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科技: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时间:2019年10月13日 18:00:26 中财网

原标题:汇金科技: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四)













二〇一九年十月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上市公司”或“汇金科技”)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以发行股份、可转换
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江西尚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或“尚通科技”)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并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了《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汇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
所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192418号)(以下简称“《一次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现
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
作进一步说明。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适用《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声明。除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的释义一致。本所同
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
送监管机构审核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同意上市公司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的报送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作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

一、 《一次反馈意见》之第2题:申请文件显示,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
年1-6月,江西尚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通科技)企业短信业务向前
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81.03%、82.38%和93.86%,云呼叫中心业务向前五大
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53.84%、65.26%和64.07%,供应商集中度逐年上升。请你
公司:1)结合尚通科技与相关供应商的合作模式、截至目前与主要供应商的合同续约
情况、历史续约情况及安排、尚通科技核心竞争力等,补充披露尚通科技企业短信业
务供应商报告期内变动较大的原因以及对采购稳定性的影响。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
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模式(间接采购或间接合作模式)、采购定价依据、供应商集中度
提高是否符合行业特点和趋势、供应商依赖对尚通科技未来经营的影响及具体应对措
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 结合尚通科技与相关供应商的合作模式、截至目前与主要供应商的合同续约
情况、历史续约情况及安排、尚通科技核心竞争力等,补充披露尚通科技企业短信业
务供应商报告期内变动较大的原因以及对采购稳定性的影响。


(1) 尚通科技与相关供应商的合作模式

① 直接采购运营商短信通道资源模式



直接采购模式是指尚通科技直接与电信运营商签订业务协议或合作协议,从而获得
电信运营商短信通道的接入服务。运营商提供通道开通参数,尚通科技进行网关参数调
试,并完成自身的爱讯短信平台接口与运营商网关的连接。


② 间接采购运营商短信通道资源模式


间接采购模式是指尚通科技与具有短信通道申请资质的第三方合作,为其提供短信
发送软硬件架构和技术可行性,并签署协议,建立商务合作关系。再由第三方与电信运
营商签订业务协议或合作协议,间接采购运营商短信通道资源。运营商提供通道开通参
数后,最终由尚通科技进行网关参数调试,尚通科技自身的爱讯短信平台接口与运营商
网关直接连接。


③ 第三方间接合作模式


第三方间接合作的采购模式指尚通科技与具有短信通道资源的第三方公司建立商
务合作关系,获得其通道使用权利。第三方间接合作模式是根据企业客户定制化需求,
其信息处理平台可以直接与第三方合作运营短信通道网关连接。


报告期内,尚通科技采用间接采购和第三方间接合作相结合的模式丰富短信通道资
源。此外,尚通科技已与中国联通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进一步补充了运营商的短信通
道资源,给予尚通科技开展业务时更多的选择空间。


(2) 报告期内PaaS企业短信业务前五大供应商的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尚通科技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模式、定价依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金额

占PaaS业务采
购额比例

采购模式

定价依据

2019年度

1-6月

1

南京魔悦文化科技有
限公司

2,781.06

30.11%

第三方间接
合作

以电子账单
为准

2

杭州云鑫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

1,942.68

21.03%

第三方间接
合作

以电子账单
为准

3

杭州乾达通讯科技有
限公司

1,918.43

20.77%

第三方间接
合作

以电子账单
为准

4

石家庄星桥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1,572.12

17.02%

间接采购

以电子账单
为准

5

深圳市易路安科技有
限公司、深圳市资源云
软件有限公司

454.93

4.92%

第三方间接
合作

以电子账单
为准

合计

8,669.21

93.86%

-

-




年度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金额

占PaaS业务采
购额比例

采购模式

定价依据

2018年度

1

石家庄星桥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4,139.34

29.32%

间接采购

以电子账单
为准

2

北京达通天地科技有
限公司

2,931.07

20.76%

间接采购

以电子账单
为准

3

深圳市资源云软件有
限公司、深圳市易路安
科技有限公司

2,286.62

16.20%

第三方间接
合作

以电子账单
为准

4

南京魔悦文化科技有
限公司

1,622.48

11.49%

第三方间接
合作

以电子账单
为准

5

杭州云鑫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

649.85

4.60%

第三方间接
合作

以电子账单
为准

合计

11,629.36

82.38%

-

-

2017年度

1

江西欣典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

526.42

19.52%

第三方间接
合作

以电子账单
为准

2

北京达通天地科技有
限公司

505.82

18.76%

间接采购

以电子账单
为准

3

无锡线上线下网络技
术有限公司

486.47

18.04%

第三方间接
合作

以电子账单
为准

4

石家庄星桥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442.24

16.40%

间接采购

以电子账单
为准

5

深圳市凌沃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

224.00

8.31%

第三方间接
合作

以电子账单
为准

合计

2,184.95

81.03%

-

-



注:深圳市资源云软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路安科技有限公司为同一控制下企业。


报告期内,尚通科技向第三方合作商的采购价格系根据第三方合作商的服务能力、
尚通科技采购量,双方协商确定,采购结算价格均按条计费。


(3) 截至目前与主要供应商的合同续约情况及安排

尚通科技与主要企业短信供应商正在履行的合同续约情况如下:

名称

合同续约情况

合同期限

初次合作的时间

历史续签情况

南京魔悦文化科
技有限公司

仍在有效期内

2018年1月1日-2020年1月1


2018年1月

若无异议,自动
延期一年

杭州云鑫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

仍在有效期内

2018年1月4日-2020年1月3


2018年1月

若无异议,自动
延期一年

杭州乾达通讯科
技有限公司

仍在有效期内

2018年1月1日-2020年1月1


2018年1月

若无异议,自动
延期一年

深圳市易路安科
技有限公司

仍在有效期内

2016年1月5日-无异议,自动
续签

2016年1月

若无异议,自动
续签

深圳市资源云软
件有限公司

仍在有效期内

2017年11月15日-2019年11
月14日

2017年11月

若无异议,自动
延期一年

郑州拓邦电子科
技有限公司

仍在有效期内

2018年5月31日-2020年5月
30日

2018年5月

若无异议,自动
续签




(4) 企业短信业务供应商集中,且变动较大的原因以及对采购稳定性的影响

① 企业短信业务供应商集中的原因


报告期内,尚通科技PaaS企业短信业务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占比
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梦网集团

-

46.13%

38.27%

中嘉博创

-

19.25%

12.52%

吴通控股

-

47.78%

43.80%

银之杰

-

52.44%

31.88%

平均值

-

41.40%

31.62%

尚通科技

93.86%

82.38%

81.03%



如上所示,尚通科技PaaS企业短信业务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分别为81.03%、
82.38%和93.86%,采购集中度逐年提高,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趋势一致。尚通科技采购
集中度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主要原因为:

第一,虽然尚通科技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与可比上市公司相比,在营业收
入和客户规模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需要储备更多供应商的短
信通道资源,从而保障信息传输的稳定性,故较之尚通科技采购相对分散;

第二,出于采购成本等因素的考虑,尚通科技规模化向第三方采购短信服务,向第
三方采购的原因具体如下:

i. 出于降低采购成本的考虑


不同省份电信运营商的营销政策会有所差异,会制定各自的优惠促销活动。基于不
同省份电信运营商的营销政策不同,并且电信运营商会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对采购量达到
一定规模的短信服务企业不定期开展优惠促销活动,通常对采购量大的客户给予一定优
惠,使得在不同时期不同运营商的价格会有所差异。从经济可行性来考虑,任何电信增
值服务商都不可能覆盖所有地区的电信运营商接入点,并且也无法保持在各省份接入点
的采购量均能够满足优惠活动的门槛。



这些第三方公司类似于各接入点短彩信的“批发商”,往往第三方公司代理销售的
短彩信越多,获得的运营商营销奖励就越高。因此,第三方短信服务企业在电信运营商
推出较为优惠的营销政策时,为迎合该等优惠政策的采购量门槛,需要寻求与其他同行
业公司合作,以加大其向电信运营商采购的总量,从而获得更高的营销奖励,降低其成
本。而尚通科技作为“批发商”的客户购买短彩信,尚通科技也可以根据自身销售总量,
调整对该“批发商”的采购倾向性,以协助其增大采购量,与第三方公司一同获得较低
的采购价格。同时,尚通科技通过与不同的第三方合作,调整各家第三方合作伙伴采购
量的结构,可以充分享受对方优势短信通道不同时段的优惠,进而降低短信采购成本。


因此,尚通科技会向能够享有运营商优惠政策的第三方合作商集中采购,以此来获
取高性价比的短信通道。


ii. 技术优势,获得更多的合作运营伙伴


电信运营商对于增值电信服务企业的短信号码通道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如果出现投诉率超标等常规问题,电信运营商将按规定关闭扩展后的子号码通道,如果
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电信运营商将按规定直接关停增值电信服务企业拥有的主号码。


尚通科技的爱讯短信平台嵌入了内容审批程序,采用“系统自动识别+人工识别”

的信息审查模式,保证了批量短信内容审核较高的智能性和审核速度,通讯录名单管理
中设置了黑名单、白名单功能,字库里设置了关键字、敏感词的过滤功能,极大降低了
违规短信的过审率。尚通科技先进的智能化审核技术,在保证短信发送效率的同时,有
效降低通道的投诉率。


爱讯短信平台智能化的内容审批程序,确保了尚通科技在第三方合作伙伴的短信通
道数据统计中,投诉率始终处于较低水平。基于尚通科技的技术优势,行业内的合作伙
伴积极与尚通科技开展合作运营,尚通科技对合作方短信通道进行筛选,重点向高性价
比的短信通道进行规模化采购,以便获取较低的采购价格。


iii. 增加服务稳定性和短信并发处理能力的考虑


随着国内移动互联网企业发展速度较快,加之我国大型产业集团的企业短信需求越
来越大,集团化采购趋势越发明显,例如在面对“618”、“双11”、“双12”等短信
发送量亿级的业务突发高峰时段,对短信运营企业的瞬间并发处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若并发处理能力不足会导致短信发送产生迟滞,从而降低客户体验,影响业务的开展。



基于此,尚通科技在综合考虑采购成本的同时,与更多的第三方合作伙伴开展合作
运营,以储备更多的短信通道资源,从源头上提高并发处理能力。依靠充足的短信通道
资源,尚通科技可以为客户实现多点部署,确保通道智能切换,主备通道规避突发风险,
保证短信下发不间断。


iv. 客户规模优势


尚通科技虽然2016年才进入移动信息传输服务行业,但敏锐捕捉到具有移动信息
需求的优质客户对短信传输服务供应商的技术水平、承载能力、风险分散管理等方面提
出了更高的要求,致使我国移动信息传输服务企业无法单独为上述优质客户提供服务。

移动信息传输服务行业内的技术和资源优势企业之间,呈现出的既竞争又合作的模式日
趋成熟。


基于行业的发展需要,尚通科技积极拓展渠道客户和渠道供应商。凭借尚通科技深
耕移动通信行业多年的经验积累和技术储备,快速赢得了阿里巴巴、梦网集团等在内的
大量优质企业客户的青睐。随着平台稳定性、短信通道资源丰富性、信息安全筛查能力
以及优质服务能力的逐渐凸显,尚通科技的客户资源得到了进一步拓展。相应的,优质
稳定的客户资源促使尚通科技向第三方规模化采购,规模化的采购使尚通科技获取了优
惠的第三方短信通道资源,尚通科技与第三方合作商从而实现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
良性循环。


v. 账期灵活


电信运营商通常合同约定的账期为一个月,采购方在结算的次月必须付款;而尚通
科技向第三方公司采购,与第三方公司在完成对账后由第三方正式开具发票,付款账期
一般为收到发票后10-30天付款,账期较为宽松,有利于尚通科技合理的安排公司的现
金流。


② 供应商变动较大的原因以及对采购稳定性的影响


如上所述,尚通科技基于价格、通道性能等因素选择供应商,当市场上出现价格更
低且通道传输能力更强的供应商时,尚通科技会及时跟进,与其开展合作。在短信业务
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与尚通科技合作的供应商会相应增加,同时规模化向具有价格优势
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使得PaaS企业短信业务的供应商在报告期变动较大。



尚通科技在与现有第三方供应商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同时,已与中国联通分公司签
署合作协议,确保充足的短信通道资源。此外,短信运营行业存在大量的第三方合作商,
市场竞争充分,可替代性较强,尚通科技将继续发掘和开拓高性价比的第三方短信通道
资源,进一步降低单个供应商对尚通科技的影响,故报告期内供应商的变动不会对尚通
科技的采购造成不利影响。


2、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模式(间接采购或间接合作模式)、采
购定价依据、供应商集中度提高是否符合行业特点和趋势、供应商依赖对尚通科技未
来经营的影响及具体应对措施

(1) SaaS云呼叫中心业务采购情况

① SaaS云呼叫中心业务前五大供应商


报告期内,SaaS云呼叫中心业务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供应商名称

金额

占SaaS业
务采购额
比例

采购模式

定价依据

2019年


1-6月

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
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294.23

26.14%

直接采购

以合同约定
为准

2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
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244.30

21.70%

直接采购

以合同约定
为准

3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
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86.79

7.71%

直接采购

以合同约定
为准

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
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49.19

4.37%

直接采购

以合同约定
为准

5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
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

46.66

4.15%

直接采购

以合同约定
为准

合计

721.16

64.07%

-

-

2018年


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
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683.19

29.72%

直接采购

以合同约定
为准

2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
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367.75

16.00%

直接采购

以合同约定
为准

3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
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238.20

10.36%

直接采购

以合同约定
为准

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
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112.47

4.89%

直接采购

以合同约定
为准

5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
公司嘉峪关市分公司

98.58

4.29%

直接采购

以合同约定
为准

合计

1,500.19

65.26%

-

-

2017年


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
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570.32

23.53%

直接采购

以合同约定
为准




年度




供应商名称

金额

占SaaS业
务采购额
比例

采购模式

定价依据

2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
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325.17

13.41%

直接采购

以合同约定
为准

3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
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191.02

7.88%

直接采购

以合同约定
为准

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
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111.26

4.59%

直接采购

以合同约定
为准

5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景德镇分公司

107.49

4.43%

直接采购

以合同约定
为准

合计

1,305.25

53.84%

-

-



② SaaS云呼叫中心业务供应商集中度提高符合行业特点和趋势


报告期内,尚通科技SaaS云呼叫中心业务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占比情
况如下:

公司名称

2019年1-6月

2018年度

2017年度

尚景股份

-

45.12%

49.53%

尚通科技

64.07%

65.26%

53.84%



报告期内,尚通科技SaaS云呼叫中心业务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分别为53.84%、
65.26%和64.07%,采购集中度较高,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符。


③ 供应商依赖对尚通科技未来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尚通科技SaaS云呼叫中心业务向供应商采购的语音通话属于三大电信运营商的基
础电信服务。各地方电信运营商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除资费价格存在微小差别外,服
务供应量充足、同属公共服务性质,且服务质量无显著性差异,各地区电信运营商均可
以提供同质的语音通话等基础电信服务。因此尚通科技SaaS云呼叫中心业务需采购的
语音通话的市场供应充足,不同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质量无显著性差异,尚通科技不存在
供应商依赖的情形。


截止目前,尚通科技已与四十多家各地区的电信运营商建立合作合作关系,确保供
应商的充足。


(2) PaaS企业短信业务采购情况


报告期内,尚通科技PaaS企业短信业务通过间接采购和第三方间接合作相结合的
方式采购短信通道资源;报告期内,采购集中度提高,符合行业特点和趋势;供应商依
赖对尚通科技未来经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等详见本题“1、结合尚通科技与相关供应商
的合作模式、截至目前与主要供应商的合同续约情况、历史续约情况及安排、尚通科技
核心竞争力等,补充披露尚通科技企业短信业务供应商报告期内变动较大的原因以及对
采购稳定性的影响”之“(4)企业短信业务供应商集中,且变动较大的原因以及对采
购稳定性的影响”。


综上,报告期内尚通科技与主要供应商的合同续约情况较好,尚通科技PaaS企业
短信业务供应商变化较大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企业短信行业内的供应商充足,可替代性
较强,供应商的变动不会对尚通科技的采购造成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尚通科技前五大供
应商采购集中度提高及变动较大的原因具有合理性,符合商业逻辑,且符合同行业特点。


二、 《一次反馈意见》之第5题:申请文件显示,1)上市公司于2016年11月17
日在创业板上市。标的资产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比例为110.5%。本次交易不
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完成后,陈喆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本次交
易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1,450万元。3)本次交易各方未协商或约定上市公司未来董事会结构、高管推荐等事
项。4)公开资料显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喆及瑞信投资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上市
公司股份限售期承诺至2019年11月16日。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人是否参与认购本次配套融资所发行可转债,
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定向可转债转股后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影响。2)补充披露陈喆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的减持计划(如有)以及保持控制权稳定的具体措施。

3)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IPO时所作承诺、承诺履行情况及
对本次重组的影响,是否存在因实施本次交易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风险。4)结合对本
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及
各股东推荐董事及高管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经营和财务管理机制等,补充披露
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冋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 补充披露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人是否
参与认购本次配套融资所发行可转债,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定向可转债转股后对上市公
司控制权稳定性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喆女士出具的《关于不参与本次交易配套募
集资金认购的承诺》以及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不参与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
认购的承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喆女士及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
人均不参与本次配套融资所发行可转债的计划。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同时,拟向不超过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
总额预计不超过21,450万元。如考虑参与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的股东按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价格,即9.01元/股将其所持有的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转股,则本次交易完成
及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将增至323,692,450.00股。上市公司
股本结构具体变化如下:

单位:股

类别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不考虑募集配套
资金转股)

本次交易后(考虑募集配套资
金转股)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控股股东

陈喆

96,417,558.00

38.00%

96,417,558.00

32.15%

96,417,558.00

29.79%

控股股东
之一致行
动人

瑞信投资

8,765,232.00

3.45%

8,765,232.00

2.92%

8,765,232.00

2.71%

交易对方

彭澎

-

-

17,284,513.00

5.76%

17,284,513.00

5.34%

肖毅

-

-

9,209,645.00

3.07%

9,209,645.00

2.85%

黄英

-

-

4,604,828.00

1.54%

4,604,828.00

1.42%

新余尚为

-

-

3,449,683.00

1.15%

3,449,683.00

1.07%

新余亿尚

-

-

2,961,542.00

0.99%

2,961,542.00

0.91%

宁波晟玺

-

-

3,254,076.00

1.09%

3,254,076.00

1.01%

郭占军

-

-

1,503,130.00

0.50%

1,503,130.00

0.46%

宁波正玺

-

-

1,488,892.00

0.50%

1,488,892.00

0.46%

杜轩

-

-

751,565.00

0.25%

751,565.00

0.23%

廖学峰





450,939.00

0.15%

450,939.00

0.14%




类别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不考虑募集配套
资金转股)

本次交易后(考虑募集配套资
金转股)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豪迈投资

-

-

395,755.00

0.13%

395,755.00

0.12%

高玮

-

-

375,782.00

0.13%

375,782.00

0.12%

甘德新

-

-

285,595.00

0.10%

285,595.00

0.09%

赵梓艺

-

-

132,776.00

0.04%

132,776.00

0.04%

交易对方合计

-

-

46,148,721.00

15.39%

46,148,721.00

14.26%

参与认购配套募集资金
的股东

-

-

-

-

23,806,881.00

7.35%

其他股东合计

148,554,058.00

58.55%

148,554,058.00

49.54%

148,554,058.00

45.89%

总股本

253,736,848.00

100.00%

299,885,569.00

100.00%

323,692,450.00

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考虑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可转债转股情形下,假设交易对方所持有
可转换债券全部按照初始转股价完成转股,则陈喆的持股比例由32.15%变更为29.79%,
陈喆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由35.07%变更为32.49%,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因此,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定向可转债转股后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无实质影
响。


因此,本次交易前后陈喆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2、 补充披露陈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的减持计划(如有)以及保持控制
权稳定的具体措施。

(1) 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的
减持计划(如有)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喆在IPO时就股份限售作出了如下承诺:

“本人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
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
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内,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份的,则在减持
对公司二级市场不构成重大干扰的条件下,本人每年所累积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100%。该等减持方式
为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该等减持行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
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喆已就自本次交易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无
股份减持计划出具承诺:

“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本次重组终止之日期间,本人不会
减持所持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喆在出具的《关于不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
诺》中承诺: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把握银行客户科技转型和变革的发展机遇,完善上市公
司的业务结构,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可持续
发展能力,符合上市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会导致本人对
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降低,本人确认不存在通过本次交易让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意
图。同时,在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本人不会将上市公司控制权让渡给彭澎及其
一致行动人或彭澎控制的相关主体。”

(2) 关于保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具体措施


根据《重组报告书》以及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协议,本次交易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进行调整的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陈喆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具有重大影响。


另外,为保证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主要交易对方彭澎和肖毅分别
出具《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认可并尊重陈喆在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增加对上市公司
的持股(本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
股等原因而衍生出的股份除外)或提高表决权比例,且不通过任何方式形成对上市公司
的控制地位。除彭澎和肖毅以外的其他12名交易对方亦分别出具了《关于不谋求上市
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均承诺不存在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意图。此外,陈喆已出具
《关于不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确认不存在通过本次交易让渡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权的意图,同时在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其不会将上市公司控制权让渡给彭澎
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彭澎控制的相关主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陈喆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制亦不会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动,且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
承诺不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该等措施能够保障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陈喆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2、 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IPO时所作承诺、承诺履行情
况及对本次重组的影响,是否存在因实施本次交易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风险。



(1)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IPO时所作承诺及承诺履行情况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

一、 关于分红承诺


根据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相求,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珠海汇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及《珠海汇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
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
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公司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公司上市
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
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
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向投资者赔偿
相关损失。


2014年6
月27日起
长期有效

履行中

二、 关于IPO稳定股价承诺


为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
司A 股股票上市后3年内,收盘价(除权除息后,下
同)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
外,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
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
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及
回购的相关义务。未来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
应履行本承诺规定的增持及回购的相关义务。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为:(1)公司回购股票;(2)公
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2016年11
月17日起
长期有效

履行中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
(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导
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为: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
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二选择为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
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
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
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
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第三选择为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
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每一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
限一次。


三、 关于股份回购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公司
上市后,如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将在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
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向投资者赔
偿相关损失”。


2014年6
月27日起
长期有效

履行中

四、 其他承诺


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实际损失”。


公司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公司上市
后,如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
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向投资者赔偿相
关损失”。


2014年6
月27日起
长期有效

履行中

陈喆

一、 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1、 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地位
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


2014年6
月27日起
长期有效

履行中




场第三方的权利;
2、 不利用自身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地位
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 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公司进行
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
为;
4、 在公司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
的关联交易时,本人将积极、善意促使公司采取如下措
施规范该等关联交易:
(1)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
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披露;
(2) 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
格。



本人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若本人
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
厘定确认后,本人将在公司董事会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公
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本人拒不赔偿公司遭受的相关损失
的,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公司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及工资
薪酬,作为本人对公司的赔偿。本人应配合公司消除或
规范相关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关联交易、
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等。


二、 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人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相似的业务,未拥有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控股公司、联
营公司及合营公司,将来也不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
的业务;本人将不投资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或项
目,以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保证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直接或间接从
事、参与或进行与公司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经营活
动。


本人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公司上
市后,如果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在有
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人将在公司董事会通知的时
限内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本人拒不赔偿公司遭受
的相关损失的,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公司应向本人支付的
分红及工资薪酬,作为本人对公司的赔偿。


2014年6
月27日起
长期有效

履行中

三、 关于股份限售承诺


陈喆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份(扣除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锁定
期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2016年11
月17日起
长期有效

履行中




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届时本人所
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陈喆就减持意向承诺:“本人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
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
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
份。锁定期满两年内,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份的,则
在减持对公司二级市场不构成重大干扰的条件下,本人
每年所累积减持的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
100%。该等减持方式为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等法律允许
的方式。该等减持行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陈喆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本人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内容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以上承诺内容,均不因陈喆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被放
弃或失效。


四、 关于IPO稳定股价承诺


为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
司A 股股票上市后3年内,收盘价(除权除息后,下
同)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
外,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公司
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
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及
回购的相关义务。未来新聘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
应履行本承诺规定的增持及回购的相关义务。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为:(1)公司回购股票;(2)公
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
(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导
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为: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
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二选择为

2016年11
月17日起
长期有效

履行中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
第二选择:(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
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
要约收购义务;(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
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第三选择为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
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每一自然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
限一次。


五、 关于股份回购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控
股股东陈喆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公司上市后,如本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
诺,自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的收
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2014年6
月27日起
长期有效

履行中

六、 其他承诺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
费行为进行约束;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
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
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承诺本人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
公司利益。

本人就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本人承诺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
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
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

2014年6
月27日起
长期有效

履行中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2) IPO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及对本次重组的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
未发生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
的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及其控制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目前没有以
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规减持
的情况,不存在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存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上
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关于股份限售承诺和其他承诺的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出现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出具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相关承诺约定的情形,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IPO稳定股价承诺的情况。


综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能够履行IPO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相
关承诺的情况,不会对本次重组造成不利影响。


(3) 是否存在因实施本次交易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风险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IPO时作出的承诺主要为股份限售承诺、稳
定股价的承诺、招股说明书的相关信息披露的责任承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等。经核查,
相关承诺均处于正常履行中,目前并未出现相关承诺未能履行且会受本次交易导致无法
履行的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IPO时所作承诺均处于正常履行中,且未限
制上市公司实施本次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因实施本次交易导致
承诺无法履行的风险。



3、 结合对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
司董事会构成及各股东推荐董事及高管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经营和财务管理机
制等,补充披露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1) 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进行调整的约定及安排


根据交易各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关于业绩补偿及
补偿义务人获得股份解限比例等事宜的协议书》等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协议,不存在对上
市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进行调整的约定。


因此,本次重组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进行调整的约定及安排。


(2)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及规章及上市公司章
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同时,上市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上市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上市公司通过该等内部治理制度进行重大事项决策。


本次交易完成后,陈喆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的决议具有重大影响,能够通过上市公司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股东权利。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有利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3)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机制
① 上市公司的经营机制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形成了良好的经营管理机制,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
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了董事、监事并聘请了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大会决定上市公司的经
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制定上市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事
项;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等;下属部门各司其职,行使相关
职能。


上市公司的上述经营管理机制不会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动。规范、有效、统
一的经营管理体系有利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② 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机制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聘请了专业的财务人员,建立了符合会计制度相关要求的财
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统一财务管理体系之中,财务系统、财务管
理制度将与上市公司财务系统实现全面对接,参照上市公司的统一标准,对经营进行日
常管理和账务核算。上市公司将按照公司治理要求进行整体财务管控,控制财务风险,
提高重组后公司整体的资金运用效率。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上述财务管理机制不
会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重大变动。


本所律师认为,结合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调整、重大事项决策机
制、经营和财务管理机制等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将保持稳定。


三、 《一次反馈意见》之第6题:1)彭澎、肖毅、黄英、郭占军和廖学峰共同投
资江西天速投资有限公司,彭澎、肖毅等14名交易对方持有北京尚通股权的比例与前
述股东持有标的资产的股权比例相同。2)基于尚通科技完善公司治理的需要, 彭澎、
肖毅于2016年1月2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同意在对尚通科技的日常经营
及其他重大事务决策上保持一致行动。3)交易对方新余尚为、新余亿尚为标的资产的
员工持股平台,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请你公司:1)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补充披露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2)补充披露
彭澎、肖毅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有效期、生效及变更、解除条件
(如有)等,交易完成后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是否继续有效以及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
响。3)补充披露新余尚为、新余亿尚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
目的,如专为本次交易设立,进一步说明交易完成后最终出资的自然人持有合伙企业
份额的锁定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补充披露交易对方之间是
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彭澎为新余尚为、新余亿尚之执行
事务合伙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此外,彭澎与肖毅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两


人在标的公司层面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除此之外,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其他
一致行动关系。


(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
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
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
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投资者认为其与他
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2) 交易对方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
① 彭澎、肖毅、黄英、郭占军和廖学峰不会因共同持有江西天速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速投资”)股权而具有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天速投资的工商档案,天速投资成立于2014年5月5日,彭澎、肖毅、黄英、
郭占军和廖学峰自天速投资设立时即持有天速投资股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彭澎持有天速投资62.92%股权,肖毅持有天速投资16.88%股权,郭占军持有天速
投资6.00%股权,黄英持有天速投资5.00%股权,廖学峰持有天速投资1.20%股权。另
一股东张建华持有天速投资8.00%股权。


根据彭澎、肖毅、黄英、郭占军和廖学峰的确认,彭澎、肖毅、黄英、郭占军和廖
学峰均独立行使作为天速投资股东的股东权利,各自独立决定是否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一致行动安排谋求共同扩大
表决权的情形,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征求决策意见或征集投票权进而对天速投资股东
会会议表决结果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彭澎、肖毅、黄英、郭占军和廖学峰目前共同持有天速
投资的股权,但该共同持股关系仅会对天速投资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不涉及上市公司
的经营管理,相关交易对方目前在天速投资层面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根据《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前述相关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层面不构成
一致行动关系。


② 彭澎、肖毅等14名交易对方不会因共同持有北京尚通股权而具有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北京尚通的工商档案,北京尚通成立于2016年3月31日,成立时的股东为标
的公司。2018年6月,标的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尚通100%股权分别转让给彭澎、肖毅
等14名交易对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彭澎、肖毅等14名交易对方持有
北京尚通股权的比例与前述股东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相同。其中,彭澎持有北京尚
通35.66%股权,肖毅持有北京尚通19.00%股权,两人均为北京尚通的主要股东。


鉴于2016年1月25日彭澎与肖毅签署标的公司层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时,
北京尚通为标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且2018年北京尚通的股东发生变更后北京尚通的
股权结构与标的公司一致,因此从实质角度应认定二人共同控制北京尚通。但根据彭澎、
肖毅的确认,彭澎、肖毅作为北京尚通的主要股东,在北京尚通层面未签署一致行动协
议,因此,彭澎、肖毅对北京尚通事实上的共同控制关系仅会对北京尚通的经营管理产
生影响,不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根据除彭澎、肖毅外其他12名交易对方的确认,除彭澎、肖毅外其他12名交易对
方均独立行使作为北京尚通股东的股东权利,各自独立决定是否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不存在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通过其他一致行动安排谋求共同扩大表
决权的情形,不存在相互委托投票、征求决策意见或征集投票权进而对北京尚通股东会
会议表决结果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虽然彭澎、肖毅等14名交易对方目前共同持有北京尚通的
股权,彭澎、肖毅共同控制北京尚通,但该共同持股及彭澎与肖毅的共同控制关系仅会
对北京尚通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不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相关交易对方目前在北
京尚通层面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因此,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
关规定,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层面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 补充披露彭澎、肖毅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有效期、生效及
变更、解除条件(如有)等,交易完成后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是否继续有效以及对上市
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2016年1月25日,彭澎与肖毅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将保证在标的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
思表示,以巩固双方在标的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2、双方在标的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保持的‘一致行动’指:双方在标的公司股东
大会中通过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的方式行使下列职权时保持投票的一致性:

(1) 共同提案;
(2) 共同投票表决决定标的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共同投票表决制订标的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共同投票表决制订标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共同投票表决制订标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
券的方案;
(6) 共同投票表决聘任或者解聘标的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标的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7) 共同投票表决决定标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 共同投票表决制定标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 在双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委托另一人参加会议并行
使投票表决权;如双方均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
票表决权;
(10) 共同行使在股东大会中的其它职权。



3、双方作为一致行动人的有效期为5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未经
双方共同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转让、质押等方式处理自己所有的股权,从而维持一致
行动的稳定性、有效性。


4、若双方在标的公司股东大会中对于某项决议不能达成一致,肖毅同意最终的投
票结果应和彭澎投票结果保持一致。


5、各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出的承诺,否
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6、协议以及双方在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争议解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7、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一经签署即不可撤销。


8、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是保证彭澎和肖毅在标的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
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双方在标的公司中的控制地位。鉴于本次交易完
成后,上市公司将成为标的公司的唯一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
彭澎和肖毅将不再继续执行《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完成后,考虑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可转债转股情形下,
假设交易对方所持有可转换债券全部按照初始转股价完成转股,则陈喆的持股比例由
32.15%变更为29.79%,陈喆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由35.07%变更为32.49%,陈喆仍
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另外,
为保证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彭澎和肖毅分别出具《关于不谋求上市公
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认可并尊重陈喆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增加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本人通过本次交
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衍生出的股份
除外)或提高表决权比例,且不通过任何方式形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彭澎与肖毅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不会导致本次交易
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 补充披露新余尚为、新余亿尚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
目的,如专为本次交易设立,进一步说明交易完成后最终出资的自然人持有合伙企业
份额的锁定安排。



2019年4月9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披露,上市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标的公司的控股权,实现对标的公司的控
股,具体购买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发行股份和现金支付的比例由双方正式签署的交易
协议另行约定。


新余尚为和新余亿尚的成立时间均为2015年9月22日,远早于上市公司筹划本次
交易的时间,且根据标的公司的确认,新余尚为和新余亿尚是作为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
台而设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余尚为和新余亿尚是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目的而设立,
并非为本次交易而设立。



四、 《一次反馈意见》之第7题:申请文件显示,1)尚通科技于2016年7月起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尚通科技取得股转系统出具的关于尚通科技终止挂牌事项的同意函。2)本次交易对方
应配合标的公司完成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摘牌的手续,将标的公司的公司形
式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并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请你公司:1)结
合挂牌时点、相关信息披露内容,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在股转系统挂牌以来信息披露的
合规性。2)结合股转系统有关摘牌的规定,补充披露尚通科技从股转系统摘牌尚需履
行的决策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以及有关摘牌事项的具体安排。3)补充披露尚通科
技就本次交易披露的财务报表、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及相关采购销售数据与尚通科技
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的相关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差异的原因及
合理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4)补充披露尚通科技变更公司形式的后续
时间安排,交易对方中存在的董事高管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转让限制的规定。请
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 结合挂牌时点、相关信息披露内容,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在股转系统挂牌以来信
息披露的合规性。



2016年7月7日,标的公司股票正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
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证券代码837839,证券简称“尚通科技”。自挂牌以来,
标的公司基本能够按照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及时、完整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及临
时公告。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在股转系统挂牌以来披露的更正以及补
充公告情况如下:

公告时间

公告名称

公告主要内容

2016年10月26日

2016半年度报告(更
正公告)

标的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在股转系统官网上发布了
《2016年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6-008】),由
于该公告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
利润”数据填列错误,现予以更正。


2017年8月21日

2016年年度报告(更
正公告)

标的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在股转系统官网上发布了
《2016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7-023】),由于
该公告中未披露与标的公司构成实质关联关系的18家公
司的关联交易,以及此前在统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情况时,仅统计彭澎持有的股份数量,遗漏了肖毅
的持股情况,现予以更正。





公告时间

公告名称

公告主要内容

2017年8月21日

2016年半年度报告
二次更正公告

标的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在股转系统官网上发布了
《2016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16-015】),
由于该公告中未披露与标的公司构成实质关联关系的14
家公司的关联交易,现予以更正。


2017年8月21日

关于补充确认2016
年至2017年6月关
联交易的公告

标的公司补充确认偶发性关联交易。


2018年7月2日

2017年年度报告(更
正公告)

标的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在股转系统官网上发布了
《2017年年度报告公告》(公告编号:2018-010),由
于该公告中“所有者权益”存在差异,现予以更正。


2018年4月24日

补充确认偶发性关
联交易公告

标的公司补充确认偶发性关联交易。


2018年4月24日

关于补充确认关联
交易及补充预计关
联交易金额的公告

标的公司补充确认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


2019年4月19日

关于2019年度日常
性关联交易预计及
补充确认超出预计
金额及预计范围的
关联交易公告

标的公司补充确认超出预计金额及预计范围的关联交
易。


2019年7月5日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公告

标的公司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瑞华专审字
[2019]40060003号)的审计结果对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
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


2019年7月5日

关于补充确认关联
交易的公告

标的公司补充确认偶发性关联交易。


2019年8月27日

关于召开2019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更正公
告)

标的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在股转系统官网上披露了
《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
告编号:2019-061),由于该公告中对股东大会的股权
登记日填写错误,现予以更正。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标的公司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股转
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公示的监管信息及中国证监会
(http://www.csrc.gov.cn)网站公示的处罚信息,标的公司自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以来,不存在因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而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或被股转
公司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况。


2、 结合股转系统有关摘牌的规定,补充披露尚通科技从股转系统摘牌尚需履行的
决策程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以及有关摘牌事项的具体安排。

(1) 标的公司股票从股转系统摘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股票从股转系统摘牌
已经履行的程序包括:

2019年8月15日,标的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申请股票在
股转系统终止挂牌以及向股东大会申请授权董事会办理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
的议案。


2019年8月31日,标的公司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申请股
票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以及向股东大会申请授权董事会办理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相关
事宜的议案。


2019年9月20日,标的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送了终
止挂牌申请材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受理了标的公司的终止挂牌
申请,并向标的公司出具了编号为ZZGP2019090039的《受理通知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尚需取得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意标的公司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的函。


(2) 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以及有关摘牌事项的具体安排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4.5.1 条的规定:“挂
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二)终止
挂牌申请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法》、《证券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未就挂牌公
司自愿申请终止股票挂牌作出任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且标的公司已就其股票在股转
系统终止挂牌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取得其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批
准。标的公司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同意标的公司在股转系
统终止挂牌的函后将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本所律师认为,标的公司在股转系统终止挂
牌程序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3、 补充披露尚通科技就本次交易披露的财务报表、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及相关采
购销售数据与尚通科技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的相关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请
补充披露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经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沟通以及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意见,本所律师基于非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如下:

(1) 补充披露尚通科技本次交易披露的财务报表与其在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的
差异

① 2017年度财务报表披露差异


单位:万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调整前金额

累积影响数

调整后金额

差异原因

预付款项

7,493.48

2.51

7,496.00

注1

应付职工薪酬

192.93

498.48

691.41

注2

其他应付款

136.66

14.59

163.25

注1

12.00

注3

盈余公积

401.18

-37.74

363.44

注4

未分配利润

3,928.69

-484.80

3,443.89

注4

营业收入

91,845.48

2.58

91,848.06

注1

营业成本

82,033.31

12.25

82,045.56

注1

销售费用

2,197.96

18.87

2,216.83

注2

管理费用

2,991.78

2.39

3,121.35

注1

115.17

注2

12.00

注3

研发费用

1,723.14

-43.17

1,679.97

注2



注1:根据款项性质调整内部代收代付事项,调增预付账款2.51万元,调增其他应付款14.59
万元,调增营业收入2.58万元,调增营业成本12.25万元,调增管理费用2.39万元。


注2:按权责发生制调整工资及奖金,调增销售费用18.87万元,调增管理费用115.17万元,
调减研发费用43.17万元,调增应付职工薪酬498.48万元。


注3:补提合作运营费,调增管理费用12.00万元,调增其他应付款12.00万元。


注4:按上述影响数调减未分配利润484.40万元,并调减盈余公积37.74万元。


② 2018年度财务报表披露差异


单位:万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调整前金额

累积影响数

调整后金额

差异原因

预付款项

5,395.86

209.17

5,605.02

注1

应付账款

1,334.45

128.00

1,462.45

注1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调整前金额

累积影响数

调整后金额

差异原因

应付职工薪酬

4.51

488.59

493.10

注2

其他应付款

100.76

24.00

124.76

注3

盈余公积

573.30

-29.08

544.23

注4

未分配利润

7,009.26

-402.34

6,606.91

注4

营业成本

16,122.64

-95.91

16,026.73

注1

销售费用

2,292.67

27.29

2,319.96

注2

管理费用

2,319.67

2.67

2,315.83

注1

-18.51

注2

12.00

注3

研发费用

2,742.28

-18.66

2,723.61

注2



注1:根据款项性质调整内部代收代付事项,调增预付账款209.17万元,调增应付账款128.00
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12.07万元,调减营业成本95.91万元,调增管理费用2.67万元。


注2:按权责发生制调整工资及奖金,调增销售费用27.29万元,调减管理费用18.51万元,
调减研发费用18.66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498.48万元,应付职工薪酬调增488.59万元。


注3:补提合作运营费,调增管理费用12.00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12.00万元,调增其他应
付款24.00万元。


注4:按上述影响数调减未分配利润402.34万元,并调减盈余公积29.08万元。


③ 2019年1-6月财务报表披露差异


单位:万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调整前金额

累积影响数

调整后金额

差异原因

货币资金

1,831.44

-102.97

1,728.47

注1

交易性金融资产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