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股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0月)

时间:2019年10月17日 15:56:01 中财网

原标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H股ET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0月)












南方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10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风险揭示.................................................................................................................................... 9
§4 基金的投资 ............................................................................................................................... 17
§5 基金管理人 ............................................................................................................................... 30
§6 境外投资顾问 ........................................................................................................................... 39
§7 基金的募集 ............................................................................................................................... 40
§8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9 基金份额的折算和变更登记 ................................................................................................... 42
§10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3
§11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5
§12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13 基金的财产 ............................................................................................................................. 58
§14 基金资产估值 ......................................................................................................................... 59
§15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19 基金托管人 ............................................................................................................................. 74
§20 境外托管人 ............................................................................................................................. 79
§21 相关服务机构 ......................................................................................................................... 80
§22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23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2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6
§25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8
§26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9
§27 备查文件 ............................................................................................................................... 130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2月21日证监许可[2017]255号文注册募集,并于2017
年11月3日获得证监会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7] 2523号)。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已于2018年2月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本基
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
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除了需要承担与
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
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
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
动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当日竞价买入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赎回。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9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方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南方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南方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
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7、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
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0、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港股通交易日,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
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
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
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以及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规定的赎回对价或现金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元:指人民币元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3 风险揭示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
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港股通股票申购赎回模式,申购
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1、本基金的特别风险

(1)投资港股通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
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
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
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
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
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
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
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
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
结相应的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
带来的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
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
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
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
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②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港联合交易所
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
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
险。


④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
安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
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
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
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
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⑤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
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
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
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
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
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
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①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
每日额度不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
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②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
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
买入;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再进行调出港股的买入交易风
险及股价波动风险。



③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
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
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
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
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④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
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
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
行权;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
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⑤代理投票

由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
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5)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
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
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
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6)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
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
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7)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
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
外,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
市场所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2)指数下跌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
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3)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
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
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
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
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
大。


④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相同;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
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
考。由于计算公式、汇率数据来源及来源时间不同,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
差异,与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实际结算价格也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
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5)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
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6)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
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
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
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8)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可能改变,投资组合需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9)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②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
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代理机构。


③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


(10)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
欺诈行为、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
算机构等等。


2、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

(1)股票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
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
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
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
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发行


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
险。


(3)衍生品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
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
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
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4)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
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5)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3、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①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目前为100万份),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
场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②基金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
因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此外基
金投资于香港市场,香港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交易产生影响。


③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但
是,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
基金份额净值。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
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为
被动式指数基金,主要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是香港市场最大及成交最活跃
的中国企业,且本基金已依照指数权重进行了分散投资,以上均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
好的基础。根据《流动性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
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将依据市场最新流动性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适
当的每日赎回上限,以尽量规避巨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
时基金管理人将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
人的利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
的规定办理。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
付赎回对价。


4、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
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
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
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5、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6、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
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
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
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7、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
本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
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标的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根据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
司的授权发布及编制。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的商标及名称由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全权拥有。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已同意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南方恒
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使用及参考标的指数,但是,恒生指数有限公
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就(i)标的指数及其计算或任何与之有关的数据的准确性或
完整性;或(ii)标的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的适用性或适合性;或(iii)任


何人士因使用标的指数或其中任何成份或其所包涵的数据而产生的结果,而向本基金的任
何经纪或本基金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人士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也不会就标的指数提供或
默示任何保证、声明或担保。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可随时更改或修改计算及编制标的指数及
其任何有关的公式、成份股份及系数的过程及基准,而无须作出通知。在适用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恒生指数有限公司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不会因(i)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就本基金使用及/或参考标的指数;或(ii)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在计算标的指数时的任何失准、
遗漏、失误或错误;或(iii)与计算标的指数有关并由任何其它人士提供的资料的任何失准、
遗漏、失误﹑错误或不完整;或(iv)任何经纪、本基金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
士,因上述原因而直接或间接蒙受的任何经济或其它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 任何经纪、
本基金持有人或任何其它交易本基金的人士不得因本基金,以任何形式向恒生指数有限公
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何
其它人士,须在完全了解此免责声明,并且不能依赖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恒生资讯服务有
限公司的情况下交易本基金。为避免产生疑问,本免责声明不构成任何经纪、持有人或任
何其它人士与恒生指数有限公司及/或恒生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任何合约或准合约关系,
也不应视作已构成这种关系。任何投资者如认购或购买本基金权益,该投资者将被视为已
承认、理解并接受此免责声明并受其约束,以及承认、理解并接受本基金所使用之标的指
数数值为恒生指数有限公司酌情计算的结果。





§4 基金的投资

4.1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4.2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沪港通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及包括深港通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基金在境内可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基
金在境外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公募基金、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期权等
金融衍生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正常情况下,
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4.3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法。本基金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
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在保持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前提下,达到有效复制标的指数的目的。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
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
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
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优先通过港股通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如果未来出现由于港股
通额度受限、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更等影响投资运作的情形时,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人的
利益,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额度进行投资,直接委托香
港的经纪商投资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当遇到成份股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


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
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
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依照标的指数的定期调整规则,对股票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并购、股份回购、增发、送配、拆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
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发布的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
整;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
数;

C、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个别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属于港股通股票范围或
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将综合考虑
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人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构造替代性组合的方法如下:

A、按照与被替代股票所属行业及基本面相似的原则,选取替代股票备选库。本基金投
资采用与标的指数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分类标准;

B、采用备选库中各股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的历史数据,分析其与被替代股票的相关
性;

C、选取备选库中与被替代股票相关性较高的股票组成模拟组合,以模拟组合与被替代
股票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为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各股票的权重。


为了实现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基金管理人还将综合考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数
量、流动性、投资限制、交易费用及成本,以及税务及其他监管限制,决定是否采用抽样
复制的策略。对于复制方法的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本基金管理人需在
方法变更实施前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阐明变更复制方法的原因。


3、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
性,构建本基金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组合。


4、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股指期货、期权、权证以
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中主要
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以及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达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同时降低仓位频繁调整
带来的交易成本。


4.4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正常情况下,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80%。


(2)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3)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
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7)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2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项、第(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如因港股通额度不足原因导致基金持仓比例超限,基金将在额度可用后5个
工作日内调整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具体个案,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
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
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6、若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
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本基金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
定。


7、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申购或赎回数额较大及
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
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不能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5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的标的指数收益率,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中
国企业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
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
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于1994年8月由恒生指数公司推出,成份股由市值最大、成交最活
跃的40只H股组成,用于衡量以H股形式在香港上市、注册登记地在中国大陆的企业的表


现。标的指数采取自由流通市值加权的方法,以充分考虑成份股的可投资性。同时,标的
指数每只成份股规定10%的权重上限,避免个股权重过大。


4.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
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主要投资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
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4.7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8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代理投票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买入的股票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对该股票
发行人的权利,将通过证券公司事先征求包括基金管理人在内的内地投资者的意见,并按
照其意见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9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32,035,889.28

97.63



其中:普通股

132,035,889.28

97.63



存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1,525,602.65

1.13

8

其他资产

1,678,921.27

1.24

9

合计

135,240,413.20

100.00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人民币132,035,889.28元,占净值
比98.33%。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132,035,889.28

98.33

合计

132,035,889.28

98.33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12,808,078.30

9.54

材料

2,136,320.29

1.59




工业

4,267,441.78

3.18

非必需消费品

5,169,944.78

3.85

必需消费品

2,446,686.32

1.82

医疗保健

2,275,856.35

1.70

金融

73,402,026.20

54.67

科技

13,399,262.61

9.98

通讯

12,099,529.78

9.01

公用事业

4,030,742.87

3.00

政府

-

-

合计

132,035,889.28

98.33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BICS)。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权益投资。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明细

4.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
称(英
文)

公司名
称(中
文)

证券代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
家(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人
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rporation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0939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2,328,000

13,782,020.27

10.26

2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
股有限
公司

0700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43,200

13,399,262.61

9.98

3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f

中国平
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231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156,500

12,913,144.90

9.62




China,
Ltd.

4

China
Mobile
Limited

中国移
动有限
公司

0941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172,000

10,765,103.15

8.02

5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工
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139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2,065,000

10,354,038.03

7.71

6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398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2,222,000

6,450,194.92

4.80

7

CNOOC
Limited

中国海
洋石油
有限公


0883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500,000

5,876,128.80

4.38

8

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招商银
行股份
有限公


396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109,500

3,751,771.89

2.79

9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国人
寿保险
股份有
限公司

262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208,000

3,520,328.95

2.62

10

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Corporation

中国石
油化工
股份有
限公司

0386
HK

香港联
合交易


香港

714,000

3,335,090.14

2.48



注: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交易代码。


4.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权益投资。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2628.HK)外
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反洗罚决
字〔2018〕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认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至
2016年6月30日期间,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及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


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合计处以人民币7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因复制指数被动持有 ,上
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678,590.41

4

应收利息

330.8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78,921.27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0.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0.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10 基金业绩


(一)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GIPS是一套确保公司
表现得到公平报告和充分披露的投资表现报告道德标准。


1、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按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
明其差异;

4、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要求的。


(二)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8.2.8-
2018.12.31

-8.34%

1.22%

-10.83%

1.32%

2.49%

-0.10%

2019.1.1-
2019.6.30

9.23%

1.06%

7.90%

1.07%

1.33%

-0.01%

自基金成
立起至今

0.12%

1.16%

-3.78%

1.23%

3.90%

-0.07%








§5 基金管理人

5.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1.5亿元人
民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至3亿元人民币。


2018年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
币。


2019年7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6172亿元,股权结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7.44%、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3.72%、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0%、厦门合泽祥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2%、厦门合泽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1%、厦
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0%。


5.2 主要人员情况

5.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
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
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
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
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
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
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124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42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163师
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
副主任、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
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
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
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
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
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
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
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
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
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
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
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


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50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
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
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
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
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
员。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
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
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
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
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5.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律博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华
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舒本娥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
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期货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姜丽花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
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
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
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
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
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
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
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
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
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计划财务部总
经理,兴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
部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董事。


徐刚,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5年7月专科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机电专业,2010年6月研究生毕业于兰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995年11月参加工作,就职于深圳期货
投资公司,任职职员、项目经理,2003年6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
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目前任职上海分公司
董事。


董星华,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1年7月专本科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机械
工程专业,2002年6月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其1991年11月参加
工作,先后就职于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圳证
券通信公司,任职科员、主任科员、经理,2011年2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综合管理部经
理、办公室高级经理,现任办公室高级副总裁。


5.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
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
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
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
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
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
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2.4 基金经理

孙伟先生,管理学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注册会计师(CPA)
资格。曾任职于腾讯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并购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部。

2010年2月加入南方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基金会计、数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研究员;
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担任南方恒生ETF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5月至2016年7
月,任南方500工业ETF、南方500原材料ETF基金经理;2015年7月至今,任改革基金、
高铁基金、500信息基金经理;2016年5月至今,任南方创业板ETF、南方创业板ETF联接
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今,任500信息联接、深成ETF、南方深成基金经理;2017年3
月至今,任南方全指证券ETF联接、南方中证全指证券ETF基金经理;2017年6月至今,
任南方中证银行ETF、南方银行联接基金经理;2018年2月至今,任H股ETF、南方H股联


接基金经理;2019年7月至今,任南方中证500工业ETF、南方中证500原材料ETF、南方
上证380ETF、南方上证380ETF联接基金经理。


罗文杰女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数学金融硕士、美国加州大学计算机科学硕士,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摩根士丹利投资银行,从事量化分析工作。2008年9月加入南方基
金,任南方基金数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2013年4月起担任数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