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臻选纯债债券: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原标题: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臻选纯债债券: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8年5月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臻选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844号)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 金合同于2018年8月24日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臻选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 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 招募说明书其他所在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8月24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 2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2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04 第一部分 绪言 《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臻选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2054年6月10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万元 64%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8,100万元 27%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700万元 9% 合 计 30,000万元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和董事会办公 室、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 电子商务部、运营部、交易部、权益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 收益研究部、专户投资部、量化投资部、市场部、机构业务一部、战略客户部、产 品开发部、财富管理部二十一个职能部门及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 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 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 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 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任东方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吉林大学商学 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 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 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凤 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达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东证融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李雪飞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党委文书,吉林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交易部经理、总经理 助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春同志街第三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总 裁助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金融产品部总经理、职工监事、东证 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 委员会主任,兼任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王真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沧州日报社记者,燕赵都市报社经济新 闻部主任,河北青年报社副总编辑,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办公室副主任,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资本运营总监,兼任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 董丁丁先生,董事,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共党员。历任海南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飞行计划员、机组资源管理员、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信贷信息助 理、信贷信息主管、公司业务经理、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信贷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EMBA,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贵阳市财经学 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现任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 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学 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法学会金 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 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昆科技(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 学会理事,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刘鸿鹏先生,董事,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 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理。2011年5月加盟本公司,历任 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市场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 官。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团委副书记、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 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团委书记、企业 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副总裁;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 总裁、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周鑫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北京时代博讯高科技有限公司、太平洋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航天辰光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等机构;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王丹丹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英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兼运营部总经 理。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央财经大学 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年 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兼任人力资源部、 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年6月加盟本公司, 曾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 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姓名 任职时间 简历 吴萍萍 (女士) 2018年8月24日 至今 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硕士,9年证券从业 经历,曾任安信证券投资组资金交易员、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2015年11月加 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东方稳健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强化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鸿鹏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董 事介绍。 许文波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工商管理硕士,18年投资从业经历。曾任新华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顾问部分析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经 理、部门经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2018年4月 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茜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9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GCW Consulting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高级经理、天安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总监、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7年5月 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总经理。现任东方支柱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然女士,权益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 济学硕士,11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益民基金交通运输、纺织服装、轻工制造行业 研究员。2010年4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权益投资部交通运输、 纺织服装、商业零售行业研究员,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 年8月7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 策略成长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8月7日转型为东方策略成长混合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5月11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 衡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荣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 回报赢安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9月13日起转型为东方民丰回 报赢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年1月17日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价值挖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东方 策略成长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东方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民丰回报赢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城镇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吴萍萍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 应用经济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安信证券投资组资金交易员、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2015年11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曾任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强化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 方臻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合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现任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兴18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泰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臻享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 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 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 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 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 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 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 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 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 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 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 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 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察、 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 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 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 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邵骏超 电话:0571-87659865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91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曾 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副市 长,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委常委; 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书记、代市 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科长、会 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 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浙 江省杭州市,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4年8月18 日正式开业,2016年3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2016)。截至2018 年末,浙商银行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242家分支机构, 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2017年4月21 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银租赁正式开业。2018年4月10日,香港分行正式开业, 国际化战略布局进一步提速。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 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截至2019年6月30日,浙商银行总资产 17372.69亿元,客户存款余额10499.45亿元,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9327.02亿元, 较上年末分别增长5.50%、7.71%、7.80%;不良贷款率1.37%,资产质量保持同业领 先水平。在英国《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2018年全球银行1000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8)”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111位,较上年上升20位;按总 资产位列第100位,较上年上升9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 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 2019年上半年,本集团紧紧围绕“两最”总目标,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结 构、强化客户基础、防范化解风险、提升经营绩效。2019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归 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75.28亿元,同比增长16.07%,年化平均总资产收益率0.91%, 年化平均权益回报率16.03%。营业收入225.74亿元,同比增长21.39%,其中:利 息净收入159.51亿元,同比增长37.10%;非利息净收入66.23亿元,同比下降4.87%。 营业费用60.64亿元,同比增长8.84%,成本收入比25.80%。计提信用减值损失77.65 亿元,同比增长52.90%。所得税费用11.20亿元,同比下降22.03%。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理 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外包业务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中、 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2019年6月30日,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38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及 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 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 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理等 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管业务 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2019年6月30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3只,规模合计1499.94 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五、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 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下设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 营部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团队,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 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 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史鹏浩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等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 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3楼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戴巧燕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刘晓明 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 8888 传真:010-6083 602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01097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联系人:郑媛 电话:021-206557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网址:www.huajinsc.cn 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云飞 电话:13016933367 客服电话:025-66996699 网址:www.snjijin.com 12、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电话:17717379005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13、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中环国际1413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孙平 电话:13564999938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李进康 电话:010-66295874 传真:010-6657868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建弟 联系人:朱锦梅 电话:010-68286868 传真:010-88210608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锦梅、高慧丽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5月24日证监许可[2018]844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 二、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20日 募集份额:210,007,963.64份 有效户数:261 四、本基金根据《关于东方臻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机构 部函[2018]1989号)的批准,于2018年8月24日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一)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每次定期定额最低申 购金额为1.00元,具体办理要求以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三)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基金管理人可 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四)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仅对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对C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5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用。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同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长(T)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T<7日 1.50% 100% 7日≤T<30日 0.10% 100% T≥30日 0.00% 0%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五)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4: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 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申购费率为0.80%,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1.0622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80%/(1+0.80%)=793.65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793.65=99,206.3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622=93,397.05份 例5:某投资人投资1000万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2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0622=9,413,481.45份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6: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1.1200=89,285.71份 上述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A类/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A类/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7: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0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10%,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0,000.00×1.2500×0.10%=12.5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12,487.50元 例8: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40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0.0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上述计算中,涉及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涉及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A/C类基金份额净值=(A/C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A/C类当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损失由各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五)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六)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 (七)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八)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七)、(八)(九)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出现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六)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 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持有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从法规的规定或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走向、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和市场利率 水平变化特点等进行分析研究,优选具有投资价值的个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 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基金的持续稳定增值。 (一)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鉴于各券种的收益率变化和利差变化的影响因素存在差异,且各经济阶段内的 各券种波动性特征也存在不同,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比较各券种的利差变化趋势、 收益率水平、市场偏好、流动性等特征,结合具体宏观经济环境、政策环境的变化 等因素,合理配置并动态调整类属债券的投资比例。 根据债券的发行主体、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市场流动性等因素,本基金将 债券市场主要划分为一般债券(含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和信用 债券(含公司债、企业债、非政策性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等)两大类。 1、一般债券投资策略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一般债券具有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将 通过对一般债券的投资为基金的流动性提供支持。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与债券发行人所在行业特征和自身情况密切相关。本基金 将通过行业分析、公司资产负债分析、公司现金流分析、公司运营管理分析和公司 发展前景分析等细致的调查研究,分析信用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 对信用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二)久期调整策略 在全面分析宏观经济环境与政策趋向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调整债券 资产组合的久期,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 时,本基金将延长所持有的债券组合的久期,从而可以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 债券价格上升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反之,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缩短 组合久期,以避免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带来的资本损失,并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三)期限结构策略 在债券资产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的合理预期,调整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适当的采取子弹策略、哑铃策略、梯式策 略等,在短期、中期、长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短、中、长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 化中获取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 时,采取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采取梯形策略。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 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 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 定收益。 (五)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主要以对 冲投资风险或无风险套利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 标的品种的基本面研究,结合衍生工具定价模型预估衍生工具价值或风险对冲比例, 谨慎投资。 四、投资管理流程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风险监控、评估和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 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流程。严格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 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一)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主要依托于公司整体的研究平台,由研究员负责,采用自上 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形势、中国经济发展趋势、货 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深入研究行业景气状况、市场合理估值水平, 预测利率变化趋势;深入研究其合理的投资价值;据此提出大类资产配置、行业配 置、个股配置的投资建议。 (二)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 指导性意见。 基金经理基于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自己对未来一段时期内证券市场走势的 基本判断,对基金资产的投资,制定月度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方可按计划执行。 (三)组合构建 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后,基金经理参考研究员的个股投资建议,结合自 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 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四)交易执行 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 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五)风险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各相关业务部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风 险控制委员会汇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责令投资不规范的基金经 理进行检讨,并及时调整。 (六)风险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使投资决 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更加清楚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 略,并了解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 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七)组合调整 基金经理将依据宏观经济状况、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以及组合风 险与绩效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进行调整。 五、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5、6、11项外,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获得收益,力争获取相对稳健的回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中债 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 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 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履行适当程序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理论上其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三)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已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77,673,000.00 98.08 其中:债券 1,310,708,000.00 93.31 资产支持证券 66,965,000.00 4.77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