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三年: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9月27日 13:55:55 中财网

原标题: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三年: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9

4

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
2019
]
596
号文
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
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等。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主
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
公开募集的
基金份额,基金净值会因为持有基金份
额净值的变动而产生波动,持有基金的相关风险会直
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理论上

本基金为目标风险系列
FOF
中风险收益特征相对均衡的基金
,本基金的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中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基金中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中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是养老目标风险
基金中基金
产品中风险处于中等的基金
,
风险收益相对均衡。


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不超过
60%
,下限不低于
35%
。权益类资产包
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其中偏股混合
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
以上或者最近
4
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50%
以上的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
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
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本基金的名称中包含“
养老目标”字样,不代表基金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
诺,基金管理人在此特别提示投资者: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
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
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
的除外。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九、基金的投资 ............................................................ 34
十、基金的财产 ............................................................ 4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43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4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1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十六、风险揭示 ............................................................ 59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8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90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
基金中基金指引》

《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
(试行)》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以下简称

本基金




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2
、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
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
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康颐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
F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
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
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
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最短持有期:本
基金对每笔认购或申购的份额设置最短持有期为
3
年,最短持有期
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期满后(含到期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认、申购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的起始日分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申请确认日,对应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分
别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申请确认日的
3
年对日,无对日的,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
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9
、《业务规则》: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0
、认购:指在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
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


5
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7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
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
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A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3
、设立日期:
2013

1

23



4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

1751



6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8
、电话:
0755
-
88601888
传真:
0755
-
83181169


9
、联系人:傅成斌


10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11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
、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5%
,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

25%
,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5%
,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
有限
合伙
)
出资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西安市分行职员,中
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夏
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龚方雄先生,荣誉董事长,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香
港。曾任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部联
席主管,摩根大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市场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国综合
公司(企业
)投融资主席。

2009

9
月起担任摩根大通亚太区董事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
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



王宏远先生,联席董事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
国籍:中国。曾任深圳特区证券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
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自营负责人,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席董事长。



朱永强先生,执行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电脑



工程部总经理、技术总监,网上交易部总经理;北京世纪飞虎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副总裁;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管理委员
会董事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线业务总监,兼任经纪管理总部总经理,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



蔡颖女士,董事、公司总经理,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欧商学院
EMBA
,长江商学院
-
新加坡管理大学
DBA
项目在读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电脑部主
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南
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
心(广州)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
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周芊先生,董事,北京大学
DBA
,国籍:中国。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中信证券产品委员会委员、中信金石不动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信保股权投资基金董事、
全国工商联商业地产专家委员会委员、中房协养老地产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北京中联国
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华安保险北
京分公司、交通
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周新生先生,独立董事,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管理学博士学位,经济学教授。国
籍:中国。历任陕西财经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工业经济系副主任、研究生部主
任、
MBA
中心主任、院长助理;曾任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任长安银行监事长;
2007

7
月至今任民建陕西省委员会副主委。曾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陕西省委政策研究室
特聘研究员。



樊臻宏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纽约大学
STERN
商学院商业管理博士学位。历任
ARGONAUT
资本管理公司(对冲基金)分析
员、美林证券全球科技策略师、中国人寿资产管
理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及项目部副总经理、北京春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天
津汇通太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Terry Culver
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国籍:美国。曾任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究
所项目经理,联合国
GeSCI
组织全球新兴市场政府顾问及开发专家,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和公
共事务学院副院长等职务,现任美国数字金融集团-
DFG Fund
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



Samuel T. Lundquist
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国籍:美国。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

沃顿商学院先后工作
25
年,现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对外事务副院长。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曾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孔令国先生,监事,美国密苏里大学圣路易斯分校
MBA
,国籍:中国。曾任职深圳市公
安局罗湖分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

任江苏联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陆琦先生
,监事,理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国籍:中国。曾任职穆迪信息咨询有限公
司研发工程师,项目研发组组长,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
2015

10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
担任金融工程部总监。



傅智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曾任职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前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核算部总监。



付海宁先生,监事,硕士学位。国籍:中国。曾任摩根士丹利商业分析师、美银美林分
析师、美国标准普尔资管投资助理、投资经理。

2015

11
月起加入前海开源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担任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王兆华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中
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夏
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蔡颖女士,董事、公司总经理,暨南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欧商学院
EMBA
,长江商学院
-
新加坡管理大学
DBA
项目在读博士。国籍:中
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电脑部主
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南
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
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傅成斌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软
件开发工程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执行总监。

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
、本基金
拟任
基金经理


杨德龙先生,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汽车行业研究员、首席策略分析
师、基金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

前海开源裕源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经理和
前海开源裕泽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
经理
。工作之外兼任中央电视台特约评论员,凤凰卫视特邀嘉宾,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
融硕士兼职导师。杨德龙先生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荣誉主席朱永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王厚琼,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
席曲扬,联席投
资总监赵雪芹、丁骏、邱杰、史程,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执行投资总监王
霞、谢屹,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肖立强。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
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
、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和完善。



3
、内部控制体系



1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
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
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
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
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
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
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
)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
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
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
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负责建
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5
)金融工程部


金融工程部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4
、内部控制措施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
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
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
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
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
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科
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10

31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24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

6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1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76
只,
QDII
基金
4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
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
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A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0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
谢燕婷


电话:(
0755

83181190


传真:(
0755

8318
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98

网址:
www.qhkyfund.com


2

其他销售
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A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法定代表人:王兆华


联系人:
罗炜


电话:

0755

83181579


传真:

0755

83181121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2
号楼
4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
-
11



法定代表人:杨剑涛


联系人:郭红霞


经办会计师:张富根、郭红霞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9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
普通合伙
)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中国
(
上海
)
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11



首席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陈熹


经办会计师:
薛竞、陈熹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
2019

4

3
日证监许可
[
2019
]
596
号文
注册
募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 基金运作方式和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契约型开放式,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有期限。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年的最短持
有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不能赎回;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在其最短持有期限到
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的
三年对日的期间。无对日的,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


(二) 基金的存续




不定期


(三) 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四)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六) 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 募集
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八) 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元)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1.20%


100


M

300



0.80%


300


M

500



0.50%


M

500



每笔
1,000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
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
净认购金额。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基金
份额且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当投资人选择认购基金份额且认购费用
适用
固定金额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举例

:某投资人在某
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该笔认
购产生利

1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1.
2
0
%
,则
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
2
0
%
)=
9
8
,
814
.
23



认购费用=
100,000

98,814.23

1,185
.
77



认购份额=

98,814.23

100

/1.00

9
8
,
914
.
23



即,
某投资人在某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
份额,该笔认购产
生利息
100
元,则其可得到
98,914.23
份基金份额。




2

上述
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
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
规则。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销售
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人认购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2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
2
日到原认购网点
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

销售
机构

认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认购的限额



1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
万元(含认购费);投资人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和
其他销售
机构首次
认购
本基金
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
本基金

单笔
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
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如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外的单个投
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
者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

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
人员出资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 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
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
提供
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
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由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其持
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相关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认购份额的
最短
持有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
含当日)起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
不成立。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三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证券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
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3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
4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

10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含申
购费);投资人通过
基金管理人
电子
直销交易
系统

其他销售
机构
首次
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
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
本基金

单笔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
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3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基金
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但每
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账户最低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
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
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或万份
收益的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计算,不迟于
T+3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



1.50%


100
万≤
M

300



1.00%


300


M

500



0.60%


M

500



每笔
1,00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投资人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适用
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
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

:某投资人投资
8
万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
份额,对应费率为
1.
5
0
%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
0

,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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