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原标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 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 ( 2019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9 日 重要提示 鹏华金城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鹏华金城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 届满后转型而来。鹏华金城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6 年 4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准予鹏华金城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6]79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自 201 9 年 6 月 7 日起“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鹏华金城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备 案 ,但中国证监会对 鹏华金城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 注册 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 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 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 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 但不限于 : 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还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 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由于不公开资料,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 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同时,各类材料(包 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 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涉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 定的重大变更,即:(一)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更;(二)变更基金简 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三)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四)变更基金经理;(五)变更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六)其他对投资者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变更事项涉及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 具体事项请参考基金管理人最近 三个交易日内披露的关于上述重大变更的相关公告,其他内容请以上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为准。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2 第二部分 释 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2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4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5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7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7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0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81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 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 《鹏华 金城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鹏华 金城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或 “ 基 金 ” )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转型 而来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 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鹏华金城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 鹏华 金城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 而来 2 、 基金管理人: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鹏华金城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 《 运作办法》:指《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构:指 鹏华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受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 原《 鹏华金城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8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2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3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4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 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5 、 《业务规则》: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7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8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0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1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2 、 元:指人民币元 4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5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 、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 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人:何如 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 0755 ) 82021 233 传真:( 0755 ) 82021155 7 、联系人: 吕奇志 8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 、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助理 、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 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 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 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 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 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力资源总 部总经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 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 Credit Agr 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 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 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 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 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 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 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 部 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信证券资 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 出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 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 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 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 询顾问,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 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 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 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 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 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 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 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宗合先生,国籍中国,金融学硕士, 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经在招商基金从事 食品饮料、商业零售、农林牧渔、纺织服装、汽车等行业的研究。 2009 年 5 月加盟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食品饮料、农林牧渔、商业零售、造纸包装等行业的研究工作,担任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 LOF )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担任权益投资二部总经理。 2010 年 12 月 担任鹏华 消费优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7 月担任鹏华金刚保本混合 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07 月担任鹏华品牌传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担任鹏华 养老产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04 月至 2018 年 10 月担任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06 月担任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2 月担任鹏华安益增强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7 月担任鹏华中国 50 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9 月担任鹏 华策略回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5 月担任鹏华产业精选基金基金经理, 20 18 年 07 月担任鹏华宏观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0 月担任鹏华金鼎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01 月担任鹏华优选回报混合基金基金经理。王宗合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李振宇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 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从事债券投资研究工作; 2016 年 8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现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担任鹏华丰 盈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07 月担任鹏华丰惠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2 月至 2018 年 07 月担任鹏华可转债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5 月担任鹏华丰康债券基 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05 月担任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6 月担任鹏华尊 享定期开放发起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06 月担任鹏华安益增强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2 月担任鹏华丰华债券基金基金经理。李振宇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合、鹏华研究精选混 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 投资副总监。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 2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4 、进行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 、编制 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6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 7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 、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 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4 )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内部控制体系 ( 1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 ( 2 )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 ( 3 )公司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公司各部门总经理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对业务过程中潜在 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 ( 4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 ( 5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 6 )员工:依照公司 “ 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 ”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 的义务。 4 、内部控制措施 ( 1 )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 ( 2 )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 ( 3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 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 ( 4 )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 ( 5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 ( 6 )建立 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 ( 7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 ( 8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 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 ( 9 )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 “ 禁止买入股票名单 ” 、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 ( 10 )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 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情况 名 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 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 】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 010 )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 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 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 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 、 RQFII 、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 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679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42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 等多种类 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 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 SAS70 ”、“ AAF01/06 ”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 、 托管人 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 - 82021233 传真: 0755 - 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 www.phfund.com ( 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 010 - 88082426 传真: 010 - 88082018 联系人: 张圆圆 ( 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 021 - 688768 78 传真: 021 - 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 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 027 - 85557881 传真: 027 - 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 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 - 38927993 传真: 020 - 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 、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 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 ) 82021 877 传真:( 0755 ) 82021165 联系人: 范伟 强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66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 、 陈颖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陈熹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6 年 4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发的《关于准予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6 年 5 月 9 日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进行募集, 并于 2016 年 6 月 1 日正式成立。 2019 年 6 月 3 日,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届满。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按《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的 3 个工作日,即自 2019 年 6 月 3 日(含)起至 2019 年 6 月 6 日(含)止。自 2019 年 6 月 7 日鹏华金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后的《鹏华金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鹏华金 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一日失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 销售 机构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回遵 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 在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 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 、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 2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元(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 本基金直销中 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与申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账户最低 余额为 5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 申购 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申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 申购 费率, 其他投资人 申购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 申购 费率: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 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1. 5 % 0. 6 % 100 万 ≤ M <500 万 1.0 % 0. 3 %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3 、 申购份 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36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36=47,549.31份 即:投资人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36元,则其 可得到47,549.31份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年限( Y ) 赎回费率 Y < 7 天 1 .5% 7 天 ≤ Y<30 天 0. 7 5% 30 天 ≤Y < 1 年 0.5 % 1 年 ≤Y < 2 年 0 . 2 5% Y≥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 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 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未纳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 1 个月 =30 天, 1 年 =365 天)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68=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三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 净值是1.06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6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 、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5 、 7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 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7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4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 当日 存在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 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 前述“( 1 )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