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创ETF:关于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

时间:2019年10月17日 21:25:35 中财网
原标题: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湾创ETF:关于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约定,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
下:

一、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2019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合同》的信息披露、申购赎回相关规则等内
容进行了修改,《托管协议》对应部分内容同步修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
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后,将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的要求调整申购和赎回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三、自10月21日起,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正式
修改,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并同时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对
《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
律文件。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
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
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新增: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
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新增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的名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之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的申购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T日的赎回申请在
T+1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
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
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
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
败。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
定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
关费用,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T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
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
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
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
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的标
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四、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
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四、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
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
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投资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监会备案。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增: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六)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
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

(六)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
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1、本基金发生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六)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并就报告期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六)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
披露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




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盖章或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新增:

(十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新增: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
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复制。


新增: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二、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
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
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
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
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
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
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
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
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
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
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
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
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
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基金资产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净值计算、估
值和会计核算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
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
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基金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
赎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基金份额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信息(包括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
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要求披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做详细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报告期末本基
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要求披露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
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做详细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九、托管协
议的效力



新增: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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