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尊悦发起式定开债券:鹏华尊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19年10月17日 09:06:01 中财网

原标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鹏华尊悦发起式定开债券:鹏华尊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纸01







鹏华尊悦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
................................
.........
10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
................................
.................
1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
................................
.............................
1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27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3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5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5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59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
................................
.............
61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62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6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
................................
.............
64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65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鹏华尊悦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尊悦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
而来,
鹏华尊悦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转型后的鹏华尊悦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鹏华尊悦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后,原《鹏华尊悦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
失效


《鹏华尊悦
6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即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动转为《鹏华尊悦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变更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
前景
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
者公开销售。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鹏华
尊悦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兴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鹏华
尊悦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鹏华
尊悦
3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鹏华
尊悦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并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颁布、同年
6

1

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0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实施的《
公开募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8

31

颁布

同年
10

1
日实

的《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
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
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销售机构:指
鹏华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鹏华尊悦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日,原《鹏华尊悦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
失效


2
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1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2

T
+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3
3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含)起至
3
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3
4
、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原则
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3
5
、开放日:指
开放期内,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7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
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38

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
鹏华尊悦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鹏华
尊悦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即
2018

5

9
日起,下同)
不低于三年


3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
鹏华尊悦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自《鹏华尊悦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
0
、《业务规则》: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

2
0
%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3
、指定媒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5
4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
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
6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鹏华
尊悦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

3
个月

的对应日的前一
日止
的期间封闭运作,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对应日
不存在对应日期
或为
非工作日
,则
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五个工作日、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定期开放的形式保持适度流动性,力求取得
超越基金业
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
不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
实施前
基金
管理人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

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

基金
份额总数的
50
%

本基金
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销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鹏华尊悦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尊悦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成。



鹏华尊悦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
7

12

4
日获中国证监
会证监行政许可【
201
7

2234
号文
准予注册


鹏华尊悦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管理人于
2018

5

9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鹏华尊悦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201
9

8

15
日至
201
9

9

9
日,
鹏华尊悦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鹏华尊悦
6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
鹏华尊悦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基金
运作方式、基金名称
等。上述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
9

10

17
日起,原《
鹏华尊悦
6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失效,《
鹏华尊悦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鹏华尊悦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三年


对应
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
自动
终止。



《鹏华尊悦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满三年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鹏华尊悦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
续的,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包括当天申购、
赎回、基金转换中转入以及转出的未确认份额),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
行清算并终止,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
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
行。







第六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
起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合同生效之日(含)起至
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起至3个
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原则上不
少于五个工作日、
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
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方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具体示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3
个月
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起原则上不少于五
个工作日、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交易申请
的,其交易申请将被
拒绝。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

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
+
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
低基金销售费用。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
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
、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受法律法规限制的
个人投资者申购。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4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

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部分
拒绝,被拒绝
部分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

发生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
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
0
%
,即认
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和赎回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
)延缓支付:在当日不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



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的百
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

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1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部分,
进行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
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
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2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
1
)全额赎回”

或“(
2
)延缓支付”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
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
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
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设立日期:
1998

12

22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8

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
.
5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
82021233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易过户

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
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
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8

2
2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银

[
1988
]
347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
.
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
[
2005
]
74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
期限

《鹏华尊悦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暂不设置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置和相关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
以上(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9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

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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