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新能源混合:国投瑞银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09月30日 00:13:37 中财网

原标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投瑞银新能源混合:国投瑞银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新能源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瑞银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9

6月
27日证监许可[2019] 1154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操
作风险、其他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
于本基金定义的新能源主题相关行业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如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将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国投瑞银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
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
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
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
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
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国投瑞银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的募集
..........................................................................................................................................23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九、基金的投资
..........................................................................................................................................39
十、基金的财产
..........................................................................................................................................49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5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十六、基金的风险揭示
...............................................................................................................................69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0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8
二十三、备查文件
....................................................................................................................................109



国投瑞银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国投瑞银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国投瑞银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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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新能源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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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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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港股通交易日指,在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开通港股通
交易的交易日。具体交易日安排,由两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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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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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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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号
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年
6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副主任科员、财政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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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副主任、主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黄雪婷女士,董事,中国香港籍,工商学学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
(新加坡)有
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亚太区产品开发及管理主管,曾任美盛集团
(Legg Mason,Inc.)
亚洲及澳大利亚产品开发部主管,瀚亚投资(Eastspring Investments)区域投资解
决方案及基金平台主管,富达基金
(Fidelity)亚洲产品部董事,苏黎世保险
(Zurich
Insurance Company)业务规划及项目高级经理,怡富基金
Jardine
Fleming(JPMorgan)产品开发部业务分析师。


刘凯先生,董事,中国籍,工商管理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督察长,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君安证券东门南营
业部研究员,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私募融资部
主管、资产管理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销售部及研
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副总经理级总监,天
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也曾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部社保
所任职。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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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重庆广电数字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曾任职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威海市永达高技
术总公司。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皇冠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和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兼任上海航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资产管理
(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资
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
职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
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
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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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刘凯先生,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董事,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
,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督察长,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君安证券东门南营
业部研究员,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兼董秘,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
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投
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
目经理,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
哲盟分局,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湘财证券
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国信
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经理,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
员、全球风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
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首席风险官、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
部审计总监。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

兼任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
工程师、项目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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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新能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伍智勇,中国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8年证券从
业经历。2011年
3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2014年
12月
3日至
2015年
5月
22日期间任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5

5月
23日起任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2月
8日起兼
任国投瑞银兴颐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施成,中国籍,清华大学工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国建银投资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深圳睿泉毅信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研究员。2017年
3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2019年
3

29日起担任国投瑞银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袁野先生,副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文龙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汤海波先生:基金投资部海外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总经理,投资经理
吴翰先生: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蔡玮菁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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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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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
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
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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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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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
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
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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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
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
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
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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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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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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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年
6月
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1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76只,QDII基金
40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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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
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
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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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3 83575992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贾亚莉、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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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
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高鹤
联系人: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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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9年
6月
27日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 1154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九)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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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如下:

认购金额(
M)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
500万元≤M 1000元/笔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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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承担。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对于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注:对于认购金额在
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1.2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10元,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1.20% ÷(1+1.20%)=118.58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18.58=9,881.42元
认购份额=(9,881.42+10)÷ 1.00=9,891.42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
1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确认的
A类基金份额为
9,891.42份。


(2)对于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0元,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
得的利息为
10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
10元,基金发售结束后,可得到
10,010.00份
C类基金份额。

4、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5、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按每笔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6、基金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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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一)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认购基金份
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含认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
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购
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规定的比例要求,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有关
规定的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
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具体限制请参看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本基金可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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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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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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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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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赎回申请及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述规定
的金额下限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
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连同该笔赎回一次性全部赎回。在不低于上述规定
的赎回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
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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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各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基金申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如下:

申购金额(
M)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
100万元≤M<500万元
1.00 %
500万元≤M 1000元/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
A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申请分别计算。



2、基金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
Y)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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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Y<180天
0.50%
180天≤Y<365天
0.25%
Y≥365天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
Y)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50%
Y≥30天
0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不少于
30日但少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
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不少于
3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对于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
式。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
(注:对于申购金额在
5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人,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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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

3: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50%÷(1+1.50%)=147.78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47.78=9,852.22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其可得到
9,383.07份
A类基金份额。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
C类基金份额净值

4:某投资人投资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400=9,615.38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
9,615.38份
C类基金份额。在
C类基金份额存
续期间,本基金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相应类别的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5: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天,适用的
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1.50%=157.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57.50=10,3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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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天,假设赎回当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42.50元。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

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其办
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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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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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内(含
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一并按上述(
1)、(2)方
式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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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含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的,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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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
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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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通过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合理配置,并精选

新能源主题的相关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力争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包

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
新能源主题相关行业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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