明书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期货的投资以套期保值、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的,结合国债交
易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5、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因
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
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
前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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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在封闭期,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后,应遵循下列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9)、(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45


招募说明书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修改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所受限制相应调整或取消,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