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汇智稳健养老(FOF):易方达汇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原标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汇智稳健养老(FOF):易方达汇智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 汇智 稳健 养老目标 一年 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九年 九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 ................................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 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 ................................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2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 ................................ ................. 74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 ................................ ............. 7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7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 - 基金中基金 指引》 ( 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 ) 、 《 养老目标 证券投资基金指引( 试行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易方达 汇智 稳健 养老目标 一年 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市场前 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字样,但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收益承诺。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 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能取得市场平均业绩水平。 本基金不保本,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存在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七、 本基金对于每笔份额设定 一 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 金份 额后,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起 一 年内不得赎回。 请 投资者合理安排资 金进行投资。 八、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 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 不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本基金: 指 易方达 汇 智稳健 养老目标 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 FOF ) 2 、基金: 指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3 、 目标风险:指本基金 力争 维持的 相对 恒定的 风险水平。 基金管理人将 旗 下 目标风险策略系列 FOF 产品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划分为四档,分别为收入、稳 健、平衡、进取,风险水平 逐步 提升。 本基金的 目标 风险水平为 稳健 , 基金管理 人根据该风险偏好设定权益类资产、非 权益类资产 的 基准 配置比例,控制基金组 合风险,力争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 的战略 资产配置 比例 为 25 % ,根据市场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可 上浮不超过 5% , 下浮不超过 10% 4 、 基金管理人:指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易方达 汇 智稳健 养老目标 一年持有期 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 FOF )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易方达 汇 智稳 健 养老目标 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 、 招募说明书:指《 易方达 汇 智稳健 养老目标 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 FOF )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易方达 汇 智稳健 养老目标 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 FOF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 《基金法》: 指 20 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 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2 3 日颁布并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 - 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6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 销售机构:指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 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8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 个月 34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 最短持有 期: 指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需持有的最短期限,在最 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赎回业务。本基金每 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 ( 一年 按 365 天计算) 36 、 最短持有期 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 起始日,指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 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37 、 最短持有期 到期日: 对于 每份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的 一 年 ( 一年 按 365 天计算) ;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申购 确认日 起的 一 年 ( 一年 按 365 天计算) 。即对 每笔份额,当 投资人 持有时间小于 一 年 ( 一 年 按 365 天计算) , 则无法赎回;当投资人 持有 时间 大于 等于 一 年 ( 一年 按 365 天计算) , 则可以赎回。最短 持有期 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3 8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41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 《业务规则》:指《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 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 、 元:指人民币元 52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基金份额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8 、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9 、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 汇 智稳健 养老目标 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基金中 基金( F OF )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于每份份额设定 一 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后,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申购确认日 起 一 年内不得赎回。 1 、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 最短持有 期 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 申购份额的 最短持有 期 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 对于 每份认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 一 年 ( 一年 按 365 天 计算) ;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最短持有期为申购 确认日 起的 一 年 ( 一年 按 365 天 计算) 。 对于 每份基金份额, 在 最短持有期 内 不得 办理赎回业务。 即对 每笔份额, 当 投资人 持有时间小于 一 年 ( 一年 按 365 天计算) , 则无法赎回;当投资人 持有 时间 大于 等于 一 年 ( 一年 按 365 天计算) , 则可以赎回。最短 持有期 的最后一日 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 2 、 每份 基金份额 自 最短持有 期 到期 日的 下 一日( 含 该日) 起 可办理赎回业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最短持有 期 到期 日 后 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 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遵循既定的资产基准配置比例并在一定范围内动态调整,精选基金品种,控 制基金下行风险, 力争 追求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 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三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息 转份额 的 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 位,小数点 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 认购 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 相关公告 。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 相关公告 。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三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 在 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 其 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 有权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 定。 本基金对投资者认购或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 ( 一年 按 365 天计算 ) 最短持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的相应基金份额不办理 赎回业务。 即对于 每 份 基金份额,当 投资人 持有时间小于 一年 ( 一年 按 365 天计 算) , 则无法赎回;当投资人 持有 时间 大于 等于 一年 ( 一年 按 365 天计算) , 则可 以赎回。最短 持有期 的最后一日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仅在 最短持有期 到期 日 后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者 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者 转换 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 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 额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 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 准。 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 该日) 内 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 国家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 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 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 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最高金额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 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 单 日 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 单 日申购金额上限 和净 申购比例上限 ,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第二个工作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由 该类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 相关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6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 7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估值日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 6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 基金会计系 统 等 无法正常运行 。 7 、 所投资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8 、 占 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 9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本 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10 、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1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6 、 7 、 8 、 10 、 11 、 12 项情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 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估值日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赎回、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 当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因暂停赎回、停牌、暂停估值、延缓支付 赎回款或其它原因导致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7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 、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9 、 所投资的基金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10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 1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 部分延期赎回 或 暂停赎回 。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照下述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 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 七、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 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 42891 (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设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400 881 80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和转换 申 请 ; ( 12 ) 在 不违反 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 的前提下,为 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 进行融资 ; ( 1 3 ) 依照法律法 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接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 票权利, 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 基金所持基金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无需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 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融券 ; ( 15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 业务规则;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 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转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 [1979]72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 本基金持有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 事先征求 基金 托管人的意见后 可直接 参加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