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100ET:基金合同
原标题: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100ET:基金合同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 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 ................................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1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7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4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5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3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 ................................ ............. 75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7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77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 ................................ ............. 78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 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工银瑞信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 以下 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场前 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工银瑞信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工银瑞信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工银瑞信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工银瑞信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工银瑞信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工银瑞信 深证 1 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工银瑞信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 1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 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3 、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 4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 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6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8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9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 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2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 3 、 投资人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4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5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交易 等业务 2 6 、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7 、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 8 、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2 9 、 登记业务: 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 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0 、 登记机构:指办理 本基金 登记结算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结算业务的机构 3 1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 2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3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4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5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 7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8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9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1 、 《业务规则》:指 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 及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和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 2 、 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 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4 3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4 4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 件,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5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 的行为 4 6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 7 、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 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 8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 9 、 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 深证 100 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0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 1 、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5 2 、预估现金 差额 :指 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 差额 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 3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 4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5 5 、 元:指人民币元 5 6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 7 、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8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9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 1 、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 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 3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 、 基金 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 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 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 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 深证 100 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和 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 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以下方式募集发行: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 股票 认购等三种方式认 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 理机构 通过深圳 证 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 管理人 及其 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 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 其他公告 中列明。 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其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发售代理机构。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 认购资金及 股票 募集期间募集的认购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的处理方式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募集期间 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 与过户,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投资人的认购股票 在募集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 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费用、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 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 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 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专门 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并由登记机构过户 至本基金的组合证券认购专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机构应予 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 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 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 记。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 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 的损益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 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含募集股票市值 );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 深圳 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 准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相关 规定 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 等有关规定。 三、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和终止上市等按照《基金法》和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 相关业务规则、通知、 指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 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 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 相关 法律法规、业务 规则、 中国 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对 基金上市交 易的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 相应 予以修改, 并按照 新规定执行, 且 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它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深圳证 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八 、基金的转型 若 本基金 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 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名称变更为 “ 工银瑞信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 本基金登记机构变更为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涉及的上市交易、 ETF 基金特殊的申购赎回规则、信息披 露等有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同时, 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 申购与赎回 、基金费率、收益分配 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 公告 。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 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部分内容适用于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 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登 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 理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 额申请; 2 、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 3 、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 申购、赎回应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 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 不成立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 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 回对 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 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 限,则赎回申请 不成立 。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 T+ 1 日及之后及时 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交收适 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 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 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在 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 背交易所和 登记机构 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 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 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份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 5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 对价 、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 申购赎回清单 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 基金管理 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 理人编制。 T 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 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 单的内容与格 式见招募说明书。 2 、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的标准 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或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深圳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和银行间市场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 市 ,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基金管 理人等因异常情况致使本基金无法办理申购,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 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数据错误等。 5 、 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 申购赎回清单 ,或 申购赎回清单 无法 编制 或编制不当或错误。 6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 IOPV 计算错误。 7 、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 发生 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 、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形 ,如果一笔新 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 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 1 0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1 1 、 法律法规规定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 7 、 9 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投资人支付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或 不能 受理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 支付 赎回对价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 3 、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 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 或编制不当或错误。 5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或 IOPV 计算错误。 6 、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 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7 、当日赎回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的情形 ,如果一笔新 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 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 8 、在发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 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 申请 。 10 、 法律法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除 上述 第 7 项外的其他任何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对价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暂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 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 九、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 十 一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二 、 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 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三 、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 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十 四 、 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 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集 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在开始执行 前将予以公告。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 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工银瑞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 王海璐 设立日期: 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 】 9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400 - 811 - 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 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 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 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1 7 )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等 业务规则; ( 1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价格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 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报告 、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对价 ; ( 15 )依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 的认购款项 、股票连同 认购款项 的 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 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成立时间: 1 992 年 10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 1992 ( 6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93.5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3]105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 对价的现金部分 ; (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对价 ; ( 15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 议 ;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 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 交纳 基金认购 款项 或股票 、 申购对价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联接基金 (即“ 工银瑞信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 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 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 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5 )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