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丰盈纯债六个月:浙商丰盈纯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9月20日 13:30:33 中财网

原标题: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丰盈纯债六个月:浙商丰盈纯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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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丰盈纯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浙商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浙商丰盈纯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由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起,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20
1
8

10

31

《关于准予
浙商丰盈纯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
8

1761
号)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
基金
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属于中等预期风险
/
收益的产品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
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
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

、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国债期货、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包括同
业存单)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债券
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
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
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
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
申购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根据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于
2019

9

20
日对“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二、
主要人员情况”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的内容进行
了更新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4

2
4
日。




目录

【重要提示】
................................
........................
1
目录
................................
............................
3
第一部分
绪言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9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7
第十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8
第十五部分
风险揭示
................................
...............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6
第十九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第二十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第二十一部分
备查文件
................................
............
108






第一部分 绪言





浙商丰盈纯债六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
浙商丰盈纯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丰盈纯债六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浙商丰盈纯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浙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浙商丰盈纯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浙商丰盈纯债
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浙商丰盈纯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浙商丰盈纯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
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2、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的
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
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封闭期顺延至该对应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
)
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
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顺延至该对应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
)
的期间,以此
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

33、 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
5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6
个月
后的


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
6
个月期满后的对应日期,若不
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
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法定代表人:肖风

设立日期:2010年10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35083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肖风先生,董事长,
1961
年生,中共党员,博士生学历。历任深圳证券管理
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国万
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万
向信托股份公司董事长、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数据股份公司
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邓宏光先生,董事,
1971
年生,中共党员,复旦大学国际经营管理专业硕士。

历任中国石油集团华东管道设计研究院石化设备设计师、中国石化集团石化设备
设计师、兴业证券研究发展中心行业研究员、天同星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研究发展
部经理、天同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所长助理、东方证券研究所副所长,现任
浙商证券总裁助理兼研究所所长。



耿小平先生,董事,
1948
年生,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毕业,中欧国际工商
管理学院
EMBA
,高级经济师。历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浙江省高速公
路指挥部副指挥;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江省交
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浙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顾问;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志惠先生,董事,
1967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市住宅局房改处主任



科员、助理调研员,深圳市委
政策研究室城市处助理调研员、综合处副处长,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裁办公室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公司副总裁,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海聚潮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钟睒睒先生,董事,
1954
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聂挺进先生,董事,
1979
年生,南开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
1973
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浙
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浙
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及教授、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



刘纪鹏先生,独立董事,
1956
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工业经济系硕
士,高级研究员,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学术秘书;中信国际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首都经
济贸易大学教授、公司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
授、博导。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博
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
会副会长;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顾问。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
1958
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经
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
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及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大学教授、博士
生导师;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大地期
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
1963
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
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综



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2
、基金管
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平玉先生,监事,
1951
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
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养生堂有限公
司顾问。



赵琦女士,监事,
1971
年生,大学本科,注册会计师。历任通联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财
务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谢志强先生,职工监事,
1981
年生,厦门大学金融学专业学士、硕士,特许
金融分析师(
CFA
),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
)。历任浙江证监局稽查处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曾借调中国证监会稽查局
工作。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经理。



高远女士,职工监事,
1986
年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学士、上海交通大学工
商管理硕士。曾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
2009
年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聂挺进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唐生林先生,副总经理,
1980
年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

曾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郭乐琦女士,督察
长,
1980
年生,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中伦律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
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
管理中心、
CIO
办公室
PE
投资管理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爱民先生,
1985
年生,复旦大学西方经济学硕士。历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管理培训生、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政部司库本币货币交易员。

2017

12
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浙商惠利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南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浙
商丰盈纯债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聂挺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简历同上。



叶予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979
年生,复旦大学数学金融硕士。历
任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外汇交易员、利率互换交易员、跨产品自营交易员、债
券自营交易员、汇率利率及债券交易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现任浙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查晓磊先生,投资
决策委员会委员,
1982
年生,
2015

4
月加入浙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目前任智能投资部总经理、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浙商大数据智选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983
年生,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海
外投资部投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交易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注册或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
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完
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
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
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
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
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
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高
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3
、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
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1) 监督系统


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
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
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
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
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 决策和执行系统


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举
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
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
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负
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
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
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标准化。



4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
同层
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



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有
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
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前者的
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
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
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
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负
责落实相关事项




5
、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于
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行
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门
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
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林彬


电话:
0571
-
88269636


传真:
0571
-
88268688


成立时间:
1993

04

16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179.6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

91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

1519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2
、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
曾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
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
委常委;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



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
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科长、
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
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
12
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
浙江省杭州市,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4

8

18
日正式开业,
2016

3

30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
2016
)。截至
2017

12

31
日,浙商银行已设立了
213
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
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

2017

4

21
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银
租赁正式开业。

2018

4

10
日,首家境外分行

香港分行正式开业,国际化战
略布局迈出实质性一步。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
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截至
2017

12

31
日,浙商银行总资产
1.54
万亿元,客户存款余额
8,606
亿元,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
6,729
亿元,同比分别增

13.43%

16.89%

46.44%
;不良贷款率
1.15%
。在英国《银行家》
(The Banker)
杂志“
2017
年全球银行
1000

(To
p 1000 World Banks 2017)
”榜单上,按一级
资本位列第
131
位,较上年上升
27
位;按总资产位列第
109
位,较上年上升
8
位。

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
AAA
主体信用评级。



2017
年,浙商银行坚持“两最”总目标,加快推进业务转型,资产规模持续
增长,经营效率稳步提升,资产质量保持较优水平。

2017
年实现净利润
109.73
亿元,增长
8.07%
,平均总资产收益率
0.76%
,平均权益回报率
14.64%
。营业收入
342.64
亿元,增长
1.81%
,其中:利息净收入
243.91
亿元,降

3.32%
;非利息净
收入
98.73
亿元,增长
17.19%
。营业费用
111.83
亿元,增长
12.01%
,成本收入比
31.96%
。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93.74
亿元,降幅
8.79%
。所得税费用
27.34
亿元,降

15.58%






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
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后台的完整



与独立。截至
2018

3

31

,
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
39
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
式、运营方式以
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
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
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
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
2013

11

13
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13]1519
号。





基金托管人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
运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
、内部风险控制
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
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
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
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
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
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
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
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
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1801



法定代表人

肖风



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电话:
021
-
603508
57


传真:
021
-
60350836


联系人:
周国丽



2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
http://www.zsfund.com


客服电话:
4
00
-
067
-
9908
(免长途话费)、
021
-
60359000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发售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
,并及
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1801



法定代表人:肖风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联系电话:
021
-
603508
30


传真:
021
-
60350836


联系人:
高日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号楼25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王国蓓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叶凯韵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
1
8

10

31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
8

1761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9

4

29

起至
2019

7

26

止,募集期有效认购份额
及利息结转份额合计共
300,830,978.44
份,基金合同于
201
9

7

31
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封闭期和开放期

1、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6

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
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
封闭期顺延至该对应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
)
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
6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
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封闭期顺延至该对应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
)
的期间,以此类
推。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
5

2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





如封闭期结束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
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该开放期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
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申购

基金
基金
份额,
首次


单笔
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
元,追

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





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
情况调整首次最低


金额和追加最低

购金额限制
,具体以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2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每个
交易账户最低持有
某一类别
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

某一类别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
的该类
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将来
基金管理人
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
各类
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规定
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
/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迟延、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内容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投
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
下:



1
:本基金份额的
前端
申购费率


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见下表: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Y)

费率

0≤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Y≥30日

0%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100%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申购
份额
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0.8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95,390.72份基金份额。


例2: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
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
元,则其可得到5,680,871.2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小于30天且大于等于7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0.75%=762.00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0-762.00=100,838.0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小于30天且大于等于7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100,838.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