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保兴尊信定开: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时间:2019年09月20日 09:25:46 中财网

原标题: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保兴尊信定开: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二零一八年二月六日


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8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2号文准予注册并募
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市场
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也不
保证投资本基金不会遭受任何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
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
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投资的债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或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信
用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年。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 3年后,发起资金
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
购的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的资产净
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
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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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9年08月0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9年06月30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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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目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2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九、基金的投资 .............................................................................................................. 38
十、基金的业绩 .............................................................................................................. 4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57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七、风险揭示 ..............................................................................................................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8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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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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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保兴尊信定
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 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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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不包含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
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及公司员工)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运
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
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
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


2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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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8、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该日)起 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
日)起至 3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含该日)起至 3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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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开放期自每个封
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
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
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40、对应日:指某一日期之后满一定期限的对应日期,如 2017年6月1日后满 3
个月的对应日为 2017年9月1日。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

41、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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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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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号430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号金茂大厦 4306室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 2016年7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30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00
传真:(021)60963566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0%
上海飞恒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4%
上海旷正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4%
上海泰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4%
上海哲昌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4%
上海志庄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4%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平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项目经理、
外汇交易部部门经理兼首席交易员,蒙特利尔银行北京分行资金部和市场部高级经
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投资
部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任职期间曾兼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
董事);2013年起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5年起,任华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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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 CEO。2016年7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法定代表人。 2017年4月起任华泰宝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明浩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哈尔滨市经委办公室副主任、哈尔滨国际经济
开发集团公司总经济师、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香港新世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1996年参与筹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并先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现任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首席运营官,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


王冠龙先生,董事,硕士。历任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经济信息处分析员、哈
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1996年7月起,历任华泰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业务经理、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理; 2005年1
月起,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任职期
间曾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华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7月起任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陆建忠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九三学社社员。历任上
海市日用五金工业公司财务科科员,上海海事大学会计学教师、副教授,安达信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德安会计师事务所市
场拓展总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注册会计师, 2014年8
月至 2016年9月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 2016年10月至今
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


欧阳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交通银行
总行职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
律事务主任、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2006年1月至今任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夏立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 2006年7月至 2011年3月,历任上海财经
大学会计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1年3月至今任上海交通
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系主任。


2、监事

施宏女士,股东监事,硕士。历任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财务处会计,华泰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处经理、资金处经理、深圳分公司财务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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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理、 PA事业部综合部经理;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部、计划财务部助理
总监、总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财
务总监,华泰保险集团战略规划与财务管理部总经理、集团财务负责人、财务总
监。 2014年起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
人。 2014年至 2015年曾兼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

现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中国保险行
业协会财务会计专委会副主任委员。


戚烈旭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东北财经大学职员,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信用评级分析师、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助理、风险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证券投资中心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2016年8月起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平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王冠龙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章劲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银行人力资源部科员、资金营运中心交
易员、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证券投资副总监、证券投
资总监。 2016年8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


寻卫国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
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交易监督处副处长
(主持工作)、处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6年8月
至2019年4月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 2019年4月起任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渠道总监。


王现成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行长办公
室主任科员、资金部本币交易室主任科员、资金部上海交易中心主任科员、金融市
场部副处长、处长,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 2016年11月起
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尤小刚先生,督察长,硕士。历任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职员,江苏
南通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干部,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副调研员。 2015年9月加入华
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筹备基金管理公司, 2016年7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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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咏梅女士 :国际金融学硕士。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合管理

部投资助理、投资经理。在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曾管理组合类保险资
产管理产品等。 2016年8月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专户投资一部投
资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章劲(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委员:王冠龙(总经理)
尤小刚(督察长)
赵健(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尚烁徽(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挺(基金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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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

险、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等。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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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性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
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各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汇报路线。


(3)权责匹配原则
在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各个部门应当具有明确风险
控制职责,做到权责分明,权责对等。


(4)一致性原则
公司建立的全面风险控制体系,并确保风险控制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
性。


(5)适时有效原则。

公司根据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的变
化,及时对各项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2、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建立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其中,董事会对公司的

风险控制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

公司经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批准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战略具体组织和实施公司风
险控制工作并对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及其执行效果承担直接责任。总经理负责公司全
面的风险控制工作,副总经理负责其分管业务范围的风险控制工作。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对风险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
公司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
理执行公司职责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在上述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
益的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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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根据董事会的风险管理战略,制定与公司发
展战略、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确保风险控制制度得以全
面、有效执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重大事件、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重
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并按章程或董事会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根据公司风险管理
战略和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风险解决方案。


(4)合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公司总经理下设合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协助管理层进行风险管理的咨询
和议事机构。合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审批风险管理重
要流程和风险敞口管理体系,识别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险,对重大事
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确保公
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
况。


(5)督察长
督察长按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独立开展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并
支持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独立履行风险管理和监控职责,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就风险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
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风险控制执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评估分析、评价与支持职责,并为每一
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独立识
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
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检
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
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监察稽核部同时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公司
合法权益,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向公司管
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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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各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坚决执行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及决策,定期对本部门的风
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对本部门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负责。

3、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监控等五个主

要环节对风险进行控制。各环节之间应当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循环互动,随内部
环境、市场环境、法规环境等内外部因素的变化不断更新完善。


(1)风险识别与评估
公司对所有业务环节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全面识别和评估公司业务或职
能领域中存在的风险并定期检查,针对业务环境变化及时识别和了解新的风险。


(2)风险应对与控制
公司在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
公司经营目标和内外部环境,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开展控制
活动,化解目前的风险,并降低公司未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风险报告
公司建立清晰的风险报告监控体系,明确风险报告路径、形式和频率,对关键
风险指标应当进行系统有效的监控,确保经理层和董事会能及时全面了解公司所面
临各类风险。


(4)考核及责任追究
公司将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纳入各部门和所有员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公司建立
清晰的风险事件登记制度和风险应对考评管理制度,明确风险事件的等级、责任追
究机制和跟踪整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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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 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4.96%。2018年度,集团实
现净利润 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 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分别为 1.13%和14.04%;不良贷款率 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

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 “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
行奖”、“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
创新力银行”、《银行家》 “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 “2018年金龙奖—年
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
港《亚洲货币》杂志“ 2018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8年
“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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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
务处、运营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 11个职
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
有员工 30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
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
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
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
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
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
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
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9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92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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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
行”、在 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
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
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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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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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号430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号金茂大厦 4306室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 2016年7月26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58
传真:(021)609635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021)80210198
网址: www.ehuatai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号4306室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平
联系人:陈集杰
电话:(021)80299000
传真:(021)60963542(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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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3-2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3-25层
负责人:李强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联系人:孙芳尘
经办律师:宣伟华、孙芳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南京市中山北路 105-6号中环国际广场 22-23层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 105-6号中环国际广场 22-23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詹从才
电话:(025)83235002
传真:(025)83235046
联系人:周家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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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2号《关于准予华泰保兴尊信定期开放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募集,募集期自
2018年1月30日起至 2018年1月31日止,共募集基金份额 559,996,000.00份(含利息
结转),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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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年2月6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
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
(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个开放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
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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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号430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号金茂大厦 4306室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 2016年7月26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58
传真:(021)6096357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021)80210198
网址: www.ehuatai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章节或拨打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等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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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含该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本基
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每
个开放期的期限原则上为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
合同》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等业务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但若投资人在该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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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和业务规则以
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份时,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
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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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遇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则赎回款项划拨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以该开
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
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
利息等任何损失。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
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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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80%
50万元(含)至 100万元 0.60%
1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40%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
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特定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0.32%
50万元(含)至 100万元 0.24%
100万元(含)至 500万元 0.16%

2、赎回费用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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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 1.50%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日但少于 30日的投资人
收取 0.1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至 30日 0.10%
30日(含)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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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
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0.8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总金额= 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 =(100,000-793.65)/1.0400=95,390.72份
即: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 95,390.72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0.32%,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申购总金额= 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0.32%)=99,681.02元
申购费用 =100,000-99,681.02=318.98元
申购份额 =(100,000-318.98)/1.0400=95,847.13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 95,847.13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如果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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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10,000×1.0160×1.50%=152.4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160-152.40=10,007.60元
即:投资人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在 T+1日内公告基
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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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人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申请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4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可以按暂停申购
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4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可以
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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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
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5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5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
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延期办理
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
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投资人新的申购申请,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
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
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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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
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

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及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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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
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十七)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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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分
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
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低于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类资产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
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深入分析,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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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基金资产在各
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
下,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信用债策略、个券挖
掘策略及杠杆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并根据对债券收益
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对未来市场的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判,进而主动调整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以达到
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
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
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析和预测
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形
状的影响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
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进而形成一定阶段内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的预
期,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
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当
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
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伴随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与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获得
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
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
线较陡时,一般集中在中等期限的债券品种。


3)杠铃策略
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即期限较短的
债券和期限较长的债券,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


4)梯形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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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式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的凸起部分是均匀分布时,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
均匀分别于这些凸起部分所在年期的债券,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3)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
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等
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信用变动、流动性溢价等要素,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
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
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的影响因素包括信用债市场
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债券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本基
金将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国家政策、信用债市场容量、市场结构、流动性、信用利
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进而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
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趋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2)基于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
面,以确定债券的违约风险和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本基金
将重点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市场竞争地位、财务质量(包括资产
负债水平、资产变现能力、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量)等要素,综合评
价其信用等级,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良好、债券条款优惠的信用类债券进行
投资。


(5)个券挖掘策略
个券挖掘方面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险
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司,采
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6)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在风险可控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当回购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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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融入资金并投资于信用债券等可投资标
的,从而获取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的价值。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
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重点
考虑债券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确保组合债券有较高的变现能力,并严格控制基金组
合的杠杆比例。


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对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
行结构化管理。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有效分配基金的
现金流,保持本基金在开放期的充分流动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
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
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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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
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第

(12)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 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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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
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以及证券公司短期
融资券等各类券种,范围全面且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
发行主体和期限,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该指数
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作为衡量本基金比较基准较为合适。


如果今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或者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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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在法律法规允许、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
实际运作情况,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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