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通昊 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 销售】 基金管理人: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九 年 十 月 本基金经 2019年 7月 2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下发的 《关于准予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 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9]1325号文)准予 变更 注册。 重要提示 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由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 而来 。 201 年 月 日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 关于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 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 将原基金名称 “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 变更 为 “ 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运作 方式由六个月定期开放式变更为三个月定期开放式 , 修改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 调整赎回费率, 并 修改 完善 基金合同 等法律材料 相关内容 ,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基金 转型 实施 之日 起,《 融通通昊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生效,《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 ,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 正式 变更为 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的变更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 值和 市场 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 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 预期 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但不限于 : 市场 风险 (政策风险、紧急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再投资 风险、经营风险) 、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 的风险、 定期开放运 作方式下特有的申购赎回相关风险 、 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 单一投资者持 有份额达到或超过 50%的风险 )、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开放式基金大量申购与赎回风险、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其他风险) 等等。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注意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 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负担。 本 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 由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 而来 , 发起资金 为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发起资金持有的转型前的基金份额 自转型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更名为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基金 管理人 发起 资金 持有 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 资金提供方有可能 赎回 持有 的 本基金份额。另外 , 在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即 2021年 4月 17 日) ,如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 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 不得通过 召 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 允许 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 销 售。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 ................................ ......... 25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 ................................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 放期、申购与赎回 ................................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5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7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0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 融 通通昊 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或“《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融通通昊 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 由 融通通昊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 本招募说明书由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 由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融通通昊 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融通通昊 三个 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指《 融通通昊 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 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 销售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 投资者 : 指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 销 售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融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日期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同日 起失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融通通昊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具体 生效日期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 转型 :指 “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 “ 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 调整 运作方式等 一系 列事项的通称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1、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三 个月的期间。本 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 至 三 个月后的对 应 日 前一日(包括该日) 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 至 三 个月后的对应日 前一日(包括该日) 的期间,以此类推。 如不存在 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 本基金 在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 上市交易 52、开放期: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 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 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每一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 以公告 53、发起资金: 指用于 认购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且 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或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融通通昊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 ,且发起资金 认 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不低于三年 54、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 认购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 且承诺以发起资金 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或 基金管理人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 务 违约 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 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层 3、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层 4、 法定代表人: 高峰 5、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6、 设立日期: 2001年 5月 22日 7、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8、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字 [2001]8号 9、 存续期间: 持 续经营 10、 电话: 0755- 26947517 11、联系人:赖亮亮 12、 注册资本: 12500万元人民币 13、 股权结构: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 40%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 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年 7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 济学院教授。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 2011年 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 究院教授。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2011年 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12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王利先生,工学学士,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行 业务条线负责人。历任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财务部会计,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 司总 经理助理兼稽核部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法律事 务部总经理、公司内核负责人、场外市场部负责人。 2018年 2月至今,任公司 董事。 董事律磊先生,法学硕士,现任明天控股有限公司干部与业务管理中心干部 管理部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调研员兼副处长(其间借调中组部省部级后备干部考察 组、挂职任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2019年 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王裕闵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深常务投 资顾问,兼任 ARK Investment Management GP LLC董事会列席代表。历任 M&T Bank分析员, FGIC( GE Capital通用资本的子公司)交易员, General Reinsurance 基金经理, CGA Investment Management高级基金经理, 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LLC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投资官, Wachovia Corporation董事总经理兼全球结构信 贷产品主管、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市场和投资银行业务亚洲主管,宏利资产管理 ( Manulife Asset Management)香港亚洲固定收益产品主管,日兴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球投资主管兼首席投资官(国 际),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全球投资主管兼首席投资官(国际),日兴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全球投资主管兼首席投资官。 2018年 3月至今,任公司 董事。 董事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 波士顿)分析员 、 富达投资公司 (日本东京 )经理 、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 2015年 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 EMBA。历任 新时代证券经纪业 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 。 2017年 6月起至今,任 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2015年 8月起至今任公司 监事。 3、 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 简历 同上 。 总经理张帆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 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 业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 2017年 6月起至今, 任 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 (美国波士顿)分析员 、 富达投资公司 (日本东京 )经理 、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部长。 2011年 3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中国证监 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 2011年 3月至今,任 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黄浩荣先生,厦门大学管理学硕士, 5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 2014年 6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研究 员、融通通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7月 28日至 2018年 9月 19日)、融通通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7月 28日至 2018年 8 月 10日)、融通通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7月 28日至 2017 年 8月 30日)、融通通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7月 28日至 2018 年 9月 19日)、融通通宸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7月 28日至 2018 年 9月 19日)、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2017年 7月 28 日至 2018年 8月 10日)、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7月 29日至 2018年 8月 10日)、融通通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7月 29日至 2018年 9月 19日)、融通通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7月 29日至 2018年 9月 19日)、融通通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7月 29日至 2018年 8月 10日)、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7年 7月 29日至 2018年 8月 10日),现任融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2017年 7月 28日起至今)、融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年 7月 29日起至今)、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7月 29日起至今)、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年 4月 17日起至今)、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今)、融通通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7月 20日起至今)。 张一格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 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13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06年 6月至 2012年 8月就职于 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任投资经理, 2012年 8月至 2015年 6月就职于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任国泰民安增利债券等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 6月加入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5年 11月 17日至 2018年 3月 24日)、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3月 15日至 2019年 3月 21日)、融通增裕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4月 28日至 2018年 3月 24日)、融通增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5月 13日至 2018年 5月 18日)、融通增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7月 19日至 2018年 2月 28日)、融通 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7月 28日至 2018年 3月 24日)、 融通通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8月 9日至 2018年 5月 18日)、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8月 24日至 2018 年 3月 24日)、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8月 30日至 2017年 12月 12日)、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年 9月 22日至 2018年 5月 18日)、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 9月 22日至 2018年 11月 20日),现任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融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 8月 30日起至 今)、融通通裕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3月 14 日起至今)、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6 月 22日起至今)、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8年 12月 26 日起至今)、融通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 3月 21 日起至今)。 5、 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 固定收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 金经理张一格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王超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 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马洪元先生。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 、行政 法规 及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义务 。 四 、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除按 基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 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 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 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 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 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 制度、 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 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 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 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 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6.71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82.87亿元,全年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6.20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248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8964.38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8923.86亿份。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 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 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 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 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 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 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 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 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 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 售 机构 (一) 直销机构 (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层 邮政编码: 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 0755) 26948034 传真:( 0755) 2693513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 883- 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 )、( 0755) 26948088 (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84号丰汇时代大厦东翼 5层 502- 507房间 邮编: 100032 联系人: 柴玏 联系电话:( 010) 6619 0982 传真:( 010) 88091635 (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34层 3405号 邮编: 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 021) 38424889 传真:( 021) 38424884 ( 4)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 www.rtfund.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层 邮政编码: 518053 联系人:韦荣涛 联系电话:( 0755) 26947504 传真:( 0755) 26948079 (二) 其他销售 机构 ( 1 ) 其他基金 销售 机构详见基金 管理人相关 公告 。 (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层 设立日期: 2001年 5月 22日 法定代表人: 高峰 电话: 0755- 26948075 联系人: 杜嘉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源泰 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刘佳、 廖海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四 、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由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 而来 。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7]1848号《关于 准予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 复 》 准予 募集, 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兴业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8年 4月 13日至 2018 年 4月 16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于 2018年 4月 17日生效。 2019年 9月 3日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 将原基金名称 “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变更 为 “ 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运作方式由六个月定期开放式变更为三个月 定期开放式 , 修改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 调整赎回费率, 并 修改 完善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材料 相关内容 ,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19年 10月 11日起,《 融通通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生效,《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同日起失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 对基金份额 进行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变更。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 后的对应日(即 2021年 4月 17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本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融通通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 满三 年后 (即 2021年 4月 17日 之后 )本基金继续存续的 , 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1、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三 个月 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该日) 至 三 个月后的对应日 前一日(包 括该日) 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 至 三 个月后的 对应日 前一日(包括该日) 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 下一日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 2、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 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 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每一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 相应延长 ,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 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 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开放期 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 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 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 每一 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本基金 将 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 先进先出 ”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 T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 、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 其他销售 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含申购费)为 10万元。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 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4、当 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 份额 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申购费用 ( 1)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同时区分普通客户申购和 通过直销柜台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 将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 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普通客户具体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70% 100万元≤M<200万元 0.50%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为每笔 100元。 (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