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9能源01:中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时间:2019年10月14日 10:05:59 中财网
原标题:中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9能源01:中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债券代码:155469.SH 债券简称:19能源
01

中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一、与杭州湾化纤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杭州湾化纤有限公司诉中化天津港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案件的唯一编码(2016)津
72民初
354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杭州湾化纤有限公司、
中化天津港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原告:杭州湾化纤有限公司
被告:中化天津港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第三人:任丘市东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中化天津港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子公
司,其他当事人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二)一审或仲裁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2016)津
72民初
354号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 2016年
3月
17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仓储合同纠纷案
诉讼/仲裁的标的
货物损失
104,362,566.00元,关税及增值税损

21,404,812.30元,原告为进口货物支出的
代理费
1,073,513.09元,银行开证和承兑费用
321,033.63元,滞报金
899,200.00元等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天津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裁定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任丘市东胜石油化
工有限公司的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本
案诉因由侵权纠纷变更为港口仓储合同纠纷;
驳回原告杭州湾化纤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2017年
3月
10日

(三)二审或仲裁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2017)津民终
357号


上诉方姓名或名称杭州湾化纤有限公司
上诉方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杭州湾公司一审诉讼
请求
二审受理时间 2017年
5月
24日
二审受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2017年
12月
28日

(四)再审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2018)最高法民申
2289号
再审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杭州湾化纤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申请请求
再审申请人因与中化天津港石化仓储有限公
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高级人民法院
(2017)津民终
35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定结果驳回杭州湾化纤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裁定结果的做出时间 2019年
7月
15日

二、与弗伦特萨加公司(Front Saga Inc.)共同海损纠纷案
(一)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弗伦特萨加公司(Front Saga Inc.)诉中化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

行人”)下属重要子公司中化石油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共同海损纠纷案。


案件的唯一编码(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
1336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弗伦特萨加公司(Front Saga Inc.)、
中化石油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原告:弗伦特萨加公司(Front Saga Inc.)
被告:中化石油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当事人与发行人的关系
中化石油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其他
当事人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二)一审或仲裁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
1336号
本次诉讼/仲裁的受理时间 2015年
5月
28日
本次诉讼/仲裁的案由共同海损纠纷案
诉讼/仲裁的标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7,520,967.76美元及相应的


利息
立案/接受仲裁的机构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中化石油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弗伦特萨加公
司(Front Saga Inc.)支付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1,437,175.34美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按中国
银行同期美元活期存款利率自
2015年
4月
24
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驳回原告弗
伦特萨加公司(Front Saga Inc.)的其他诉讼
请求。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2017年
11月
30日

(三)二审或仲裁情况

案件的唯一编码(2018)沪民终
104号
上诉方姓名或名称
弗伦特萨加公司(Front Saga Inc.)、
中化石油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上诉方诉讼请求
1、弗伦特萨加公司(
Front Saga Inc.)上诉请
求: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有错
误,判决结果不公,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
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弗伦特萨加公
司(Front Saga Inc.)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中化石油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审判决关
于涉案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认定错误,请求撤
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中化公司不支付共同
海损分摊费用。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上诉请求:一审法院关于弗伦特萨加公司
(Front Saga Inc.)的起诉未超过一年诉讼时
效的认定有误,请求改判驳回弗伦特萨加公司
(Front Saga Inc.)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受理时间
2018年
3月
16日
二审受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的做出时间
2019年
8月
29日

三、诉讼、仲裁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仲裁案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后续
发行人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2019 1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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