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F60:基金合同(修订后)
原标题: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F60:基金合同(修订后) 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9 五、基金备案 .......................................................................................................... 11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 1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八、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 18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9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十二、基金的托管 ................................................................................................. 39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40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1 十五、基金的财产 ................................................................................................. 48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9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二十二、违约责任 ................................................................................................. 69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70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71 二十五、其他事项 ................................................................................................. 72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三)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 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证券法》: 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 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24、《业务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即是指经依法募集的, 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 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6、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 运作的基金 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0、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1、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35、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日:指公历日 42、月:指公历月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以现金或股 票方式申请认购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以申购赎 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深证基本面6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3、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57、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 先冻结申请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 额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交易时间内,申购赎回清单中的组合证券(含 预估现金部分)实时市值,简称IOPV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 额之日 62、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 63、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 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9、流动性受限资产: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表 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 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基本面60指数。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份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份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基 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 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 纳认购费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 交纳认购费用。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 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基金管 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 认购费用。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及持有限额 1、认购限额 (1)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 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网下现金认购: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 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 上限。 (3)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 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 上限。 2、持有限额 本基金不设持有限额。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登记结 算机构应予以解冻。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 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 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交所《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公告。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 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 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交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 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 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 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及当日赎 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 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 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 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 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 的相关费用。 (七)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因特殊原因(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暂停申购、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赎回份额上限 且当日总申购份额或总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8、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技术系统设置原因,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 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5)、(6)条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 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八) 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 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 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 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 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参见届时的公告和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对基金份额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计入基金财产),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参 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 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 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八、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本基 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6)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 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8)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并对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规定的其 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以及申购、赎回对价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交付投资者申购 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9)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30)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36,485,348,752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 定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交付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付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缴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 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 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上述两类持有人可以委托他人参会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 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经折算后可 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每一参会份额享有一票投票权。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数折算为参会份额数的 方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当日,联接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占联接基金资产的比例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数(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 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 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联接 基金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参会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参会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参会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参会份 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 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 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参会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选举三名监票人, 其中至少有两名监票人从出席会议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中选举产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 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联接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二、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深证基本面6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 应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其他 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实现与标的指数表 现相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以具备基本面优良、流动性好、 市场占有率高等特性的基本面加权指数作为标的指数,通过指数完全复制法实现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为投资者带来良好长期投资回报的同时,满足 投资者多样化的需求。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四)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基本面60指数。 深证基本面60指数是由深市A股中基本面价值最大的60只股票组成。该 指数基日为2002年12月31日,基点为1000点,指数代码为399701,指数简 称为深证F60。在选样方法上,深证基本面60指数在剔除流动性不佳的部分股 票后,对样本空间内的剩余股票,按其基本面价值降序排列,选取排名在前60 名的股票作为成份股。 如果深证基本面6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深证基本面60指数由其他指 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基本面60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取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 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 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本基金标的指数收益率。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 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 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投资组合, 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选择其他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 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他合理原因导 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本基金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股票资产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 略和组合调整。 1)确定目标组合:根据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公司行为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合 理的建仓策略。 3)组合调整:根据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在合理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 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投资组合日常管理 1)根据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结合基金当前持有的证券组合及其比例,制 作下一交易日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2)将基金持有的证券组合构成与标的指数进行比较,制定目标组合构成及 权重,确定合理的交易策略。 3)实施交易策略,以实现基金最优组合结构。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 定组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 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 复牌等),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 这些信息确定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以及基金的每日交易策略。 (5)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6)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 响,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7)替代投资 对个别成份股,若其存在投资受限、严重的流动性困难、财务风险较大、面 临重大不利的司法诉讼或者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被市场操纵等情形时,本 基金可以不投资该成份股,而用备选股、甚至现金来代替,或者选择与其行业相 近、定价特征类似或者收益率相关性较高的其他股票来代替,即采用“替代投资 策略”应对。采用替代投资策略的原则是使得本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误差最小化,以利于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8)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基金经理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 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 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化等,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本基金选择“总体累积偏差”、“行业偏差”及“个股偏差”作为评估指 标,评估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行业构成比例偏差、个股比例偏差和 个股构成差异。本基金通过设定上述指标的最大允许值,对投资行为予以约束, 以控制基金相对于比较基准的偏差。 本基金将“总体累积偏差”作为决定是否启动修正程序的监控指标,将“行 业偏差”、“个股偏差”指标作为调整指标,以达到控制跟踪偏差的目的。 在具体的修正过程中,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化分析模型,每日计算总体累积偏 差指标,计算区间从组合修正日开始累积。如该指标超过允许的最大值,则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控制行业偏差、个股偏差等指标,调整组合品种,缩减跟踪偏差。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并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对基金投资组合进 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权证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 误差的目的,不得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 合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七)投资管理体制及程序 1、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等 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 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大 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池。交 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2、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分析 研究部数量化研究小组依托公司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及外部研究力量的 研究成果进行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 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投资决策会议,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研究报告以及基金监控指标和调整指标等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是否需要进行 调整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审批总体投资方案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 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 投资组合调整方案采取适当的方法调整组合,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 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收到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具 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部可以暂 不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4)投资回顾 风险管理部定期对基金的绩效进行评估,并对基金的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 信息比率、流动性风险等进行评估。同时,评估信息将以绩效评估报告的形式及 时反馈至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投资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为制定和调整 投资策略、评估风险水平提供依据。 (八)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9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对于除第4、5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九) 禁止行为 依照《基金法》及《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和其他权利。 (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