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恒兴3个月定开债券:易方达恒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恒兴3个月定开债券:易方达恒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恒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 易方达恒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5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恒兴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70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一般风险和特有风险,一般风险包括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导致的市场风险、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1)本基金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 作,投资者在封闭运作期内无法赎回基金份额以及封闭运作期长度不一的风险; 2)本基 金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投 资者面临集中大额赎回影响基金运作及净值表现、巨额赎回导致赎回款延迟支付的风险; 3)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包括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品种,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 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4、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5、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元 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6、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8、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运作期 ...................................................25 七、基金的募集安排 .................................................2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3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3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44 十二、基金的投资 ...................................................45 十三、基金的财产 ...................................................5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5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十九、风险揭示 .....................................................6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07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8 二十六、备查文件 ..................................................109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恒兴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恒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恒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恒兴3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恒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恒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开放运作期内,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 金 57、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58、运作期:指包含“封闭运作期”和“开放运作期”在内的本基金的运作期(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首个运作期仅为“封闭运作期”) 59、封闭运作期:指本基金采取封闭方式运作的期间,期间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 60、开放运作期:指本基金采取开放方式运作的期间,期间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 业务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 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 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 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 所高级审计员;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顺德 盈峰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厦门瑞为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 者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法务中心)主任;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 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 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 所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监事。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广 州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副局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总裁;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副董事 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 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 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 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 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 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 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产品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 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 裁、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 金业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行 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 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首席运营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 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 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 资产配置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王晓晨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债券交易员、债 券交易主管、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4月22日至2014年11月21日)、易方达保证金收益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4月22日至2014年11月21日)、易方达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月13日至2019年2月18日)、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7月2日)、易方达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2月15日至2019年9月10日)、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9年9月10日)。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11年8月15日起任职)、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13年9月10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债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2014年7月5日起任职)、易方达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年12月3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债3-5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2月15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债7-10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年2月15日起任职)、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2 月15日起任职)、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 10月25日起任职)、易方达恒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 年5月15日起任职)、易方达富财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0月26 日起任职)、易方达安瑞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1月14日起任职)、 易方达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4月29日起任职)、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易方达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7月8日起任职), 兼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 管理负责人员(RO 张雅君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研究员、固定收益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丰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27日)、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保本一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9年7月11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混合资 产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7月19 日起任职)、易方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1月10日起任职)、易 方达中债3-5年期国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7月8日起任职)、易方达 富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24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债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9月27日起任职)、易方达裕丰回 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28日起任职)、易方达富财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0月26日起任职)、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鑫转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鑫转增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易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助理、易方达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恒久添利1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马骏先生、王晓晨女士、张清华先生、袁 方女士、胡剑先生。 马骏先生,同上。 王晓晨女士,同上。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易 方达裕如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鑫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瑞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裕丰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心回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安盈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鑫转添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鑫 转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易方达鑫转招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袁方女士,工学硕士。曾任中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资产评估师,湘财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投资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 益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年金投资部高级投资经理、执行总监,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机构投资部 总经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年金投资部总经理、 投资经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兼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易方达中债 新综合债券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永旭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景添利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易方达瑞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兴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高 等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 总经理、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 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裕惠回报定期开放式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丰惠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瑞祺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盛3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 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 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 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吴玉婷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 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71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82.87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6.20亿 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 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 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48只, 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8964.38亿元,基金份额合计8923.86亿份。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 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 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 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 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 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莫哲 联系人: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联系人:赵雅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周祎 联系人:周祎 六、基金的运作期 (一)运作期 除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首个运作期(仅为封闭运作期)外,本基金的运作期包含“封闭 运作期”和“开放运作期”,运作期期限为3个月,其中开放运作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 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每个封闭运作 期结束后,本基金进入开放运作期,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 (二)封闭运作期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封闭运作期的时间为: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首个运作期为封闭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0年1月 15日(含该日)。 (2)对于除首个封闭运作期之外的封闭运作期,为自上一开放运作期结束之后下一日 起至每年度的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含该日)。 (三)开放运作期 开放运作期为自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之后下一日起,其中开放运作期原则上不少于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开放运作 期内,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四)时间安排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前公布开放运作期和下一封闭运作期的具体时间 安排。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运作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运作期相应顺延。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和开放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 排请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五)举例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10月21日生效,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首个封闭运作期 到期日为2020年1月15日,则本基金第1个封闭运作期为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 1月15日,封闭运作期不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第1个封闭运作期的期限将少于3个月的 时间。 在封闭运作期结束前,基金管理人公布开放运作期和下一封闭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假设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开放运作期为封闭运作期结束之后下一日(即2020年1月16日) 至2020年1月22日。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2020年1月23日开始,本基金进入 第2个封闭运作期。 第2个封闭运作期为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4月15日。假设第2个封闭运作期 结束前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下一开放运作期为封闭运作期结束之后下一日(即2020年4月 16日)至2020年4月24日。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2020年4月25日开始,本基 金进入第3个封闭运作期。以此类推。 七、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5月10日《关于准予易方达恒兴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70号)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 售。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易方达恒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请投 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恒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 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认购本基金实行有差别的费率优惠。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认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 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 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 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0.06% 100万≤M<200万 0.04% 200万≤M<500万 0.02% M≥500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M<200万 0.4% 200万≤M<500万 0.2% M≥5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本基金100,000元,认购费率为0.6%,假定 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100,000-596.42+50)/1.00=99,453.58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453.58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本基金100,000元, 认购费率为0.06%,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基金 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06%)=99,940.04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元 认购份额=(100,000-59.96+50)/1.00=99,990.0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990.04份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 数点后2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6、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基 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 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 为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 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 万元,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 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 约定。 (四)基金的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发售。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及开放运作期的具体规定,见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与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 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进入开放 运作期,开放运作期内开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开放运作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 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前公布开放运作期和下一封 闭运作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本基金运作期的具体安排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运作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至下一开放运作期首 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开始之前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 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份(如 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 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 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 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06% 100万≤M<200万 0.04% 200万≤M<500万 0.02% M≥500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M<200万 0.4% 200万≤M<500万 0.2% M≥5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3、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0-6 1.5% 7-29 0.75% 30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 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0.6%,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400=95,580.37份 例四: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 金,申购费率为0.06%,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6%)=99,940.04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元 申购份额=99,940.04/1.0400=96,096.19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6个月,对应赎回费率0%,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 10,16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6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开放运作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正常支付、 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正常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正常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正常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2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正常支付”或“(2)延缓支付”约定的方式与其他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投资人对延期部分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该单个份额持有人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未办理 完毕的,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该单个份额持有人继续办理,直至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全部办理完毕。开放期外,基金管理人不办理申购业务,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开放运作期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 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 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个人投资者申购。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开放运作期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场所停止交易。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