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普盛全球配置(QDII)人民币: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10月09日 14:15:28 中财网

原标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普盛全球配置(QDII)人民币: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2019年7月8日《关于准予招商瑞源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9〕1242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
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
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在投资本基金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
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一是全球投资风险。二是基金的运作风险。三是流动性
风险。四是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如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见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公募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此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
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
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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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风险揭示 ................................................................. 8
四、基金的投资 .............................................................. 15
五、基金管理人 .............................................................. 25
六、基金的募集 .............................................................. 37
七、基金备案 ................................................................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 45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7
十、基金的财产 .............................................................. 59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61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68
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0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十六、基金托管人 ............................................................ 80
十七、境外投资顾问及境外托管人 ............................................... 82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5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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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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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合同: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

同》及对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更新
4、托管协议: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发售公告: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8、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9、《基金法》: 指 2012年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年 6月 18日颁布、同年 7月 5日实施的《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 7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实
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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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
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
深港通)

17、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18、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境外(资产)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23、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
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
更换和撤销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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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31、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

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34、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0、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4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4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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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份
额财产净值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4、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5、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5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
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57、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中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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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0、境外:仅就基金合同而言,指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国家、地区

61、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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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
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
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
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
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服
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对
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
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
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
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
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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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QDII),主要投资于境外公募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
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此面临汇率风险
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全球投资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

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
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 海外投资的成本、海外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
内证券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不同国家的市场,各国对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可能通过

该国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

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
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

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汇率风险
本基金分为人民币、美元两类份额,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

工具。汇率变动将会影响本基金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汇率波动也
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
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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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6、小市值 /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相对于大型蓝筹股
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小值公司股票存在流动性风
险,高科技公司股票也可能存在技术和产品风险。


7、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由于各
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
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
资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
业务处理中,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8、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时,
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
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
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
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基金的运作风险

1、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这些基金会因当地证券市场的波动而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本基金的净值。

(2)关联交易风险
普信投资公司(T. Rowe Price Associates, Inc.)是本基金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
人将本着审慎尽职的原则,并根据定量及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优选标的基金,在为实现本
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可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普信投资公司(T. Rowe Price Associates,
Inc.)及其联营公司推广、管理或提供建议的一系列零售基金。


2、衍生品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
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
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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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额外损失。

3、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在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

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
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
投资者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从而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


4、证券借贷风险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5、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

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6、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较低,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
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通常来讲,低信
用级别机构所发行的债券会提供高于其他优质信用级别债券的回报,但也会伴随着更大的损
失的风险。


7、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
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8、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差异,从而导

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9、新产品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

产品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的同时,也会发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
对这些新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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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
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以低于目标价格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
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1、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
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1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本公司将本着谨慎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包括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导致的基金净值波动、流动性风险和信用
风险在内的各项风险。


13、港股通交易风险

本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14、香港市场风险

(1)本基金将按照政策相关规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
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
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股市场规则,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2)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
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
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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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3)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
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
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
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4)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
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
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属于基金中基金(QDII),主要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从投资范围和所处行业来看,本基金投资标的流动性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
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
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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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在精选基金时,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基金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
的优于其他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
甚至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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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
管理,实现组合资产的分散化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
场公开发行和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
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
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
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
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
货等金融衍生工具。


针对境内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
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金融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
基金股票资产的1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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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
机制。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资产配置层面,基金管理人根据对全球宏观经济环境、政治环境、资本市场情况等因
素的分析,并结合对各大类资产、各细分市场的深入分析,形成对股票、债券、另类资产、
大宗商品和现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思路,通过主要投资于境外公募基金的方式,实现对各大类
资产的战略配置与战术调整。


在实际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灵活、分散投资于全球多重资产类别,基金管理人将
持续跟踪研究全球宏观经济走势、政治经济政策动向、各区域和各主要经济体发展状况等基
本面信息,同时,运用资产配置模型对不同类别资产之间的相关性特征进行分析,达到调整
和控制组合风险维持在合理水平,以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2、国家与地区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采用“自上而下”方法进行国家及地区的资产配置。本
基金将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分析各个国家及地区的人口结构、宏观经济形势、经
济政策等,以及各个市场估值水平,并结合各市场的风险水平,动态地确定基金资产在各个
国家及地区的资产配置。


3、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标的基金。定量分析方面,通过对基
金的费率水平、历史收益、夏普比率、回撤、波动率、流动性规模等的量化分析形成综合评
价,作为构建基金组合的重要指标。定性分析方面,将参考资产管理公司过去的长期绩效、
操作风格、投研实力、投资决策流程、风险管控、第三方机构评级以及基金经理等因素。通
过上述方法筛选出符合本基金投资思路的基金纳入基金池。再对标的基金池中的基金进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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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考察,深入研究标的基金的具体投资策略、投资业绩等,以及基金经理的投资风格、稳定
性、擅长领域等进行分析,最终选择出符合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的标的基金,进而构建投资
组合。


基金管理人将本着审慎尽职的原则,并根据定量及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优选标的基
金,在为实现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可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普信投资公司(T. Rowe Price
Associates, Inc.)及其联营公司推广、管理或提供建议的一系列零售基金。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谨慎参与各类金融衍生品投资,将适度投资于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各类金融衍生品,如期货、期权、权证、远期合约、掉期、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其
他衍生工具。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主要是为了避险、增值、管理汇率风险,以便更好地
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5、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
上市公司,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使用定量分析的方法,通过财务和
运营数据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初步筛选出具备优势的股票作为备选投资标的。本基金主要从
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等方面对股票进行考量。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
人将深入调研上市公司,并基于公司治理、公司发展战略、基本面变化、竞争优势、管理水
平、估值比较和行业景气度趋势等关健因素,评估上市公司的中长期发展前景、成长性和核
心竞争力,进一步优化备选投资标的。如本基金投资境外及香港市场股票还需关注相关股票
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
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6、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
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在不同券
种之间的配置状况。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
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
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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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券类资产。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A.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
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30-80%;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1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应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


除上述第 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
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1)其他基金中基金;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5、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
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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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该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

的20%;
9、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1、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 现金;
2) 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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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商业票据;
4) 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2、本基金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13、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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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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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7、10、11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
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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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
为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


(五)业绩比较基准

MSCI全球权益指数(未对冲)收益率*54%+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债券指数(未对冲)收
益率*36%+一个月期伦敦同业拆借利率*10%

MSCI全球权益指数(MSCI All Country World Index)是一支全球性证券市场指数,充
分反映全球股市综合表现,是市场中兼具代表性与权威性的指数,该指数涵盖 23个成熟市场
国家地区和 24个新兴市场国家地区,约占全球可投资股票市场市值的85%,目前有 2000 多
家国际机构投资者采用 MSCI 全球权益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债券指数(Bloomberg Barclays Global Aggregate Index)由巴克
莱指数编制,样本债券涵盖不同区域(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业等)
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很好地反映全球债券市场总体
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是英国银行家协会根据其选定的银行在伦敦市场报出的银行
同业拆借利率,进行取样并平均计算成为基准利率,是伦敦金融市场上银行之间相互拆放英
镑、欧洲美元及其它欧洲货币资金时计息用的一种利率,是全球最重要的基准利率之一。 根
据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如果未来指数发布机构不再
公布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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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公募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因此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
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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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 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批
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
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
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 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时
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0%,ING Asset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 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 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有的
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
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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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 ING Asset ManagementB.V.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增
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
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 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您
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 4月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 22日,招商银行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
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 11月 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代码600999);2016年10月 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60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

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美国南加州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7年 5月加入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2000年 4
月至 2002年 3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2001年 12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7
年 3月起兼任财务负责人,2007年6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起担任招商银
行常务副行长,2016年3月起兼任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
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年加入招商证券,并
于 2004年 1月至 2004年 12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在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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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Citigroup(花旗集团)信用风险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招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兼任中国证
券业协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 7月至 2001年 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 11月至 2004年 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 7月至 2006年 1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 1月至 2007年 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 6月至 2014年 12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


吴冠雄先生,硕士研究生,22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年 8月至 1997年 9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年 10月至 1999年 1月在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任
中国法律顾问。1999年 2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务所
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年9月至今兼任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6年 4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2016年12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2016年11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
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
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等
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30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1995年 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9 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
合伙人。目前兼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及建信金融科技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审裁处的成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
纪律评判小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先生,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年至1991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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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
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
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
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圳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分别获经济学
学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1992年 7月至 1996年 4月历任招商银行证券部员工、福田营业
部交易室主任;1996年 4月至 2006年 1月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深圳龙
岗证券营业部、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2006年 1月至 2016年 1月历任招商
证券私人客户部总经理、零售经纪总部总经理。赵斌先生于 2007年7月至 2011年 5月担任
招商证券职工代表监事,2008年 7月起担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7月起担任招商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 1月至 2018年 11月,担任招商证券合规总监、纪委书
记,2018年 11月起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2001年 9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 11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 6月起任
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年 2月起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
经理。2017年 3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年 1月起任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后
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
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官、市场
推广部总监,现任首席市场官兼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年 5月至 2006年 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年
12月至 2011年2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 2月至 2014年 3月任倍
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监兼人
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
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负责人、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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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金旭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 7月至 1997年 4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 4月至 2000年 1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 1月至 2001年 1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 1月至 2004年 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2004年 1月至2008年 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 11月至 2015年 6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年 11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TMT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保本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加
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 4月至 2004年 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
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 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
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
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
工作;2001年 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年加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白海峰先生,硕士。曾任职于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2010年 6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管理培训生、宏观经济研究高级经理、首席经济学家助理、国际业务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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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募说明书

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兼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 11
月 8日至今)、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 11
月 8日至今)、招商沪港深科技创新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
间:2017年 5月 13日至今)、招商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
理时间:2018年 4月 13日至今)。拟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副总经理沙骎、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人裴晓辉、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总监王景、副总经理杨渺、基金经理白海峰、固
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马龙、投资管理四部总监助理付斌。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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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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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
为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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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
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
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
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
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
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
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
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
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
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
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
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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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
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
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
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
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
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
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
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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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
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
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
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
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
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
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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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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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 7月 8日证监许可
〔2019〕1242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一) 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间、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类别:基金中基金(QDII)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
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
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份额、美元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
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可以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调低某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二)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本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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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同时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以人民币认购
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份额。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
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和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2亿元人民币,其中美元份额的募集金额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
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并与人民币份额的金额相加,以确定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外证券投资
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七)募集币种
人民币,美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
加新的募集币种、调整现有募集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募集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


(八)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售。美元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元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按
面值发售,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八位。

2、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其中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进行认购;美元份额以美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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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认购。

3、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设置认购费率及认购金额分档标准,其中,人民币

份额的认购费用以人民币支付,美元份额的认购费用以美元支付。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1)人民币份额认购费率
人民币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 00万元 1.2%
100万元≤M<500万元 0.8%
M≥500万元1000元 /笔

(2)美元份额认购费率(目前只有部分销售机构支持美元现汇账户认购业务,具体请参
照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美元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 20万美元 1.2%
20万美元≤M<100万美元 0.8%
M≥100万美元 200美元/笔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将对以人民币和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根据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发售价格以及

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认购费率和认购金额分档标准分别确认份额,具体方法如下:

(1)人民币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人民币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人民币份额的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
其中,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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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
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利息折算的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认购费
率为1.2%,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2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2=1,185.78元
认购份额=(98,814.22+50)/1.00=98,864.22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0,000元本金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可得到 98,864.22份人民币
份额。


(2)美元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美元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美
元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美元份额的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或固定认购费金额)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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