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保添利9个月定开:人保添利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保添利9个月定开:人保添利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人保 添利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重要提示 】 人保添利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9年6月11日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9] 1034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 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证券市场波动引发的市场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大量赎 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 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 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 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 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 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 证。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0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16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18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1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120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 和 其他有 关规定及《 人保 添利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人保 添利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者 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者 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 说 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人保 添利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人保 添利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人保 添利 9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指《人保 添利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人保 添利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人保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6 、封闭期:本基金以 9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 9 个月后的对应日(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9 个月后的对应日 ( 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 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 、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 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的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本 基金采取开 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38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 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 、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 购 /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9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 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6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61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 21 层、 22 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设立日期: 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 或 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 400 - 820 - 7999 本基金管理人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 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 业务 资格 。 中 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7 月 16 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 监会批准,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境内第一家保险资产 管理公司。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缪建民先生, 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 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 裁、副董事长,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 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 王颢先生 , 副董事长 ,研究生。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管理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综合室总经理,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 总经理。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裁。 张巍先生 , 董事,研究生。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战 略研究与规划处主任科员、政策研究处经理,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综 合处高级经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 公室 / 党委办公室秘书处高级 经理、董事会秘书局 / 监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局 / 监事会办公室副 总经理等职。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金融管理部总经理。 叶永刚先生 , 独立董事,研究生。曾任武汉大学国际金融系讲师,武汉大 学国际金融系副教授。现任武汉大学金融系教授,武汉大学中国金融工程与风 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郑洪涛先生 , 独立董事,研究生。曾任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干部,光 大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现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法人治理与风控中心教授。 崔斌先生 , 职工董事,研究生。曾任国家统计局研究所高级统计师, 中国 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首席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分析 师、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投资执行官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周丽萍女士 , 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通化市支公司 营业部科员、国际业务部副经理、经理、营业部经理、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筹备负责人、总经 理、党委书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总 经理、党委书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总裁助 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副总裁、党委委员、财务责任人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兼筹 备领导小组办公室主 任。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 张震先生 , 监事,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研究发展中心业务主办,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部业务主管,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 管理部财管处处长。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高级经理。 胡云先生 , 监事,研究生。曾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高级经理、部门助理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 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 3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颢先生 ,党委书记、总裁,简历同上。 吕传红先生,公募基金业务合规监管负责人,法学硕士。曾任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瑄女士,中国人民大学保险学硕士,具备 CFA 、中国准精算师资格。具 有丰富的宏观经济和资产配置研究经验, 2010 年 6 月至 2017 年 4 月先后任职 于中国人保资产宏观与战略研究所及固定收益部,现任职于中国人保资产公募 基金事业部,自 2017 年 8 月 11 日起至今担任人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6 月 21 日,获得中央金融团工委评选的“ 2016 年全国 金融青年岗位能手” 等荣誉称号。现任人保货币市场基金、人保双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并拟任人保 添利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 、 基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梁婷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道滢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人保双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玮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人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杨行远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释涵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除外;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运 作办法》 、《销售办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 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 、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 控制 和内部控制体系 1 、风 险 控制的 目标和原则 I 、公司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的主要目标是: (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 定,自觉树立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 2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 努力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促使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经营目 标得以实现; ( 4 )保证公司财产与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东与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 5 )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II 、 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业务的所有相关部门和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因此,公司倚重各业务部门去实施持 续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 险控制、风险报告、后续跟踪整改等程序。 ( 2 )全员性原则 员工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及第一人,风险控制必须涵盖全体员工,不断提高 员工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树立全员风险意识。 公司公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督察长及公司管理委员会层面和事 业部经营管理层面两个层次:公司管理委员会对公募基金的风险控制负最终责 任;公募基金事业部下设基金风险管理与合规委员会,基金风险管理与合规委 员会和督察长对事业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经 营管理层面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部、监察审计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进 行预防 和控制。 ( 3 )相互制衡原则 公司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体系,强化风险管理部门对各项业务的监察稽核功能。 ( 4 )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项业务,如投资决策和交易、保险资金资产管理业务、年金与养老 金业务和公募基金投资业务、受托资产和公司资产应在制度上严格隔离。对因 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和穿越防火墙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复核程序和 监督处罚措施。 ( 5 )适时有效原则 在保证所有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的基础上,公司公募基金内部控制制度 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变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 完善。 ( 6 )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原则 风险是公司公募基金业务中客观存在的,如果没有正确的风险管理措施, 可能会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公募基金业务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公募基金业 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 7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法,同时重视数量分析模型和定性分析的应用,使风险控制更具科学性和可 操作性。 ( 8 )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2 、风险 控制 措施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战略风险,对投资业务主要采取了风险识别、强化研究 以及设定市场风险的监控等措施,具体如下: ( 1 )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主要包括: ①正确识别金融市场和各种证券投资品种的市场风险成份,为确保市场风 险度量的准确性提供科学依据; ②研究市场风险的度量方法,尽量利用风险量化技术来计算市场风险值, 并以风险限额的方式来控制风险; ③风险限额的设定、分配和监控应独立于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未经公 司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得突破风险限额。 ( 2 )强化研究 通过加强对影响市场整体运行的各方面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研究,及时 做出相关的前瞻性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可以有效规避和防范市场 风险。 主要措施包括: ①公募基金事业部投资研究部对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变化、行业发展、个 股情况、投资策略演变以及其它影响市场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研究 ,并出具定 期和不定期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 ②通过与公司权益研究投资部、外部研究机构合作,获得较为全面的宏观 经济信息以及政策走向分析,帮助投资决策,规避市场风险; ③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定期(每月)和不定期会议审定资产配置计划, 决定投资在不同业务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决定资产在行业和市场之间的分配 比例以及融资规模,以控制投资运作的市场风险。 ( 3 )市场风险监控管理 风险管理与合规部应利用系统软件平台,采用程序化和规范化的方式.设 定市场风险的监控点和警示点,以及时有效对市场风险做出监控和反应。主要 措施包括: ①大 盘波动度监控 设定大盘走势异常波动的警示和持股仓位警示,以便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会做出投资操作决定。 ②流动性监控 对流动性过小的股票之交易做出限额设定。 包括停损点监控,设定停损警示及临界点强制处理规定,对异常申赎情形 进行监控,对于大量赎回可能引发无法之支付款项情形采取对应措施。 ③信用风险监控 每年针对投资对象的财务报表进行信用评议和投资额度调整。 ④操作风险监控 牵头制定、梳理各公募基金业务操作流程,汇总、出具操作风险月报。 3 、内部控制体系 I 、 内控 机制 和内控 制度 ( 1 ) 内部控制体系由内控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构成。 ( 2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募基金业务职能部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 约关系。合理、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 3 )内部控制制度指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是整个内控制度 存在的基础。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分为四个层次: 1 )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 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 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为便于 章程约束对象的职责行使,根据章程进一步制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公司章程中有关内部控制的规定是内部控制制度 的最高原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 议事规则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 ) 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募基金事业部内 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纲要、 总揽和指导性文件。 3 )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会计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4 ) 部门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包括公募基金事业部相关部门规章制度及有 关的实施细则。 II 、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募基金事业部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 1 )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参 与公募基金业务的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一方 面,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另一方面,所有业务活 动都必须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 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募基金业务所有职能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 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 3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 4 )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 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 5 )及时性原则:树立“ 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 办等情况时,必须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还应根据法律法 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 6 )防火墙原则:公司公募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 离,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 7 )成本效益原则: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 的 声明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 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 200120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 200120 )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 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 (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 银行银发[ 1987 ]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5 号 注册资本: 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年 2 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11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交通银 行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 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交通银行 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 20 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交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交 通银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 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 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 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 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 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35 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 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 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 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原则 (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 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 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 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 核算,分账管理。 (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 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 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 盲点 。 (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 理模式的 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 有效执行。 (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 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 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托 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 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 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 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 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聘请国际著 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 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 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 21 层、 22 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设立日期: 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 400 - 820 - 7999 传真: 021 - 50765598 联系人: 常 静怡 网址: www. piccamc .com 2 、 代销机构: ( 1 )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 陆志俊 电话: 9 5559 ( 2 ) 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及时另行公告。 二 、 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 21 层、 22 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 400 - 820 - 7999 传 真: 021 - 50765598 联系人: 常静怡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 ( 021 ) 51150298 传真: (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联系人:史曼 经办注册会计师:史曼、吴凌志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9年6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1034号文准予注册。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 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 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 括该日)9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 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该日)至9个月后的对应日(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前一日(包括 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至9个月后的对应日(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 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 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 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在封闭期结束前的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 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封闭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决定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是否进行 份额折算,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 务的办理期间并提前予以公告。 二、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 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的投资策 略决定本基金进入开放期或暂停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出现前述暂停进入开放期的情况时,本基金将在该封闭期最后一日,将 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在该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将暂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 业务。 同时,为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因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 响,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 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 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的,则基金管理人可决定继续进入下一封闭期或暂停下一封闭期 运作。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投资 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 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 同时,为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因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 响,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 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 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 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 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 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可暂停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报告期内未开展任 何投资运作的,基金可暂停披露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运作或重启基 金运作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3、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暂停运作期间,基金 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 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 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如 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45% 100 万元≤M<500万元 0.20% M≥500 万元 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A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 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5%。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 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5%)=99,522.02元 认购费用=100,000-99,522.02=477.98元 认购份额=(99,522.02+50)/1.00=99,572.02份 若该投资者选择认购A类基金份额,投资100,000元本金,假定该笔认购 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可得到99,572.02份基金份额。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认购利息2 元, 则可得到的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2)/1.00=10,002.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 金产生的利息为2 元,则可得到10,002.00 份C 类基金份额。 十、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 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 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 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 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认 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10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十一、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 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 9 个月为一个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者每 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 括该日) 9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采取封闭运 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 9 个月后的对应日(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9 个月后的对应 日(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前一日(包括 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 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在封闭期结束前的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 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封闭期。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 并提前予以公告。 2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 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