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中证800ETF联接: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9月28日 00:09:36 中财网

原标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中证800ETF联接: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九月


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7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01
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为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投资目标是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
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主要包括指数波动的风险、指数编制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
的风险、可能具有与目标ETF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净值增长率、目标ETF面临的风险
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由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ETF标
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风险、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投资特定品种(包括股指期货、
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的特有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
(2)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


(3)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4)管理风险;(5)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具
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及一般风险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中证800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
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800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认购份额的期限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提
供方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
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3年后,发
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
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
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终止清
盘的风险。


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
破1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
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合同》。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6、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联系:(1)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
准;(2)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3)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
象。


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的区别:(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
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
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
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买卖目标ETF的基金份额,也可以按照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
基金一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1)
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
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申购赎回的影
响。目标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
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一定影响。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25

七、基金的募集安排 ..................................................................................................2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2

十、基金转换、份额转让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3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44

十二、基金的投资 ......................................................................................................45

十三、基金的财产 ......................................................................................................5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5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九、风险揭示 ..........................................................................................................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二十六、备查文件 ....................................................................................................112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
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9、标的指数:指中证8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0、目标ETF:指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1、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
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2、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3、《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
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4、《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ETF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9、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




6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2、年度对应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指自然日),如该年无此
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
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2,000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
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
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
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
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
总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
限公司董事长;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美的集团税务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
所高级审计员;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顺德
盈峰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厦门瑞为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戚思胤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
者关系管理业务员、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信息披露主管、证券事务代表;广东省广晟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高级主管、团委副书记、副部长、部长;(香港)广晟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法务中心)主任;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
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
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
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


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
所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人。


陈国祥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
展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赵必伟先生,经济学专业研究生,监事。曾任广州市财政局第四分局工作专管员;广
州市税务局对外分局工作科长、副局长;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总裁;香港广永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总经理;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副董事
长;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张优造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
经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裁。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科瑞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马骏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
业部职员;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
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基金科讯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
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部
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公募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科瑞基金经
理、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MBA),首席产品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
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
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产品官。


关秀霞女士,财务硕士、工商管理硕士,首席国际业务官。曾任中国银行 (香港) 分
析员;Daniel Dennis 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波士顿及亚洲总部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
裁、董事总经理、中国区行长、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机构服务主管、美国共同基
金业务风险经理、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国际业
务官。


高松凡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首席养老金业务官。曾任招商银
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


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养老金业务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首席运营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处科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核算部
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兼任公司财务中心主任;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汪兰英女士,工学学士、法学学士,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风险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
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大类
资产配置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林伟斌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研究员,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量化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兼任指数量化研
究员、量化基金组合部副总经理、量化策略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3月6日至2017年6月22日)、易方达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11月14日至
2017年6月22日)、易方达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
年8月27日至2017年6月22日)、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年11月29日至2017年7月6日)、易方达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26日至2017年7月6日)、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18年8月10日)、易方达标普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8年8月10日)、易方
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13日至2018年8
月10日)、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
13日至2018年8月10日)、易方达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8月10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
经理。



刘树荣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基金会计,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核算部基金核算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运作支持专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深证
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5
日)、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
18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原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
日起任职)、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
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并
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18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中盘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香
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
方达标普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
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
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
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易方达
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11日起任职)。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飞先生、张胜记先生、林伟斌先生。


林飞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
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量化基金组合部总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管理总部总经
理、指数及增强投资部总经理、量化策略部总经理、量化投资部代总经理、易方达沪深
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
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


深300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管理总部总经
理、解决方案部总经理、投资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就证券提供意见负
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


张胜记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助
理、行业研究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指数及增
强投资部副总经理、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原
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
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5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标普
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
总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恒生中国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香港恒生综
合小型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
理。


林伟斌先生,同上。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
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
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
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
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
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
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
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
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开展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并保证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
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与合规管理总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
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23.22万亿元,较上年增长4.96%。2018年度,集团实现净利
润2,556.26亿元,较上年增长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1.13%和14.04%;不良贷款率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2018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
《银行家》“2018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年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
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中
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2018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


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11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
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
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经营
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
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
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
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
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9年二
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924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
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
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
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
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李红枫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石向阳、莫哲

联系人:石向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联系人:赵雅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
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
基金份额。


每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注: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最低认/申购限额、交易级差、适用费率及销售渠道等有所
差异,并可能不时发生调整,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认/申购费

收取

不收取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1元(直销中心为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10%




七、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31日《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01
号)注册。


(一)基金的类别

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后续关于变更或增减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
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
制。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
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要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
认购费)。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实行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
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


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认购费率见下
表: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05%

100万≤M<500万

0.02%

M≥500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元)(含认购费)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50%

1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
中列支。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a.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0元,认购费率
为0.50%,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50%)=99,502.49元

认购费用=100,000-99,502.49=497.51元

认购份额=(100,000-497.51+50)/1.00=99,552.49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552.49份A类基
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100,000元,认购费率为0.05%,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
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05%)=99,950.02元

认购费用=100,000-99,950.02=49.98元

认购份额=(100,000-49.98+50)/1.00=100,000.0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00.02份A类基
金份额。


b. 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100,000元,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100,050.00份C类基
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
数点后2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6、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基
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
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
为准。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本基金目标ETF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
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
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


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四)基金的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
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
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
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
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
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份
(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
类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
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
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2、申购费率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
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
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
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06%

100万≤M<500万

0.03%




M≥500万

1000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0%

7-29

0.50%

30-179

0.10%

180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7天以上(含)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0%

7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
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
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500万(含)以上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
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60%)= 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 99,403.58/1.0400=95,580.37份


例五:某投资人(特定投资群体)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06%,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
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6%)=99,940.04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元

申购份额=99,940.04/1.0400=96,096.19份

(2)若投资人选择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七: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20天,则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0% =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例八: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3天,则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1.50% =152.4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152.40 =10,007.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7.6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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