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景富纯债:广发景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19年10月17日 14:05:38 中财网

原标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景富纯债:广发景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广发
景富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
银行
股份有限公




【重要提示】


本基金

2019

7

17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9]1308


准予注册




本基金
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其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来自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因此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还面临基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
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

本基金需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因此信
用风险对基金份额净值影响较大。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2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5
第十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3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8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93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9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9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97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
景富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
广发
景富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
景富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或简称
具有以下含
义:


1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广发
景富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2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
景富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指《
广发
景富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
景富
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
景富
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
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确认
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3
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
0%


4
6
、元:指人民币元


4
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



4
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
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3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4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
5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概况


1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105

-
49848
(集
中办公区)


3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33



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
、设立时间:
2003

8

5



6
、电话:
020
-
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
、联系人:
邱春杨


8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
15.763
%、
15.76
3
%、
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
事、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
兼职副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
准则委员会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
规范组成员。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
长,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
任、总经理助理,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
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



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
总经理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曾任烽火
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市前
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总经理,香江集团有限
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女企业家协会
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
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会长,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香港
各界文化促进会主席。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
总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
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
员,全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
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
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
席风险官、集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
支公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
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



兼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
长,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商学院博
士生导师,
兼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
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会长、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
-
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
MBA
)教育中心副
主任、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东北
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
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
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股东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
管,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
发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
州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
息技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
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
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创新驱
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
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
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
兼职委员。



邱春杨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
程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
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
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
基金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
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安富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工作。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
、基金经理


代宇女士,金融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

2011

8

5
日至
2014

8

4

)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3

6

5
日至
2015

7

24

)
、广发新常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12

13
日至
2018

1

11

)
、广发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5

5

14
日至
2018

1

12

)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5

4

15
日至
2018

3

14

)
、广发汇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11

28
日至
2018

6

12

)
、广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2

8
日至
2018

10

29

)
、广发量化稳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8

4
日至
2018

11

30

)
、广发安瑞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7

26
日至
2019

1

18

)
、广发汇祥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

2017

6

27
日至
2019

1

18

)
、广发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5

5

14
日至
20
19

1

22

)
、广发安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

2016

8

19
日至
2019

1

22

)
、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6

13
日至
2019

4

10

)
、广发安泽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10

30
日至
2019

4

10

)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
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2

3

13
日起任

)
、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3

8

21
日起任职
)
、广
发聚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
(

2014

8

5
日起任职
)
、广发成长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5

2

17
日起任职
)
、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5

5

27
日起任职
)
、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11

9
日起任职
)
、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1

6
日起任职
)
、广发汇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2

13



日起任职
)
、广发汇安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3

31
日起
任职
)
、广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3

26

起任职
)
、广发汇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6

20
日起任职
)
、广发景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9

3

21
日起任职
)
、广发
汇吉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9

4

10
日起任职
)
、广
发景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9

7

24
日起任职
)
、广发政策性金融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9

8

14
日起任职
)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芊女士、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
现金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和
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毛昞华先生
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基金定期
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
担损失;



5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
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
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
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
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
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
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



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
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
合规风控部门
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

合规风控部门
属于内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
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
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法定代表人:
金煜


成立时间:
1995

12

29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
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78.0578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

[2009]814



托管部门联系人:
闻怡


电话:
021

68475888


传真:
021

68476936


上海银行成立于
1995

12

29
日,是一家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外资股份及个
人股份共同组成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位于上海
,
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
代码
601229




上海银行以“精品银行”为战略愿景,以“精诚至上,信义立行”为核心价值观,近年
来通过推进专业化经营和精细化管理,着力在中小企业、财富管理和养老金融、金融市场、

境金融、在线金融等领域培育和塑造经营特色,不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上海银行目前在上海、北京、深圳、天津、成都、宁波、南京、杭州、苏州、无锡、绍
兴、南通、常州、盐城等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形成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和中西部重点城
市的布局框架;发起设立四家村镇银行、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尚诚消费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并与全球
120
多个国家和地区近
1500
多家境内外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上海银行自成立以来市场影响力不断提升,在英国《银行家》
2017
年公布的“全球前
1000
家银行”排名中,按一级资本和总资产计算,上海银行分别位列全球银行业第
85
位和
89
位;



多次被《亚洲银行家》杂志评为“中国最佳城市零售银行”。



截至
2017
年底,上海银行资产总额
1
8
,
077
.
66
亿元,客户存款余额为
9
,
235.85
亿元,
较期初增长
8.78%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为
6
,
640.22
亿元,较期初增长
19.86%
;净利润
153.37
亿元
,资本充足率为
14.33%

拨备覆盖率
272.52%




2
、主要人员情况


上海
银行总行

设资产托管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能部门,内设
产品管理部、托
管运作部(下设托管
运作团队和运行保障团队)、稽核监督部
,平均年龄
30

左右

100%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业务
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上海银行于
2009

8

1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814
号。



截至
2018

3

31

,上海银行已托管
31

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为天
治成长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
100

ECPI ESG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鹏
华双
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季
季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双债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丰信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事件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现金宝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浦银安盛月月盈安
心养老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华安添颐养老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万
家瑞兴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博时裕荣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
盈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弘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兴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博时悦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泰柏瑞爱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富海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盈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博时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瑞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万家瑞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基金的资产净值合计
221.03
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上海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是由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共同
组成。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内控稽核工作,各业务部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
托管部所有的部室、岗位和人员。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的稽核监督团队,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业务部室在内部组织结构上形成相互制约,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体系。




4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
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前提,保证托管资产的
安全与完整;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
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5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与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4

内部控制制度
及措施



1
)建立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
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
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托管业务前后台分离,不同岗位相互牵制的管理结构。




3
)专门的稽核监督人员组织各业务部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
施。




4
)托管业务操作间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定期开展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保证业务连续不中断。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
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
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保利国际广场
南塔
1
0



直销中心电话:
020
-
89899073


传真:
020
-
89899069 020
-
89899070



2
)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
11

1101
单元


(电梯楼层
12

1201
单元)


电话:
010
-
68083113


传真:
010
-
68083078



3
)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905
-
10



电话:
021
-
68885310


传真:
021
-
68885200



4
)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
www.gffunds.com.cn




司网址
: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或
020
-
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
-
34281105



5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其他
基金


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
销售
机构或
销售
机构新增营业网
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
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105


49848
(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
0
20
-
8989
8970


传真:
0
20
-
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
心(广州东塔)
29
层、
10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
020

37181333


传真:
020

37181388


经办律师:
杨琳

刘季平


联系人:王晓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
020

28812888


传真:
020

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
马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9

7

17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9]1308
号文
注册
募集。



一、
基金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
类型


债券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募集
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9

10

21
日至
2020

1

20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
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募集
方式及
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

除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
售基金份额。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
(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募集
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在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份额
发售
面值:人民币
1.00



2
、认购价格:人民币
1.00



3
、认购费用



认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0
%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
、认购份额的计算
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
认购本基金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
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

投资
10
,00
0
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
对应
认购费率为
0.
60
%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
,00
0
/

1+0.
60
%
)=
9,
940
.
36



认购费用
=
10,
00
0

9,940.36

59
.
64



认购份额
=

9,940.36

5

/1.00

9,945.36



即投资者投资
10
,00
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45.36
份基金份额。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



1
)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
不再
接受撤销申请。



3
、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
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
、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
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和
基金


机构销

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
10

(含认购费)
,追加认
购最低限额为
10
元(
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
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

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
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
、本公司直销机构;


2

其他销售
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
点。






二、
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除直销中心外,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
含申购费
)
人民币;投资人
追加申购时最低
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
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
在一家指定
媒介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申请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时查询。因投资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
申购费


赎回费



1
、申购费率



1

申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0
%
,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300万

0.6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T<7天

1.50%

7天≤T<30天

0.10%

T≥30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持有
7
天之内赎回,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
7
天或以上,赎回费计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未计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等。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
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
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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