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普盛全球配置(QDII)人民币: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原标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普盛全球配置(QDII)人民币: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6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 9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0 第七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其他业务 ................................................................. 17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8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 ............................................................................................................. 3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销售 ............................................................................................................. 35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3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 3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融资 ............................................................................................................. 4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财产 ............................................................................................................. 46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47 第十八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3 第十九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55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第二十三部分违约责任 ............................................................................................................. 65 第二十四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6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66 第二十六部分其他事项 ............................................................................................................. 67 第二十七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 68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 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QDII)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 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 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 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1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第二部分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7年 6月 18日颁布、同年 7月 5日实施的 2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通知》: 《流动性风险规定》: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 港股通标的股票: 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外(资产)托管人: 境外投资顾问: 登记业务: 登记机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07年 6月 18日公布、自同年 7月 5日起实 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 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 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 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 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3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基金管 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 4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构;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及其他媒介;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T+n日: 基金收益: 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为自然数;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财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的法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 美元: 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汇率: 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 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 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中国、境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境外: 仅就本基金合同而言,指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国家、 地区;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 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基金中基金(QDII)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6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 管理,实现组合资产的分散化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和募集目标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 2亿元人民币,其中美元份额的募集金额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 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并与人民币份额的金额相加,以确定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规定。 六、募集币种 人民币,美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增 加新的募集币种、调整现有募集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募集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售。美元份额的初始面值计 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 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 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份额、美元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 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可以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调低某 7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募集规模进行限制, 具体规模限制可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外证券投资 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8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 财产。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人 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认购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 5、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募集资 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折算为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9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不同。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如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遇节假日、休市或暂 停交易,基金管理人将自主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与赎回,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 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10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申购、赎回 的开放日;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境外重要投资 市场休市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计价的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 人民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计价的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以此类推; 2、“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3、“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 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在提交赎 11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10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外管局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 清算规则发生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将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 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2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别计算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日内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民币份额, 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受 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 位为美元。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舍去部分 归入基金财产。 4、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13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 14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 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15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 众节假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3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所代表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赎回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美元份额所代表的部分依据当日 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若出现上述第 3项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16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七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其他业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 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三、基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外的其他交 易方式进行转让。 17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设立日期:2002年 12月 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8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收益分配等内容,开通人民币、美元之 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 (1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 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9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 10月 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 知基金管理人。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它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21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 除外。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资金 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 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资产托管人在因依法 22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律法规 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 (21)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 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 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决定。 (25)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6)每月结束后 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7)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 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23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不同。每份 人民币份额代表一份表决权。每份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当日适用 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计算其代表的 24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表决权数。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美元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 后同人民币份额合并计算,下同)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美元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 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份额合并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25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5)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6)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 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9)调整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0)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26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应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27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的持有人参加,方可 召开。 28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一款、第 1条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 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美元份额按当日汇率 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份额合并计算,下同)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美元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份额合并计算,下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29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30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31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2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 产承担。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 产承担。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3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1)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据更换境外托管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在 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要求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合和原境外托管人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4)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职责, 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5)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可由基金资产列支。 (6)变更境外托管人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托管 一、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 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 管业务。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签署 34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资产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 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 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 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 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 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35 招商普盛全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5、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二十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7、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 管理,实现组合资产的分散化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市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