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汇康定期开放债券:广发汇康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10月11日 00:06:56 中财网

原标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汇康定期开放债券:广发汇康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广发汇康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九年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7

10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819
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
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目标客户中含有特定机构投资者,由于机构投资者申购、赎回资金量相对较大,
可能带来一定的冲击成本,造成基金净值的波动;若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比例较高,则可能
带来巨额赎回或基金清盘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
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
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用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因此,若基
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到下一开放
期方可赎回。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
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经理相关信息更新截止



日为
2019

10

9



除非另有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其他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4

16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9

3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12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0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23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6
第十
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0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1
04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汇康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汇康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汇康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广发汇康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汇康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指《广发汇康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汇康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汇康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
>
等七部
法律的规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5
、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6
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6
、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每个封闭期结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含
该日)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的证券投资基金


56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
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
等人员的资金


57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105

-
49848
(集中办公区)


3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
33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8

5



6
、电话:
020
-
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
、联系人:邱春杨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
15.763
%、
15.763
%、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
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
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
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
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



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

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曾任烽火通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会长
,深圳市深商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香港各界文化促进会主席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
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
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
风险官、集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
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
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
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兼
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
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
学会会长、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
-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股东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
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
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
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
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
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



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董事长。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创新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
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
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邱春杨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
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
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
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



4
、基金经理


谢军先生,金融学硕士,
CFA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2006

9

12
日至
2010

4

29

)
、广发聚祥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1

3

15
日至
2014

3

20

)
、广发聚源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3

5

8
日至
2014

8

17

)
、广发鑫富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1

10
日至
2018

1

6

)
、广发汇瑞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12

2
日至
2018

6

12

)
、广发服务业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11

9
日至
2018

10

9

)
、广发安
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1

10
日至
2018

10

29

)
、广发鑫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11

18
日至
2018

11

9

)
、广发稳
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10

31
日至
2019

2

14

)
、广发汇元纯
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3

30
日至
2019

4

10

)

广发
安泽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10

30
日至
2019

4

10

)
、广发
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9

2

15
日至
2019

4

10

)
、广发
汇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3

2
日至
2019

4

10

)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

2008

3

27
日起任职
)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

2014

8

18
日起任职
)
、广发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2

22
日起任职
)

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11

7
日起任职
)
、广发鑫源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11

9
日起任职
)
、广发集瑞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11

18
日起任职
)
、广发景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11

28
日起任职
)
、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2

17

起任职
)
、广发景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3

2
日起任职
)
、广发理财
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

2017

7

5
日起任职
)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10

31
日起任职
)
、广发聚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

2017

10

31
日起任职
)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10

31
日起任职
)
、广发聚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10

31
日起任职
)

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1

16
日起任职
)
、广发汇瑞
3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6

13
日起任职
)
、广发集富纯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8

28
日起任职
)
、广发汇兴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10

29
日起任职
)
、广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2018

11

7
日起任职
)
、广发景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11

22
日起任职
)
、广发汇立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12

13
日起任职
)
、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9

1

10
日起任职
)

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9

1

10

起任职
)
、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9

1

29
日起任职
)
、广发汇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9

5

14
日起任职
)
、广发汇康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9

5

21
日起任职
)
、广发睿享稳健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2019

8

21
日起任职
)




洪志先生,管理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管理总部债券交易兼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2019

1

10
日起任职
)
、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9

1

10
日起任职
)
、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9

1

10
日起任职
)
、广发汇兴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9

1

10
日起任职
)
、广发汇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9

4

10
日起任职
)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9

5

21
日起任职
)
、广
发汇立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9

5

21
日起任职
)
、广发汇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9

5

21
日起任职
)
、广发汇康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9

5

21
日起任职
)
、广发鑫和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9

5

21
日起任职
)




历任基金经理:王予柯
,任职时间为
2018

4

16
日至
2019

10

9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价值
投资部总经理傅友兴先生、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和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李巍先生等



成员组成,朱平先生
担任投委会主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债
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和
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韩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
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
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
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
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
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
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8

22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托管部门联系人:
陈逊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2
、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2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
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7

12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42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399.75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572.00
亿元。根

2017
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
28
位,
按总资产排名第
30
位,跻身全球银行
30
强。按照美国《财富》杂志“世界
500
强”最新榜
单,兴业银行以
426.216
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
230
位。同时,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
机构组
织的各项评比中,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年度最佳股份制银行”“中国最受尊敬企
业”等多项殊荣。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科技支持处、稽核监察处、运营管理及产品研发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4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至
2018

12

31
日,本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48
只,托管
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8964.38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8923.86
亿份。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
理部门、
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
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
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
、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
、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
整为出发点,
“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
、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
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
、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
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
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
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
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
,保
证业务不中断。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
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六、 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兴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
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直销中心电话:
020
-
89899073


传真:
020
-
89899069 020
-
89899070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
11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
12

1201
单元)


电话:
010
-
68083113


传真:
010
-
68083078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905
-
10



电话:
021
-
68885310


传真:
021
-
68885200



4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
020
-
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
-
34281105



5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其他
销售
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
销售
机构或
销售
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105

-
49848
(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33



电话:
020
-
89898970


传真:
020
-
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
29
层、
10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
020

37181333


传真:
020

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林晓纯


联系人:王晓华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法人代表:
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
020

28812888


传真:
020

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8

4

1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的自动终止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括:


1
、本公司直销机构;


2

销售
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
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通过
销售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

(
含申
购费
)
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
销售
机构的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基金
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
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1)
申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0%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
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
金额(
M



申购
费率


M

100



0.80%


100

≤M

500



0.50%


500

≤M

1000



0.30%


M≥1000



每笔
1000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
期限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
又赎回的份额


1.50%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
闭期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其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1+0.80%)=9,920.63



申购费用
=10,000
-
9,920.63=79.37



申购份额
=9,920.63/1.0500=9,
448.22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8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448.22
份基金份额。



3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6
个月,对应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
×
1.1000

110,000.00



赎回费用
=110,000.00
×
0

0




净赎回金额
=110,000.00

0

110,000.00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6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0,000.00
元。



4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5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
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个人投资者申购。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4

6

7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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