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惠利纯债: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惠利纯债: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Y:\浙商基金及产品介绍\公司VI\logo.jpg 浙商 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浙商 惠利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由浙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2016 年 8 月 15 日《关于准予浙商 惠利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 】 1842 号)准予注 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 基金 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中等预期风险 / 收益的产品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 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 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 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因投资人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上限而被拒绝的风险等等。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 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根 据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于 2019 年 9 月 1 9 日对“第 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二、 主要人员情况”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 1 9 年 3 月 27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 8 年 12 月 3 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重要提示】 ................................ ....................... 1 目录 ................................ ........................... 3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5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4 第十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 55 第十五部分 风险揭示 ................................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9 第十九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7 第二十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备查文件 ................................ ........... 106 第一部分 绪言 《 浙商 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 浙商 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 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浙商 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 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浙商 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浙商 惠利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浙商 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浙商 惠利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 指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浙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 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 日 3 4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交易 的时间段 3 7 、《业务规则》:指《 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 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5 、元:指人民币元 4 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3 、指定 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 4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 B 座 507 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成立时间:2010 年 10 月 21 日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 - 603508 35 传真: 021 - 60350919 联系人: 何萍 股权结 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通联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养生堂有限公司分别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董事长, 1961 年生,中共党员,博士生学历。历任深圳证券管理 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国万 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万 向信托股份公司董事长、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数据股份公司 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邓宏光先生,董事, 1971 年生,中共党员,复旦大学国际经营管理专业硕士。 历任中国石油集团华东管道设计研究院石化设备设计师、中国石化集团石化设备 设计师、兴业证券研究发展中心行业研究员、天同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发展 部经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助理、东方证券研究所副所长,现任 浙商证券总裁助理兼研究所所长。 耿小平先生,董事, 1948 年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中欧国际工商 管理学院 EMBA ,高级经济师。历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浙江省高速公 路指挥部副指挥;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浙江省交 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顾问;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志惠先生,董事, 1967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市住宅局房改处主任 科员、助理调研员,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综合处副处长,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公司副总裁,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海聚潮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钟睒睒先生,董事, 1954 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经 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聂挺进先生,董事, 1979 年生,南开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 1973 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浙 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 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 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 刘纪鹏先生,独立董事, 1956 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硕 士,高级研究员,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学术秘书;中信国际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首都经 济贸易大学教授、公司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 授、博导。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资本金融研究 院院长、二级教授、博 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 会副会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 1958 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经 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及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大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大地期 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 1963 年生,上海财 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 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综 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 1951 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 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养生堂有限公 司顾问。 赵琦女士,监事, 1971 年生,大学本科,注册会计师。历任通联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财 务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谢志强先生,职工监事, 1981 年生,厦门大学金融学专业学士、硕士,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 )。历任浙江证监局稽查处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曾借调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工作。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经理。 高远女士,职工监事, 1986 年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学士、上海交通大学工 商管理硕士。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2009 年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聂挺进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 唐生林先生,副总经理, 1980 年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 曾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郭乐琦女士,督察长, 1980 年生,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中伦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 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 管理中心、 CIO 办公室 PE 投资管理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爱民先生, 1985 年生 ,复旦大学西方经济学硕士。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管理培训生、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政部司库本币货币交易员。 2017 年 12 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浙商惠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浙 商丰盈纯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聂挺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叶予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 979 年生,复旦大学数学金融硕士。历 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外汇交易员、利率互换交易员、跨产品自营交易员、债 券自营交易员、汇率利率及债券交易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现任浙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查晓磊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982 年生, 2015 年 4 月加入浙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目前任智能投资部总经理、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峥先 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983 年生,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海 外投资部投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交易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 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 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高 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 、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 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 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1) 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 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 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 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 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举 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 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负 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 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 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 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标准化。 4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 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有 针对性并较为具体 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 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 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核 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 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 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负 责落实相关事项。 5 、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于 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 银行 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门 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 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 号 电话: 0755 — 83199084 传真: 0755 —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 、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 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 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 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 3968 ),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67,457.29 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68%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3.06% 。 20 02 年 8 月 ,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现 下设业务管理 团队 、产品管理 团队 、 项目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 团队 、 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79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 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 第一只股权私 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 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 1+N ”基金专户理财、第一 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 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 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 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 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 201 6 年中国资产管理 “ 金 贝奖 ”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 2017 年 6 月 招商银行 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奖” ;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 ”荣获《银行家》 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 ;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 。 2018 年 1 月 招商银行荣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 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 ; 同月 , 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 - 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 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 3 月 荣膺 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 ; 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 ;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 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 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 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 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国科技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招商银 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 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 ; 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 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江省 分行, 华 商银行,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市 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422 只证券投资 基金 。 ( 四 )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 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 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 团队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团队 和岗位。 ( 2 )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 优先”的要求。 ( 3 )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 团队 、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 5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 6 )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 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 包 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 7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 8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 1 )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 清算、 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 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 2 )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 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 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 6 )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 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 电话: 021 - 6035 08 57 传真: 021 - 60350 8 36 联系人: 周国丽 ( 2 )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 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 400 - 067 - 9908 (免长途话费)、 021 - 60359000 2 、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并及 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 08 号 1801 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 18 号世贸丽晶城 B 座 507 室 联系电话: 021 - 60350830 传真: 021 - 60350836 联系人: 高日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2 号楼 25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 021 - 22122888 传真: 021 - 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叶凯韵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 1 6 年 8 月 15 日 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842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6 年 9 月 2 3 日 至 2 016 年 9 月 2 3 日 止,募集期有效认购份额及 利息结转份额合计共份 2 20,055,707.54 ,基金合同于 2 016 年 9 月 2 7 日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 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 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 000 万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 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其他销售 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详情 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 下: 表 1 :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 Y ) 费率 0 ≤ Y < 7 日 1.50% 7 日≤ Y < 180 日 0.05% Y ≥ 180 日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0.8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100,000-793.65)/1.0400=95,390.72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如果其选择申购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95,390.72份基金份额。 例2: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 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 元,可得到5,680,871.2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小于180日且大于等于 7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05%=50.8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0-50.80=101,54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小于180日且大于等于7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101,549.2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 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项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对于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 30% 以上的情形下除外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