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长金通货币A: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9月26日 13:35:53 中财网

原标题: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信长金通货币A: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




重要提示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长信利息满溢场内实时
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原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原基金于2013年11
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411号文注册,根据2017
年8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517号文,准予原基
金变更注册为本基金并募集。本基金合同于2017年9月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
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投资出现亏损的风险,由于基
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为:1、现金;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3月8日(其中基金经理相
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19年9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截止日为2018
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27
七、基金的募集 ............................................................................................................................ 2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42
十一、基金的业绩 ........................................................................................................................ 46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6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57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九、风险揭示 ............................................................................................................................ 7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2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3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5

一、绪言

《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长金通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影子定价:指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
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1、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资产收益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
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4、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1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7、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注册资本

壹亿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3年5月9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成善栋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350万元

44.55%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49.5万元

31.21%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2500.5万元

15.15%

上海彤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51万元

4.55%

上海彤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49万元

4.54%

总计

16500万元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成善栋

董事长



中共党员,硕士,IMBA,曾任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
市分行静安区办事处办公室科员,中国人民银行上
海市分行、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科员、科长,
上海巴黎国际银行信贷部总经理,工商银行上海市
分行办公室副主任、管理信息部总经理、办公室主
任、党委委员、副行长,并历任上海市金融学会副
秘书长,上海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秘书长。


刘元瑞

非独立董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钢铁行业研究分析师、
研究部副主管,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
所总经理、副总裁。


陈谋亮

非独立董




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工商管理博士,高级经济师,
高级商务谈判师。现任上海市湖北商会常务副会
长,曾任湖北省委组织部“第三梯队干部班”干部,
中国第二汽车制造厂干部,湖北经济学院讲师、特
聘教授,扬子石化化工厂保密办主任、集团总裁办、
股改办、宣传部、企管处管理干部、集团法律顾问,
中石化/扬子石化与德国巴斯夫合资特大型一体化
石化项目中方谈判代表,交大南洋部门经理兼董事
会证券事务代表,海欣集团董事会秘书处主任、战
略投资部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总裁。


何宇城

非独立董




中共党员,硕士,MBA、EMPACC。现任武汉钢铁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宝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
师,宝钢资金管理处费用综合管理,宝钢成本管理
处冷轧成本管理主办、主管,宝钢股份成本管理处
综合主管,宝钢股份财务部预算室综合主管,宝钢
股份财务部副部长,宝钢分公司炼钢厂副厂长,不
锈钢分公司副总经理,宝钢股份钢管条钢事业部副
总经理兼南通宝钢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经营财务
部部长。


覃波

非独立董




中共党员,硕士,上海国家会计学院EMBA毕业,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曾任职于长
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加入长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区域经理、营销策
划部副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专户理财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徐志刚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
徐汇区办事处办公室副主任、信贷科副科长、党委
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金融调研室主任、浦东分行副行长,上海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上海实业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上海实业财务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德勤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华东区财务咨询主管合伙人、全球金融服务行业合
伙人。


刘 斐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国和创新教育基金
(筹)合伙人。曾任上海国和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创始合伙人,上海国际
集团旗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浦银安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浦银安盛创始人),
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浦
发银行与新鸿基合资养老金投资管理公司),浦发
银行办公室负责人。


马晨光

独立董事



致公党党员,法律硕士。现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
所律师,管理合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大代表,




中国致公党上海市浦东新区副主委,上海市法学会
金融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上
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复旦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
华东政法大学校外兼职导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兼
职教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服务业协会副会长。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吴伟

监事会主席



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任武汉钢铁有限公司经
营财务部总经理。历任武钢计划财务部驻工业港财
务科副科长、科长、资金管理处主任科员、预算统
计处处长,武汉钢铁有限公司经营财务部部长。


陈水元

监事



硕士研究生,会计师、经济师。现任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监事长;曾任湖北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
经纪事业部财务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
事业部总经理助理、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营
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
理、总裁特别助理、执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合
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


杨爱民

监事



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会计师。现任上海海
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甘肃铝厂财务
科副科长、科长,甘肃省铝业公司财务处副处长、
处长,上海海欣集团审计室主任、财务副总监。


李毅

监事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
行政部副总监、零售服务部总监。


孙红辉

监事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兼基金事务部总监。曾任职
于上海机械研究所、上海家宝燃气具公司和长江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魏明东

监事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行政部总监兼人力资源总监。曾任职于上海市
徐汇区政府、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简历同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EMBA。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督察长。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自
治街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
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
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
上海代表处主任、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




理。


邵彦明

副总经理



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任职于北京市审计局、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大鹏证券公司、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01年作为筹备组成员加入长信基
金,历任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公司总经理
助理。


程燕春

副总经理



华中科技大学技术经济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南昌城东支行副
行长,中国建设银行纪检监察部案件检查处监察
员,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市场处、信息披露
负责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总
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执行监事,金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市场官,历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销售助理、总经理助理。


安昀

副总经理



经济学硕士,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研究生毕业,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
所,担任策略研究工作,2008年11月加入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策略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监、研究发展部总监
和基金经理。2015年5月6日至2016年9月6
日在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担任基
金经理。2016年9月8日重新加入长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长信双利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
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机两年定期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陆莹

现金理财
部总监、基
金经理

自2017年9月
8日起至今

管理学学士,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2010年7月
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基金事务
部基金会计,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交易主管,
债券交易部副总监、总监。现任现金理财部总监、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纯债半
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长信稳
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长信稳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富瑞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文琍

基金经理

自2017年11
月4日起至
2019年9月23


曾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安昀

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先机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杨帆

国际业务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上证港股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利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李家春

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高远

研究发展部总监、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易利红

股票交易部总监

张文琍

固定收益部总监、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
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民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长信富海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陆莹

现金理财部总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纯债半年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
金、长信稳通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鑫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富瑞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叶松

权益投资部总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企业精选两
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睿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左金保

量化投资部兼量化研究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医疗保健行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电子信息行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低碳环保行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消费精
选行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涂世涛

量化专户投资部副总监兼投资经理

李欣

债券交易部副总监




陈言午

专户投资部副总监兼投资经理

卢靖

战略与产品研发部总监

宋海岸

长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国防军工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冯彬

固收多策略部总监

崔飞燕

固收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
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8)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包括督察长)、


内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主要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和业
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4)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
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业务部门和公司各岗位: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等。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投资风险管理;
(2)交易风险管理;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
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
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为了保障基金中基金研究投资等工作的合规开展,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中基金指引》成立了独立的部门,配备了专门的人员,制定下发了相应的部门
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规范了基金中基金的运作流程,梳理业务风险,建立
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并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行为。

8、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7年英国《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较上
年上升2位;根据2017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71位。

截至2018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3915.37亿元。2018
年1-9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573.0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2018年2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1月起任本行执
行董事。2013年11月至2018年2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
月至2018年1月任本行行长;2010年4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5年8月至
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
任本行行长助理;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
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
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4年7月至2016
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
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
裁;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
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
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
年8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8年9月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84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
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
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管
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
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
分工合理,技术系统规范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
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联系人:陈竹君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4000-766-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王宫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6888002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网站:www.jsfund.cn



(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站:www.danjuanapp.com



(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其他相关机构

信息类型

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
号9楼

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222号30楼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
号9楼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
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

成善栋

廖海(负责人)

曾顺福

联系电话

021-61009999

021-51150298

021-61418888

传真

021-61009800

021-51150398

021-61411909

联系人

孙红辉

刘佳、姜亚萍

曾浩(曾浩、吴凌志为经
办注册会计师)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各类别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B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相关规定见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
交易及收益结转份额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

1.5亿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

1元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0份

1.5亿份

赎回单笔最低份额

1份

1份



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
额不足100份的,登记机构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
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足1.5亿份的,登记机构将
剩余B类份额自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12月6日发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调
整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及最低持有份额数额限制的公
告》,长信长金通货币A的个人申购起点金额调整为人民币0.01元,即个人投资
者首次申购(含转换转入)长信长金通货币A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
追加申购(含转换转入)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超过最低申购金额
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个人投资者对于长信长金通货币A的最低赎回(含转换转
出)份额调整为0.01份,即个人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
转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最低份额为0.01份。个人投资者最低持有长信长金通
货币A的份额调整为0.01份。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购、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限制及规则,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须在调整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更新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
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低
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A类基金份额。

(四)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17日证监许可【2017】
1517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1日止。经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
基金募集期共募集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含利息结转份额)251,016,200.45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13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7
年9月8日获得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从即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或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年9月12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
果。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
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
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分类”。各代销机构
有不同规定的,投资人在该代销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代销机构的
相关规定。

2、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
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具体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行,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
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本基金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
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
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例1: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0=5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可得50,000.00份
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除需收取强制赎回费的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A
类基金份额50,000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5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
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
以内。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10%。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者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
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
施。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本公司已开通了长信长金通货币基金与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基金、长信量化价
值精选混合基金、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基金C类份额(C类代码:004221)、长信
稳健纯债债券基金、长信稳益纯债债券基金、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基金、长信
纯债壹号债券基金C类份额(C类代码:004220)、长信乐信混合基金(直销渠
道)、长信利丰债券基金E类份额(E类代码:004651)、长信消费精选股票基


金(直销渠道)、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C类份额(C类代码:004858)、长
信国防军工量化混合基金、长信双利优选混合基金E类份额(E类代码:006396)、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基金E类份额(E类代码:006397)之间的双向转换,具体可
办理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司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32号《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
相关规定,本公司从2010年4月23日起调整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具体规
则如下: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
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
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货币基金转至非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份额对应的未结转收

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没有赎回费)
(2)非货币基金转至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货币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补差费为零)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接受划转的主体应为依法可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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