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安稳裕债券:汇安稳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原标题: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汇安稳裕债券:汇安稳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汇安 稳裕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 9 年 第 2 号 二零一 九 年 十 月 基金管理人: 汇安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1 7 年 9 月 1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 《关于 准予汇安 稳裕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 [ 201 7 ] 16 13 号 )进行募集。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生效。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 、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 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 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 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 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 ABS )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 益。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5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 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6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 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可转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 以及 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8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 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 0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前述 50% 比例的除 外。 12 、 根据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对招募说明书“第 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中“二、主要人员情况”的“(五)基金经理”的内容进行 了更新, 其余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 9 年 3 月 2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 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 目录 目录 ................................ ............................ 4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7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公告 ................................ ...... 7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7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77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78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94 第一部分 绪言 《 汇安 稳裕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以及《 汇安 稳裕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汇安 稳裕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安 稳裕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汇安 稳裕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汇安 稳裕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汇安 稳裕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汇安 稳裕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汇安 稳裕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 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销售机构:指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6 、登记 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汇安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 、 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3 4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5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交易 的时间段 3 8 、《业务规则》:指《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 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 6 、元:指人民币元 4 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 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 5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 6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 中青旅大厦 13 层 法定代表人: 秦军 成立时间: 2016 年 4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田云梦 联系电话: ( 010 ) 5671 160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 2016 ] 860 号 文批准设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 2 1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东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 计划学学士,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曾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 ,代理督察长 。 1 9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清 华大学 MBA 。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监理部总经理助理,中合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代理督察长 。 赵毅先生,董事。 1992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 1999 年获该 校经济学硕士学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 毕业。自 1997 年以来先后创办大连 生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中稻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生威投资有限公司。现任 大连生威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盛希泰先生, 独立董事。南开大学会计系研究生,北京大学 EMBA ,清华大学 五道口金融学院 EMBA ,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 05 - 15 三届全国青联常委兼金 融界别秘书长,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副主席,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联盟联席理事长, 中国青年创新创业联盟副会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天使专委会会员,湖畔大学保荐 人,南开大学校友总会副理事长、南开北京校友会会长、南开允能商学院理事长, 现任清华校友种子基金管理合伙人,阳光保险独立董事、首创股份独立董事。 李海涛先生,独立董事。 199 8 年获得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学 位。曾任密歇根大学 Ros s 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长江商学院 金 融学访问学者。现 任长江商学院副院长及杰出院长讲习教授。 陈伟莉女士,独立董事。 1984 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学位, 2006 年获得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 EMBA 。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戴樱女士,监事。 2004 年毕业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贸易专业学士学 位。曾就职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任采购部经理助理;上海樱琦干 燥剂有限公司 , 任公司董事;上海上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现任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3 、 高级管 理 人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秦军先生,总经理 ,代理督察长 。(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刘强先生,副总经理。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CMA) ,东北财经大学审计学 学士。历任阿尔卡特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霍尼韦尔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阿特维斯 ( 中国 ) 财务及信息技术总监,北京刚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4 月 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郭兆强先生,副总经理。 2 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保荐代表人。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山西证券投行部综合经理、中德证券高级副总 裁,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2016 年 4 月 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窦星华先生,副总经理。 12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CFA 。英国杜伦大学金 融学硕士。历任标准普尔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指数分析师,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高级设计经理及总经理助 理,盛世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 201 6 年 7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任产品及创新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 王俊波先生,副总经理。 1 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 士。历任中国平安产险营销策划经理,嘉实基金券商业务部主管,兴业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监。 2016 年 7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 4 、本基金 的 基金经理 仇秉则, CFA , CPA ,中山大学经济学学士, 13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 级信用分析师。 2016 年 6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固定收益投 资部副总经理一职,从事信用债投资研究工作。 2016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8 年 2 月 9 日,任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 月 25 日 至 2018 年 2 月 9 日,任汇安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 月 13 日至 2018 年 5 月 14 日,任汇安丰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3 月 13 日至 2018 年 5 月 14 日,任汇安丰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1 月 10 日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任汇安丰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 日至 2 019 年 1 0 月 1 1 日 , 任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5 日至 2 019 年 1 0 月 1 1 日 ,任汇安嘉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2 日 至 2 019 年 1 0 月 1 1 日,任 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 27 日至 2 019 年 1 0 月 1 1 日 ,任汇安丰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 8 月 10 日至 2 019 年 1 0 月 1 1 日 ,任汇安丰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今,任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9 年 5 月 10 日至今,任汇安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 019 年 8 月 9 日至今,任 汇安嘉诚一年封闭运作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 019 年 1 0 月 1 4 日至今,任 汇安稳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 5 、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秦军先生,总经理,代理督察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23 年银行、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CFA ,硕士。 2005 年 4 月加入嘉实基金,从事债券研究及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2008 年 5 月加入建信基金,曾管理建信收益增强、安心保本、稳定增利、 双息红利四只债券型基金,多次被评为金牛基金。 2018 年 5 月加入汇 安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董事总经理。 邹唯先生,首席投资官。 18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理科硕士。 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 析师、基金经理、主题策略组组长,中信产业基金金融投资部董事总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题策略组组长、董事总经理。 2017 年 12 月 1 日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首席投资官,董事总经理。 仇秉则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 CFA , CPA ,中山大学经济学学士, 1 3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 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信用分析师。 2016 年 6 月加入汇安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一职,从事信用债投资研 究工作 。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 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 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风险管理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和其 他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应当严格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和评估等 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管理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效果。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系统全面、切实可行的风险 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 风控部以及各个业务部门。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审核、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 1)向董事会建议风险定义和风险评估标准,审阅管理层提交的风险管理报 告、督察长提交的监察稽核报告; 2)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建 议; 3)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性建议; 4)提议聘请、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和工作情况进 行评议; 5)协助董事会审查公司内控制度、重大项目和审计重大交易;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督察长 1)出席或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2)对公司的基金运作、专户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并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并将报告上报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 3)如发现公司及基金运作中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立即告知公司总经理 和相关业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 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5)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并在董事会及董事 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以及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 6)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7)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8)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人员泄露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非公 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4)合规风控部 1)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制订的合规管理政策及管控措施、风险管理政策和 管控措施; 2)倡导、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3)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4)参与公司新产品的开发设计,对潜在合规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 控制建议; 5)对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披露文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6)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 7)监控投资合规运作,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独立 动态监控; 8)监控投资风险,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事前、事 中、事后风险控制; 9)对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进行风险定量分析; 10)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分析; 11)制订投资管理业绩的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绩效,抄送投资决 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业绩的重要参考 依据; 12)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就内控的合规性、合理性、完备 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3)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督察长处理相关事宜; 14)有权提议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基金运作状况进行 审计; 15)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6)监督和检查员工遵纪守法情况和职业操守情况,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17)负责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 18)完成督察长要求的其他工作。 (5)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对 风险来源和产生原因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并对风险的严重性、发生的可能性及 其影响进行测定和管理,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为保障风险管理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必须形成良好的控 制环境,建立持续的风险管理检验制度和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2)控制环境是与风险管理制度相关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 对业务、员工的影响。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为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要素提供规则和架 构,主要包括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员工对风险 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公司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 良好的控制环境。 (3)公司致力于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文化氛围,使得风险管理意识能在公 司内部广泛分享,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 管理制度的执行。 (4)风险管理检验制度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 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持 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是指合规风控部及时将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向公司总 经理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以保证总经理、督察长和董事会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6)合规风控部应定时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 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司决策层,并坚持重点管理的原则,对相关投资部门、 运营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7)公司各级人员均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准确、及时地反映情况,对风 险管理工作不力或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依 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8)对因风险管理工作出色,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发生,为公司挽回了 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9)对于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 公司应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 (10)对于部门制度不完备、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乱而造成较大风险并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概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 亿元,增幅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 亿元至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 1,474.65亿元,增幅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 国《环球金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 最佳数字银行”、“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 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 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1000强”中列第2位;在美国《财 富》“2017年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列第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 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 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5年获得中债登“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在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 021 - 80219047 邮箱: DS@huianfund.cn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 13 层 联系人:田云梦 电话: 010 - 56711624 上海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 层 02 单元 联系人:于擎玥 电话: 021 - 80219027 ( 2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 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www.huianfund.cn 。 2 、 其他销售 机构 ( 1 ) 公司名称: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法定代表人:任淑桢 网址: www.hongtaiwealth.com 客服电话: 4006706863 ( 2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传真: 021 - 5508 - 5991 客服电话: 400 - 820 - 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 3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 - 773 - 772 网址: www.5ifund.com ( 4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95021/400 - 1818 - 188 ( 5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 53 层 5312 - 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 400 - 021 - 8850 网址: https://www.harvestw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秦军 电话:010-56711600 传真:010-56711640 联系人:刚晨升 三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张青萌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 9月1日证监许可[2017]1613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 期。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自2017年12月25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8年3月21日 募集工作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 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200,172,489.36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 行利息共计1948.80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8年3月23日全额划 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汇安稳裕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44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1.00元 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200,172,489.36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1948.80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200,174,438.16份基 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866.51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04%。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 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 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8年3月2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8年6月11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 详情请见相关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 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如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则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300万元 0.50% 3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M为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 购申请单独计算。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期间 ( Y ) 赎回费率 Y < 7 日 1.50% 7 日≤ Y < 30 日 0.80% 30 日≤ Y < 365 日 0. 2 0% Y ≥ 365 日 0% 注:Y为持有期间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40万 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375,781.63份 即:投资人投资4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 元,可得到375,781.63份基金份额。 例: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某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 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份额=5,999,000.00/1.0560=5,680,871.21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 元,可得到5,680,871.2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 比例要求的情形。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 10% )的 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第( 1 )或( 2 )项措施处理,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4 ) 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 或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