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创金混合: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9月28日 00:03:21 中财网

原标题: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创金混合: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泰达宏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

201
6

9

20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
6
]
2140
号文
注册


基金合同于
201
6

9

29
日生效。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具有较高
预期
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预期

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等信
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更新,相
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19年9月26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9年3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基金的投资 ..................................................................................................................... 39
十、基金的业绩 ..................................................................................................................... 5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七、风险揭示 ..................................................................................................................... 71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4



一、绪言

《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泰达宏利
创金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泰达宏利
创金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
泰达宏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
:指

泰达宏利
创金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泰达宏利
创金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2013

2

17
日由中国证监会第二十八次主席办公
会议通过的、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201
4

7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8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发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1
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
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5

销售机构: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
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T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9

《业务规则》:指《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7

元:指人民币元


4
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3

指定媒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
4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
5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
认购
/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和销
售渠道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
6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
认购
/
申购时收取
认购
/
申购费,但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
A
类份额”


5
7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
认购
/
申购时不收取
认购
/
申购费,但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
C
类份额”


5
8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
2002

6

6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02
-
07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
23
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6

02
-
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
联系人:

志刚


联系电话:
010
-
66577678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
51
%;
宏利
投资
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
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6
月,是中国首批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
金、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泰达宏利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逆
向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
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
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亚洲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证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睿选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港股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业绩
驱动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泰
达宏利交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金利
3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泽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泰和
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QDII
)、泰达宏利年年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
利鑫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品牌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内的五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天津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
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
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
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
产,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
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

2001
年至
2004
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
开发工作。杜先生于
2001
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
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多
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
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
年至
2003
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者
及编辑;
2003
年至
2012
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自
2012
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部高
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刁锋先生,董事。拥有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及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担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信托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资金运用部部门总助,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现
任天
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



陈展宇先生,董事,拥有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现任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机构投资业务部主管,兼任北亚区财
富及资产管理部主管(日本除外)。加入宏利前,陈展宇先生曾先后任职于怡富
基金有限公司、时佳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高盛(亚洲)资产管理部、
源富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等。陈先生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执照。




张凯女士,董事,拥有美国曼荷莲学院经济学学
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现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出任现职前,
张凯女士曾担任花旗中国副行长、零售金融业务总裁。加入花旗前,张凯女士曾
担任麦肯锡管理咨询公司顾问以及华信惠悦咨询公司的精算分析师。张凯女士在
北美和亚洲金融业拥有
20
多年的经验。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
198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

1975
年至
1978
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
1982
年至
1985
年,于宁夏自治区党务从
事教学和科研工作;
1988
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经济学
院副院长
,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书长、
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
2002

1
月至
7
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作访问
学者。



张建强先生,独立董事。二级律师,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硕士。

曾担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现任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担任天津市政府、河西区政府、北辰区政府,
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万达、招商、保利等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
以及天津物产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等职。主要业务领域:金融、房地
产、公司、投资。



查卡拉
·
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
学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

曾担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
司(东京)高级分析师,
NatWest Securities Asia
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
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
Comgest
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
Jayu Ltd.
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
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
格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
任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
Ennis Knupp & Associates
合伙人、研究主管,
Martingale
资产管理公司(波士
顿)董事,
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
CICM
)(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
/
副执行董事,
德国商业银行
(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



学院实践教授。



2
、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

1991
年至
2008
年任职于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
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吴纪泽先生,监事。毕业于新南威尔士大学(澳大利亚悉尼),商学硕士(金
融专业)。现任宏利资产管理公司(香港)北亚区投资业务部业务伙伴关系管理
总监。曾任宏利投信(台湾)产品开发部襄理、宏利投信(台湾)产品开
发部副
理、宏利资产管理公司(香港)北亚区投资业务部业务发展高级经理、业务伙伴
关系管理副总监等职。加入宏利前,吴纪泽先生曾先后任职于台湾龙扬资产管理、
台湾宝来金融集团、
AIG
投资管理等。吴纪泽先生在跨国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银
行积累了十六年的跨境战略发展、产品开发与咨询以及市场研究经验。



廖仁勇先生,职工监事。人力资源管理在职研究生,曾在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2007

6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人力资源部招聘与培训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人
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自
2019

7
月起担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MBA


1993
年至
2006
年就职于北方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
经理、
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

2006

9
月起任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07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2019

6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
2019

8
月起代理公司总
经理,期限不超过
90
天。



刘晓玲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河北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2

9
月至
2011

7
月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
2011

7
月至
2013

9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
2013

9


2015

4
月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
2015

4




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9
月至
2018

7
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2018

8
月加入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9
月起任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聂志刚先生,督察长


毕业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学位。

2004

12
月至
2007

5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2007

5
月至
2010

5
月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门总经理;
2010

5
月至
2011

5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部门总经理;
2011

5
月至
2013

5
月任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
2013

5
月至
2015

9
月任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审计中心投资条线
首席审计师;
2015

9
月至
2017

10
月任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2017

10
月至
2018

8
月任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2018

8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2018

11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庄腾飞先生
,北京
大学
经济学硕士;
2010

7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职于研究部,负责宏观经济、策略研究及金融、地产行业研究,曾先
后担任助理研究员、研究员、高级研究员等职务,现任基金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
师;
2015

12

23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稳定类行业混合型证券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9

29
日至今担任

基金基金经理;
2016

12

23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9
年基金从
业经验,
9
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代理总经理傅国庆、投资副总监戴洁、投资副
总监刘欣、研究部总监张勋、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丁宇佳、资深基金经理吴华、基
金经理兼首席策
略分析师庄腾飞、基金经理庞宝臣、基金经理傅浩、国际业务部
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经理李安杰、信用研究部主管王龙组成。督察长聂志刚列席会
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
其它事项:



1
)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傅国庆、丁宇佳、庞宝臣、傅浩、李安杰、王龙表



决。




2
)权益类事项由戴洁、刘欣、张勋、吴华、庄腾飞表决。




3
)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承
销证券;



4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
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

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
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
/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
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

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
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
18



邮政编码:
200336


注册时间:
1987

3

30



注册资本:
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联系人:陆志俊



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
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8
年英国《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连续
五年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
2018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
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68
位,较上年提升
3
位。



截至
2018

12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95,311.71
亿元。

2018

1
-
12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
人民币
736.3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

资格
,以及
经济师、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中高级
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
向上的
资产
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2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11
月至
2018

2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10
月至
2018

1
月任本行行长;
2010

4
月至
2013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5

8
月至
2010

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9
月至
2005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6
月至
2004

9
月任本行董
事、行长助理;
2001

9
月至
2004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
济师。



任先生
2018

8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16

12
月至
2018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

10
月至
2018

6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

9
月至
2018

6
月兼任中
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2014

7
月至
2016

11
月任中国银行
副行长,
2003

8
月至
2014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
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

7
月至
2003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
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
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
07

12
月至
2015

8
月,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12
月至
2007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
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
18

12

31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00
只。

此外,

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
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券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
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
识别、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资产托
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
托管中心
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完整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理
规章
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
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
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
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
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
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
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
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

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
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
010
-
665776
17


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
400
-
698
-
8888


传真:
010
-
66577760/61


公司网站:
http://www.mfcteda.com


2
)泰达
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

交易系统网址:
https://
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业银行卡、
建设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
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广发银行卡、上海银行卡、快钱支付等。




2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
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快钱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
400
-
698
-
8888

010
-
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
irm@mfcteda.com






2
、代销
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法定
代表

:薛峰


联系
人:何耀


公司
网址:
www.ebscn.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联系人:
石楠


联系电话:
010
-
6657776
9


传真:
010
-
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法定
代表人:
赵柏基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庞伊君


联系人
:
庞伊君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
6

9

20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
6
]
2140


募集
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
户数为
206
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465,199,700.00
元,折合基金份额
465,199,700.00

(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99,999,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365,200,700.00

)
;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7,435.03
元,折合
7,435.03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
其中
A
类基金



份额为
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为
7,435.03

)
,合计募集份额为
465,207,135.03

(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
99,999,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为
365,208,135.03

)


上述资金已于
201
6

9

29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生效
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
6

9

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
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连续
60
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
调整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
6

10

28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
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
项。

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
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申购费),
如有认购记录的,则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不受
10
万元限制;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
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
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
金账户单笔
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的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
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
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该基金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
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本
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
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
25
%


100
万元≤
M

250
万元


0
.
20
%


250
万元≤
M

500
万元


0.
15
%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
1000

/






2
)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
00
%


100

元≤
M

250
万元


0.8
0
%


250
万元≤
M

500
万元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