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聚利半年定开: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时间:2019年09月28日 00:04:21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聚利半年定开: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2号)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年
7月
21日正式生效。



2017年
6月
19日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内容包括中银聚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
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为“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7年
7月
21日起,《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变更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转型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
有风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
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收
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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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7月
20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
表现等相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9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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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27
七、基金的存续
28
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十、基金的投资
40
十一、基金的财产
47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48
十三、基金的业绩
5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5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十九、风险揭示
70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0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二十六、备查文件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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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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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中银聚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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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原《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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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存续期:指《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中银聚利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基金转型:指对包括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运作方式、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中银
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1、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运作模式
32、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
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开放期。本基金的首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
市交易


33、开放期: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除首个开放期外,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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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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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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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
2004年
8月
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
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
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公
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融市场
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总裁。

2000年
10月至
2012年
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
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HAN 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
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州支行
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职。


王卫东(
Wang Weido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
-香港中文大学
MBA,北
京大学学士。现任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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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交易员,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投资经理,中国银行总行金融市场总部高级交易员、主管,中国
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主管,中国银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等职。


曾仲诚(
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监、
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曾
先生于
2015年
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总监,以及
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在亚洲各经营范
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资本市场、投资银
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
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
\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
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
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
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曾
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协会)
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和金融
MBA
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
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
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财经大
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独立学院(筹)
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
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内部审
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京总会计师
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



2、监事

卢井泉(
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军
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金理事
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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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赵蓓青(
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证
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交
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
LI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
JasonX.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
-沃顿
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
(Wharton-SACExecutive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伟商
学院(IveySchoolofBusiness,Western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
MBA)和经济学硕士。曾
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外机构从事
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融通基
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际金融教研室主任、
讲师。


张家文(
ZHANG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
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业园区
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陈军(CHENJu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上海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
国伊利诺伊大学金融学硕士。

200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助理执行总裁。


王圣明(
WANG Shengmi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
理学院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历任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闫黎平(
YAN Liping)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201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陈玮(CHEN Wei)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
AVP),应用数学硕士。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高级交易员。

2014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2014年
12月至今任中银纯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
12
月至今任中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
12月至今任中银盛利纯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5月至
2018年
2月任中银新趋势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6月至今任中银聚利基金基金经
理。具有
10年证券从业年限。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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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陈军(副执行总裁)、奚鹏洲(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李建(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张发余(研究部总经理)、方明(专户理财部副总经理)、李丽洋(财富管理部副
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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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是指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运作,在充分
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
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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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设立健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做到内控管理
的全面覆盖;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稳健运作,提高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3)权责匹配原则。内控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
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
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体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管理反映行业发展的新动向,及时体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并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监管

规则;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每位员工;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
解风险为出发点;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
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沟通和

内部监控。各要素之间相互支撑、紧密联系,构成有机的内部控制整体。

5、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并承担

相应的责任。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人事
薪酬委员会。监事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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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管理人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6、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设立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建立并持续完善研究和投资决策、交
易执行、市场营销、产品研发、基金运营业务、风险管理、法律合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
管理、危机处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业务环节的体系和制度,形成科
学有效、职责清晰的内部控制机制。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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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
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
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

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
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10月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H股。截至
2019年6月30日,本集团
总资产71,931.81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0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2.60%。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
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
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83人。2002年
11月,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
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
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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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
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
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
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


2.0”荣获《银行家》
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月荣膺国际财经

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2018年
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

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

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

基金托管银行”奖;
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月荣膺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


奖。2019年
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
“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6月荣

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

外包”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
2014年
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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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
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
2013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年
7月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
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

1991年加入本行;
2002年
10月至
2013年
12月历任本行长
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
长;2013年
12月至
2016年
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
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
2016年
10月至
2017年
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
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7年
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9年
4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

2002年
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
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
一,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
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年
6月
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79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
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
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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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
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
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
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
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
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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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
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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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
021)38834999
传真:(
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周虹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
www.bocim.com)
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
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83 4788,
400-888-5566
电子信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张磊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联系人:陈思思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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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
95523
公司网站:
www.swhysc.com
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苑格格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联系人:韩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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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王诗玙
网址:www.ehowbuy.com

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网址:www.yingmi.cn
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
95733
联系人:陈孜明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锋
网址:www.5ifund.com
1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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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1801
联系人:乐妮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许培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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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419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4年
5月
26日至
2014年
6月
3日进行公开
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
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年
6月
5日生效。



2017年
6月
19日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内容包括中银聚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运作方式、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
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变更注册为“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7年
7月
21日起,《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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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
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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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如
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开放期。本基金的首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
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包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
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除首个开放期外,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为
2017年
7月
21日至
8月
17日。


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不能办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则开放期起始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
此情形下,开放期以管理人届时公告(如有)为准。


(三)开放期与封闭期示例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年
3月
7日生效,假设首个开放期为
5个工作日,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8年
3月
7日至
2018年
3月
13日;首个开放期结束后次日

2018年
3月
14日,故首个封闭期为
2018年
3月
14日至
2018年
9月
13日。以此类推。


又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年
12月
5日生效,假设首个开放期为
8个工作
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为
2018年
12月
5日至
2018年
12月
14日。首个开放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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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次日为
2018年
12月
15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2018年
12月
15日至
2019年
6

16日(首个封闭期到期日为
2019年
6月
14日,到期日的次日为
2019年
6月
15日且为
非工作日,故首个封闭期顺延)。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9年
6月
17日,
假设第二个开放期时间为
6个工作日,第二个开放期为
2019年
6月
17日至
2019年
6月
24
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个月的期间,即
2019年
6

25日至
2019年
12月
24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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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入首个开放期;自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后次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封闭期。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
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为
2017年
7月
21日至
8月
17日。具体信息详见管理人于
2017

7月
21日发布的《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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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第二个开放期为
2018年
2月
22日至
2月
28日。具体信息详见管理人于
2018


2月
13日发布的《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的第三个开放期为
2018年
9月
3日至
9月
7日。具体信息详见管理人于
2018

8月
31日发布的《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本基金的第四个开放期为
2019年
3月
8日至
4月
3日。具体信息详见管理人于
2019

3月
2日发布的《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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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
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管理人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人委托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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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
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200万元
0.5%
200万元≤M<500万元
0.3%
M≥500万元
1000元/笔


2018年
11月
12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
费率(仅限前端收费模式),单笔申购金额在
500万以下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
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
10%;单笔申购金额在
500万以上(含)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与
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相同。其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
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
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Y)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75%
Y≥30天
0%

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登记之日起计算。投资人
持有转型而来的基金份额的,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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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
=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
=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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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普通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0天,其赎回适用费

率为
0.75%,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
10500.00×0.75%=78.75元
赎回金额=
10500.00-78.75=10421.2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21.25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8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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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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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
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款项
不得低于全部赎回款项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
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
总份额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
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延
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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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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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
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
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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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
进行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和久期、类属配置,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力争获取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投资收益。



1、久期管理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
做出判断,密切跟踪
CPI、PPI、汇率、
M2等利率敏感指标,运用数量化工具,对未来市
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与预测,并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通过合理的久期控制实
现对利率风险的有效管理。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来调整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根据债券收益率
曲线形态、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变动、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分析预测收益率
曲线的变化,测算子弹、哑铃或梯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形成具体的期限
结构配置策略。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定性和定量地分析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
素及其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水平或盈利能力,通过比较并合理预期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的
风险与收益率变化,确定并动态地调整不同类属债券类资产间的配置。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运行、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和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多重因素
的综合考量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信用债券池;然后基于
既定的目标久期、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
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
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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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聚利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

决策。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
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
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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