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稳嘉混合A:国寿安保稳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时间:2019年09月23日 12:06:09 中财网

原标题: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稳嘉混合A:国寿安保稳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国寿安保稳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
9


2
号)



































基金管理人: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广发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
稳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根据
201
7

1

6
日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关于
准予
国寿安保
稳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
7

26
号)
注册

进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并承担
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融资业务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相应会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
/
收益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
在较
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2

10
日生效。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
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9

8

1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1
9

6

3
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2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
................................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6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7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89
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
................................
................................
.
9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9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
93



第一部分 绪言





国寿安保
稳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
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
国寿安

稳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
稳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
广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国寿安保
稳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
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
稳嘉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
稳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
稳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3
、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
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2
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
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
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7
、《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
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1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且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
2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申)购时不收取认(申)购费,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
3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4
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8
、元:指人民币元


4
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2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5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
6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3

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盈泰
商务
中心
2
号楼
11

12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设立日期:
2013

10

29



注册资本:
12
.88
亿元人民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
4009
-
258
-
258


联系人:
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308
号文
核准设立。公司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5.03%

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
(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投资
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中国人寿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
员,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寿
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子洲先生,董事,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并曾在中央
国家机关和中国外贸运输(集团)公司工作。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裁、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副会长、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
助理,中国人
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现任澳大利亚
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科技大学管理



学院讲师、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金融系教授
、博士生导师,《经济评论》副主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南昌农商银行独立董事,深圳财富趋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党总支书记兼
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
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
室副主任、监审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
股东代表监事、
监审部总经理

办公室
主任
。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经理。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经理、高级
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规管理
部总经理。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业务主办;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辉
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
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
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石伟先生,资产配置总监,学士。曾任兴全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兼固收总监、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配置总监及投资管理二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及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硕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基
金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息收益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基金经理。



王文英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
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评估分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
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大朋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
MBA
。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总部总经
理、上海丰佳集团罗马尼亚
EVERFRESH
公司总经理、
巨田证券有限公司客户部职员
。现任
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一鸣女士,硕士。曾任中银国际定息收益部研究员、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2013

11
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2015

1


2019

8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5
月起任国寿安保尊利增强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9
月起任国寿安保安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6

10
月起任国寿安保安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2
月起任国寿安保稳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
017

8
月起任国寿安保稳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11
月起任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丹女士,硕士。

2007

7
月至
2013

11
月任职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2013

11
月加入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2016

2
月起任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2
月起任国
寿安保稳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8


2019

8

任国寿安保稳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12


201
9

8

任国寿安保稳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8

2
月起任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1
月起任国寿安保稳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
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
和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
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
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
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
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
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
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
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
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严格遵守国
家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
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
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
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
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
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
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
)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
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
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




3
)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
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
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
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经营



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
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
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
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
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
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各
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
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
使用相分离
,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
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究、公司自
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
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
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
)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
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
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
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
)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合规管理部和
监察
稽核部
,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
合规管理
部进行合法合规审
核。



督察长和
合规管理
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
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合规管理
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
合规建议和咨询及
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
合规
方面的培训。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
大街
1
号院
2


信托
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滨


成立时间:
1988

7

8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97
亿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9]363



联系人:
顾洪峰


联系电话:

010

6516
9885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我国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注册资本
197
亿元。二十多年来,广发银
行栉风沐雨,艰苦创业,以自己不断壮大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经济腾飞和金融体制改革
的每一个脚印。



截至
201
8

12

31
日,广发银行总资产
2.3
6

亿元、总负债
2.20

亿元、实现营
业收入
593.20
亿元、拨备前利润
367.24
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客户
营销处、保险与期货业务处、增值与外包业务处、业务运行处、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部门全
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蒋柯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从事托管工作
二十
年,托管经验丰富。

曾担任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副处长、全球资产托管处副处长、全
球资产
托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务。曾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聘任为证券投资基金估值工
作小组组长。

2015

1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18

7
月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部门负责人梁冰女士
,
经济学博士,研究员,曾任中
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产业经济研究处副处长、金融法律研究处副处长、处长、广发银行总行金
融机构部副总经理等职务,曾在遵义市人民政府挂职
1
年。

2018

6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资格,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9

5

4

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09]363
号。截至
201
8

12
月末,托
管资产规模
26,036.38
亿元。建立了一只优秀、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
在行业的领先地位。建立了完善的产品线,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客户特定资产
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托管、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基金、信托计
划、银行理财产品、
QDII
托管、交易资金托管、专项资金托管、中介资金托管等,能为托
管产品提供全面的托管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
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
专设内控与综合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
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
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
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资
产托管业务基金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
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
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3

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盈泰商务中心
2
号楼
11

12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
-
258
-
258


传真:
010
-
50850777


联系人:
孙瑶



2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https://e.
gsfunds.com.cn/etrading/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国寿安保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3

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院盈泰商务
中心
2
号楼
11

12



法定代表人:
王军辉


客户服务
电话:
4009
-
258
-
258


传真:
010
-
50850966


联系人:
干晓树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电话:
010
-
58153000


传真:
010
-
85188298


联系人:范新紫


经办注册会计师:
黄悦栋、郭燕
、范新紫
、张小东、范玉军、夏欣然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7

1

6

《关于
准予
国寿安保
稳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
复》(证监许可

2017

26
号)
注册
并进

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7

1

23
日至
2

7
日,共募集
600,037,335.47
份国寿安保稳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25
户。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
2017

2

10
日生效。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
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7

5

9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
延至前述影响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
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及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
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
单笔
追加申购
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
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含申购费)
。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
基金份额保留余额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申购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根据收费方式的不同划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
购费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和赎回费,不收取申购费。



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表: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日

1.50%

1.50%

7日≤Y<30日

0.75%

0.50%

30日≤Y<180日

0.50%

0%

Y≥180日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多次申购的,
需按单一交易账户当日累计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
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
C
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式


1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基金份额净值


2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A

基金份额净值



2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1
:假定
T

A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0
元,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0
万元,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
0%
,该投资人可得到的
A

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0
/

1+
0.8
0%
)=
496
,
031
.
75



申购费用=
50
0,000
-
496,031.75

3
,
968
.
25



申购份额=
496,031.75
/1.056
0

469
,
727
.
04



即:投资人投资
5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
A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
0
元,可得

469,727.04

A

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
T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某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
30
万份
A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0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0
%
,假设赎回当日
A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6
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300,000×1.106
0

331,800.00



赎回费用=
331,800
.00
×0.5%

1,659.00




赎回金额=
331,800
.00

1,659.00

330,141.00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30
万份
A

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6
0
元,持有期所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0
%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330,14
1.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
的情形。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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