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基中小:基金合同

时间:2019年09月20日 11:25:42 中财网

原标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基中小:基金合同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








一、前言
................................
............................
1
二、释义
................................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8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
9
五、基金的存续
................................
.....................
10
六、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
................................
.............
11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12
八、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21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22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29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十二、基金的托管
................................
...................
40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
41
十四、基金的投资
................................
...................
42
十五、基金的财产
................................
...................
48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9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55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8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60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二十二、违约责任
................................
...................
68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
69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
70
二十五、其他事项
................................
...................
71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72



一、前言

(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
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益。



(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资者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核准
及转换为本基
金的备案
,并不表
明其对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

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
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易方达中小
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


2
.
基金管理人:指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
F

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本基金合同由《
易方达中小板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来


5
.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易方达中小板指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管协议
由《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订而来


6
.
招募说明书

指《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其定期的更新


7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出的修订


9
.

销售
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
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0
.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
《运作办法》


中国证监会
20
1
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



1
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
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
者、基金投资者
: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的合称


2
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合法
取得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投资



2
1
.
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
3
.
直销机构:指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4
.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
接受
基金管理人
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
基金销售网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网点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
6
.
登记
结算
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投资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交易

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
7
.
登记
结算
机构:指办理登记
结算
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
结算
机构为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
结算机构


28
.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用于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29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开立的、记录
投资

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0
.
深圳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
1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即
2019

9

20
日,《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自同一日起失效


3
2
.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
日、天
:指公历日


34
.
月:指公历月


35
.
工作日
、交易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
T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作日


37
.
T+n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自然数


38
.
开放日



投资者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
工作日


39
.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

业务规则
》: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代销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则
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
1
.

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4
2
.
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43
.
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系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4
.
证券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系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5
.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易基中小板
份额的行为


46
.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市交
易公告书》


47
.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

存续



投资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易基中小板
份额的行为


48
.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

存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
将本
基金
易基中小板
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9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


份额的行为


5
0
.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5
1
.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
登记系统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
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申购
日、
申购
金额及
申购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
投资者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
.
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之基金
份额


54
.
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小板价格指数


55
.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单个开放日
内的易基中小板份额
净赎回申请
(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
.


指人民币元


57
.
基金
利润


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其他
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8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59
.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
.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所
得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
易基中小板份额总数


61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
.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63
.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4
.
不可抗力


任何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
克服
的事件和因素


65
.
流动性受限资
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基金

名称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基金

类别


股票基金


(

)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

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追求跟踪

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

)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
2

9

20
日起进入七年分级运
作期。在分级运作期内,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为
易基中小板


份额

易基中小板
A
类份额

易基中小板
B
类份额
三类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的
份额进行运作。上述分级运作期于
201
9

9

19
日到期。



根据《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分级运作期

满,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9

9

20

自动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其中易基中小板基础份额直接转换为易基中小板份额,
易基
中小板
A
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
B

份额折算

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名称变更为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转换后
场内易基中小板份额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转换
完成
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
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内容将保持不变







五、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根据《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

易方
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分级运作期
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
。本《基金合同》

201
9

9

20
日起生效,《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
同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
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上市交易的
基金
份额


易基
中小板份额


(

)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

)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上市
交易的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需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

)
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上市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
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
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

)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
式对本基金
易基中小板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
和会员单位名单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场外
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
投资者
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
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依法对
上述原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
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
(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
结算
机构在
T+1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T+
2


(
包括该日
)
,投资者应向
销售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成交
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
结算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
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
投资者
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
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通
过相关基金销售机构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
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

)
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资者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
投资者
每个
基金
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
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基
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
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
生效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易基中小板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
效份额
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
赎回金额的
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

购费用

基金申购
投资者
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
结算
等各项费用。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
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
5
%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对于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
式的
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
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


公告




(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临时
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无法计算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本基金
资产
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
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
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
证券登记系统

法正常运行。



7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8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
.
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
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
0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
1
.
基金合同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

申购款项
本金
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发
生上述
1

6


及第
9

1
1

拒绝或
暂停申购情形,

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或
暂停申购申请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临时
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
基金合同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及时公告



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赎回申请人已被
确认
的赎回
申请量占

确认
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出现上述第
3
款所约定的情形

对已
确认
的赎回申请,
延期支付最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




(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
易基
中小板
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
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
撤销
,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变化的,从其最
新规定。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
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
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
前述条款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
《业务规则》办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
延期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一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十二
)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



申购
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
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转换、
申购
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
的易基中小
板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易基中小板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持有人证券账户
下。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
既可上市交易,也
可以直接申请场
内赎回

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中的易基中小板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跨系统
转托管至
证券登记系统
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
证券登记系统
内不同
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回或
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系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
登记结算机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或
登记
结算机构
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
十三
)
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投资者
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
,选择在本基金
易基中小板份额和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
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
率等具体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
另行规定并
公告




(
十四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八、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
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登记
结算
机构

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以及


结算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
结算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
结算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
结算
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

)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
结算
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
结算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
结算机构业务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基金管理人


名称: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105

-
42891
(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
0
-
43



邮政编码:
510620


法定代表人:
刘晓艳


成立时间:
2001

4

17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基金字
[
2001
]
4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

)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
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
时间:
2004

9

17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



(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
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
.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
结算
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记结算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2.

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定的其他权利




(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
季度、半年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
基金托管人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5.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基金托管人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易基中小板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平等
的投票权。



(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易
基中小板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
0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
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
2
)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3
)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4
)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业务的规则;



(
5
)
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
编制方法;


(
6
)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
7
)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8
)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
易基中小板
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易基中小板
份额(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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