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开债券: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9月30日 00:11:33 中财网

原标题: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开债券: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
.......................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96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97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方式
................................
................................
...........
9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99

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11日证监许可[2019]722号文准予注册。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4、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基金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
的特定风险,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开放期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运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因错过开放期而
导致无法赎回的风险以及开放期投资者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以及因单一投资者认
(申)购比例上限而导致的部分确认或无法确认风险等。其中,与基金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
的特定风险指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与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相关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别
的,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目的,本基金为保障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净赎回需求相适配,还将在特定环境下启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敬请投资人详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以便全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5、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因而,当主体发生违约、利率剧烈波动、流动性困
难、提前偿付、操作失误、履约困难等风险事故,受市场所限,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
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6、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7、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采取封闭期与开放期间隔运作的方式。每个
封闭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
个封闭期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对应的第3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8、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12、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
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本基金存在着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三年后的对日,因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创金合信汇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
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但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
4
、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
5
、直销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6
、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7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8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9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
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7

T+n
日:指自
T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n
为自然数



3
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4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
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
7

封闭期:指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等申请的期间。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封闭期结束日
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对应的第
3
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4
8

开放期:指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布开放期和下一封闭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
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
9

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
日,以确保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工作日



50
、元:指人民币元



5
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5
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6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
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
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2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



63
、发起
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日期:2014年7月9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贾崇宝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33亿元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0729%


2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8884%


3


深圳市金合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4


深圳市金合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5


深圳市金合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6


深圳市金合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7


深圳市金合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8


深圳市金合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合计


100%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7名成员,其中1名董事长,3名董事,3名独立董事。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外经处副处长、北
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
泰一新(北京)节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一创远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
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


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系统开发和业务分析工程师、
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清算
托管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
司副总经理。


刘红霞女士,董事,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广东省香江集团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中
国建材集团下属北新家居/易好家电器连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顺丰快递集团人事处总
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第
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恒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珠海一创明昇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一创杉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珠海一创
众值大数据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中关村顺势一创(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董事长,深圳市鲲鹏一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金浦瓴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恒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创金
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
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网络
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
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京厚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江苏沃田集团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京玺瑞丰农业发展有
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烟台京
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创金合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1970年12月-1975年3月服役;1975
年4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
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休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建设银
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
裁办主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
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1970年12月-1975年3月服役;1975
年4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委办公室
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休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建设银
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总
裁办主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员、党委书记,
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肇宏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国籍,中国。曾就职于北京市皮革工业公司、中国人民
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999年12月-2015年5月历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经理、组织部部长,北京办事处总经理、党委书记,公司总裁助理、党委委员、副总裁。2011
年1月-2013年1月任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
限独立董事。


2

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杨健先生,监事,博士,国籍:美国。历任华北电力设计院(北京)工程师,GE Energy(通用电气能源集团)工程师,ABB Inc.项目经理、新英格兰电力交易与调度中心首席分析
师、通用电气能源投资公司助理副总裁、花旗集团高级副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首席风险官、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营销
管理、东莞营业部运营总监、资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主管。2014年8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3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同前。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法务
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南浏阳枫林花炮厂销售经理、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产品研
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业
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业务总监、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郑振源先生,中国国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

2009

7
月加入第一创
业证券研究所,担任宏观债券研究员。

2012

7
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先后担
任宏观债券研究员、投资主办等职务。

2014

8
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曹春林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董梁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量化投资官、兼量化指数与国际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程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
产、特定客户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适当性原则:产品的设计、推广、运作应遵循风险与客户承受能力适当的原则。


2、风险管理体系组织架构



董事会
总经理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办公会
各职能部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公司建立四级风险管理体系,第一层级为董事会下设的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第二层级为
经营管理层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办公会,第三层级为监察稽核部,第四层级为
各业务或职能部门,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理念,即“自上而下”风险
管理政策的传达和执行,“自下而上”的风险汇报与处置。各层级分工明确,职责如下:

(1)风控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监察稽核、合规和风险控制的重要事项进行总体把控,
对重大决策的风险及其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对董事会负责;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客户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决策,督导
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3)风险控制办公会:负责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
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总经理
负责;

(4)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合法及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公司各类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
公司制度体系的建设和维护;定期提交监察稽核报告(季报、年报)等法定报告及定期或不
定期出具其他各种报告;并负责法律事务管理、稽核和审计事务及处理重大客户投诉等工作;


(5)各职能部门:为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主要执行者,对各自范围内的风险进行管理,
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公司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
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声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确
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
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
并建立对制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
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实现业务稳健、
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
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治理结构和业务行为风险、员工道德和法律风
险、投资与交易风险、注册登记与基金清算风险、IT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
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全
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
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
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是风险控制办公会的日常办事
机构。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审查稽核
公司各项制度制定、运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统筹工作;负责公司反洗
钱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基金及其它资产管理运作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司、员工
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内部会计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互
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
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


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
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各层级关于
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同时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手册,梳理各业务条线所涉及的风险点及建立相应的管控措施,做
到公开、透明,并不定期根据监管政策变化以及业务发展情况适时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
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
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
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办公会,对
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
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
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投资管理系统、风险管
理与绩效评估系统、员工投资行为监控系统等,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
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分析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
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不定期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合规培训。公司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经营管理
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
18



邮政编码:
200336


注册时间:
1987

3

30



注册资本:
742.63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5



联系人:陆志俊



话:
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
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
2018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
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1
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
20
强;根据
2018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68
位,
较上年提升
3
位。



截至
2019

3

31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
额为人民币
97,857.47
亿元。

2019

1
-
3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210.71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
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
伍。



2
、主要人员情况


彭纯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会计师。



彭先生
2018

2
月起任

通银行
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11
月至
2018

2


交通银行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
2013

10
月至
2018

1
月任
交通银行
行长;
2010

4
月至
2013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5

8
月至
2010

4
月任
交通银行
执行董事、副行长;
2004

9
月至
2005

8
月任
交通银行
副行长;
2004

6
月至
2004

9
月任
交通银行
董事、
行长助理;
2001

9
月至
2004

6
月任
交通银行
行长助理;
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

通银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
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生
1986
年于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18

8
月起任
交通银行
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2016

12
月至
2018

6
月任中国银行
(3.610, 0.01, 0.28%)
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
2015

10
月至
2018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2016

9
月至
2018

6
月兼任中
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
2014

7
月至
2016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
2003

8
月至
2014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6.970,
-
0.02,
-
0.29%)
信贷审批部副总经
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1988

7
月至
2003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
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

8
月起任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2007

12
月至
2015

8
月,历任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12
月至
2007

12
月,历任
交通银行
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
(6.260,
-
0.02,
-
0.32%)
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

3

31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18
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计划、私募投
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
金基金、
QFII
证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
托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
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2
、内部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
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
)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
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
)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
从组织架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5
)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
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
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
)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
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
制目标。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
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
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
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
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
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
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
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
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
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
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
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
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0755-82769149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沈琼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陈怡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11日证监许可[2019]722号文注册。






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采取封闭期与开放期间隔运作的方式。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
该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封闭期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对
应的第3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
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如因不可抗力,本基金在某一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无法进入开放期的,开放期自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本基金无法按时办理申购、赎回等申请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不设募集上限。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其中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
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
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3)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认购的款项。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金额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非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认
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
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基金认购费用


1
、认购费率



1
)认购费率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不含)以下


0.
60
%


100
万元(含)

2
00
万元(不含)


0.
40
%


2
00
万元(含)

500
万元(不含)


0.
20
%


500
万元(含)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
1,000






2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利息折算份额
=
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
=
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60
%
,在募集期间产生
利息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总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00/

1

0.60
%


99,403.58



认购费用=
100,000.00

99,403.58

596.42



认购份额=
99,403.58
/1.00

99,403.58



利息折算份额=
50/1.00

50.00



认购总份额=
99,403.58

50.00

99,453.58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60
%

假设在募集期
间产生利息
50.00
元,
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
99,453.58
份基金份额。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
5
,0
0
0
,000
元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000

/


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
0
.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总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
1000



净认购金额=
5,0
00
,000.00
-
1000

4,999,000.00



认购份额=
4,999,000.00
/1.00

4,999,000.00



利息折算份额=
50
0
/1.00

50
0
.00



认购总份额=
4,999,000.00

50.00

4,999,500.00



即:该投资者投资
5,0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000

/

,假设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
0
0.00
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
4,999,500.00
份基金份额。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
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则本基金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不开放申购与赎回。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在开放期内开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
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布开放期和下一封闭
期的具体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
资人在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
效申请。(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