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兴泰债券: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10月15日 00:10:42 中财网

原标题: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兴泰债券: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月




重要提示

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7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7】111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31日起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
准。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
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
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


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包括特定机构投资者,因此可能存在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
赎回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特定机构投资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施加重大
影响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
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19年8月30日(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
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19年第2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6
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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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募集.......................................................................................................... 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九、基金的投资.......................................................................................................... 40
十、基金的业绩.......................................................................................................... 49
十一、基金的财产...................................................................................................... 4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5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十七、风险揭示.......................................................................................................... 6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2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0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4
二十四、备查文件.................................................................................................... 104



一、绪言

《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
规定以及《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兴泰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
人投资者销售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全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本基金的首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止。第二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3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
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8、开放期:指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
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
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


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
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
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
于三年

4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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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申购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申购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 系 人: 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2008年1月,
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08]6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年4月9日,公司完成
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由9800万元变更为人民
币1.2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全球人寿保
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2008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
许可[2008]888号),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相
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1.5
亿元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年12月28日,因公司发展需要,
公司名称变更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19年8月30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
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
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
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
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LOF)、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天添益
货币市场基金、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兴全祥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多
维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兴全恒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26只基金。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深圳、厦门、上海设有分公
司,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总部下设投
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监察稽核部、风险
管理部、运作保障部、基金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
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养老金管理部、交易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
子商务部、客户服务中心。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
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1960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
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省建设银行投资处干部,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综合处
科长,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兴业银行总行证券业务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福建兴业证券公司总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总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


庄园芳女士,董事,总经理,1970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
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干部、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交易业务部负责人、证券
投资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副总裁,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黄奕林先生,董事,1968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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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中心总经理、投行总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产
品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收益事业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兴业证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总经理,兼任兴证(香港)金融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非执
行董事、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年生,荷兰国籍,经济学硕士。

历任ForsytheInternational B.V.财务经理,麦肯锡公司全球副董事,同方全球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全球人寿企业中心有限
公司一般代理人、全美人寿创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咨询委员会成员、
全美人寿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咨询委员会成员。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
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责人,兼任全球人寿美国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桑德.马特曼先生(Sander Maatman),董事,1969年生,荷兰国籍,硕士。

曾任荷兰Robeco鹿特丹投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Aegon投资管理公司固定收益
经理及产品发展部总监、Aegon银行财务总监、Aegon荷兰风险与资本管理负责
人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董事,兼任全球人
寿美国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简·丹尼尔女士(Jane Daniel),董事,1969年生,英国国籍,具备苏格兰
特许银行家协会(FCIBS)会员资格、英国特许银行家协会(ACIB)资质。历
任国民西敏寺银行职员,苏格兰皇家银行公司银行业务与变革管理部高级经理、
公司银行与金融市场部运营风险副主管、财富管理全球企业风险主管、全球交易
服务风险主管、全球交易服务和运营风险全球主管、流动性管理与支付首席风险
官、国际银行业务运营风险全球主管、国际银行业务首席运营办公室全球控制主
管(董事总经理),天利投资欧洲、中东、非洲与亚太地区运营及企业风险主管、
全球运营与企业风险主管兼欧洲、中东、非洲地区首席风险官。现任全球人寿资
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全球首席风险官、董事,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
事会成员、全球人寿匈牙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欧阳辉先生,独立董事,1962年生,美国国籍,获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
校金融学博士和美国杜兰大学化学物理学博士学位。曾任雷曼兄弟公司、野村证
券及瑞士银行的董事总经理。曾被美国北卡大学授予终生教职和任美国杜克大学
副教授。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杰出院长讲席教授,兼任海能达通信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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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司独立董事、中国平安保险独立董事、广东华兴银行独立董事。


吴明先生,独立董事,1977年生,法学双学士,具有中国律师资格、英格
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律师资格。曾任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亚太长城律
师事务所律师,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任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1968年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日本学术振兴会
研究员,三菱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公司风险管理领导力项目成员。现任
DAC财务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概况

夏锦良先生,监事会主席,1961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兴业期货有限公司总经
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法律部总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
总监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
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兼任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陈育能女士,监事,1974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民航快递财务会计助
理经理,KPMG助理经理,新加坡Prudential担保公司财务经理,SunLifeEverbright人寿保险财务计划报告助理副总裁。现任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


秦杰先生,职工监事,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企业咨询有限
公司内部审计、风险管理与合规咨询服务部门高级经理、负责人,德勤华永会计
师事务所高级咨询顾问等职务,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现任兴
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监与风险管理部
总监。


李小天女士,职工监事,1982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方日报》、《南
方都市报》记者,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助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兰荣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
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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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园芳女士,董事、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卫东先生,督察长,1968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
组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
责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
业集团公司总裁,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副总经理兼
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董承非先生,副总经理,1977年生,理学硕士。历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全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郑文惠女士,副总经理,1969年生,EMBA。历任兴业证券泉州营业部财
务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运营
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私人财富管理总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
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监兼上海兴全睿众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陈锦泉先生,副总经理,1977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职华安证券(原
名为安徽证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平安保险资产运营中心高级组合经理,
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绿色投资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专户投资经理。


詹鸿飞先生,副总经理,1971年生,硕士学历。历任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
信托投资公司、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电脑部职员、信贷员,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助理,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兴全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暨首席信息官兼运作保障部总监、交易部总监。


严长胜先生,副总经理,1972年生,硕士学历。历任武汉海尔电器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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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车间、设计科、销售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
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战略规划小组、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销售总部总经理,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渠道部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
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渠道部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睿女士,金融学硕士。历任红顶金融工程研究中心研究部经理,申银万国
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兴全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年11月2日至今)、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5日至今)、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9月20日至今)、兴全恒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21日至今)。


季伟杰先生,金融学博士。历任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研究员,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分析师,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
兴全恒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25
日起至今)、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
月28日起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由以下成员组成:

庄园芳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承非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兴全趋势投资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谢治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兴全合润分级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6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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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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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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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及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
及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
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1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
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
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
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
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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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提出修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
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
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
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
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
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
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
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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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
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刘峰
电话:021-62677777-212017
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 年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
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2 月5 日正式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开业二
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
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
达6.71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1582.87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606.20亿元。


2、资产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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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
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
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
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2019年6月30日,兴业银行
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67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0468.1亿元,基金
份额合计10311.43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风险管理部、法
律与合规部、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
组成。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与合规部、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
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
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
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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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
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
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
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
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
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
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
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控制、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基
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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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基
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30楼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27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706、20398927

传真:021-58368869、021-58368915

客服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
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朱瑞立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20398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湘照、汪芳

联系人:汪芳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7月5日证监许可【2017】
1110号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
基金。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3个月后的
月度对应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3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
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
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110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于2017年8
月24日至8月29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10,009,999,850.00份,其中
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350.00份,募集户数为2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
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
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
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本基金销售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开放期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
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
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
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限制

1. 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
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在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
构进行申购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网上直销系统办理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赎回时,具体办理
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3.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首次最低申购、单笔追加申购、定期定额
投资金额,单笔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除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外,
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4.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
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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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50万0.6%
50万≤M<200万0.4%
200万≤M<500万0.3%
M≥500万每笔500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赎回费率
N<7日1.5%
7日≤N<30日0.10%
N≥30日0

注:N为自然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况下收取的赎回
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等。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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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金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客户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3%,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2,000,000.00-2,000,000.00/(1+0.3%)=5,982.05元
净申购金额=2,000,000.00-申购费用=1,994,017.95元
申购份额=1,994,017.95/1.0600=1,881,149.01份
即:某客户投资2,0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元,则可得到1,881,149.01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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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客户赎回持有的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60日,其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0=1,148,00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00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360日的客户赎回持有的1,00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8,00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当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在开放期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发生下列情况时,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
的。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开放期的业务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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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
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开放期的业务办理
期间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
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
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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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
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4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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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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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
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
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开放期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上述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由于本基金存在开放期与封闭期,在开放期与封闭期将实行不同的投资策略。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
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
基金净值的波动。


在封闭期内的投资将依托基金管理人自身信用评级体系和信用风险控制措
施。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配比。

封闭期内具体投资策略如下: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
值因素、市场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
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2、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本基金根
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类属配
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利差的扩大及收窄分析,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债券投资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杠杆策略,力
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判断,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
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从而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当
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
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主要是根据不同信用等级资产的相对价值,确定资产在不同债券类
属之间的配置,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分析,确定信用债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分
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因此本
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另
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差曲线
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违约风险及
理论信用利差等。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着力分析信用
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体现将从动态的角度,
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进而
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
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


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期、中期、
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
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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