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中信银行:建议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9年10月17日 00:01:44 中财网
原标题:中信银行:建议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
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998)

公告
建議修訂監事會議事規則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欣然宣佈於2019年10月17日舉行之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了(其中包括)修訂《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的決
議。上述決議之具體詳情如下:

為進一步發揮本行監事會監督職能,滿足新形勢下監管機構對監事會工作的新要求,結
合本行工作實際,借鑒同業有益做法,本行擬對監事會議事規則作出若干修訂。


具體建議修訂之詳情載於本公告附錄。


建議修訂監事會議事規則將於本行股東大會批准後生效。有關建議修訂監事會議事規則
之詳情將載於適時寄發本行股東的通函內。


承董事會命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慶萍

董事長

中國.北京
2019年10月17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行執行董事為李慶萍女士(董事長)、方合英先生(行長)及郭黨懷先
生;非執行董事為曹國強先生、黃芳女士及萬里明先生;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何操先
生、陳麗華女士、錢軍先生及殷立基先生。



-.




附錄: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具體內容及說明


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案


序號

現在條文

修訂後條文(修訂格式)

修訂後條文(清潔格式)

修訂說明



1.第一條為保障中信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監
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確
保監事會能夠高效規範運作和
科學決策,完善本行公司治
理,促進本行穩健經營和健康
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
銀行法》、《商業銀行公司治理
指引》、《商業銀行監事會工作
指引》、《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簡稱「本行章程」)
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
性檔的規定,結合本行實際情
況,制定本規則。



2.第二條監事會是本行的內部
監督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
對本行財務、董事會及其成員
和行長等高級管理人員履職、
盡職情況進行監督,防止其濫
用職權,維護股東的合法權
益。



第一條為保障中信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監
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確
保監事會能夠高效規範運作和
科學決策,完善本行公司治
理,促進本行穩健經營和健康
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
銀行法》《上市公司治理準
則》《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
引》、《商業銀行監事會工作指
引》、《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簡稱「本行章程」)及
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
檔的規定,結合本行實際情
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監事會是本行的內部
監督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
對本行財務、董事會及其成員
和行長等高級管理人員履職、
盡職情況進行監督,防止其濫
用職權,維護股東的合法權
益。對本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
層及其成員的履職盡責情況、
財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
理等進行監督,維護本行、股
東、職工、債權人和其他利益
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行監事會由5至9名
監事組成,包括股東代表出任
的監事、外部監事和職工代表
出任的監事。其中,外部監
事、本行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
均不得低於監事會人數的三分
之一。



第一條為保障中信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監
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確
保監事會能夠高效規範運作和
科學決策,完善本行公司治
理,促進本行穩健經營和健康
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商
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商業銀
行監事會工作指引》《中信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
「本行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
法規和規範性檔的規定,結合

本行實際,制定本規則。


補充《上市公司治
理準則》(2018年
修訂)為本制度法
規依據。



根據《商業銀行公
司治理指引》第三
十二條、《商業銀
行監事會工作指
引》第三條相關表
述,予以補充完
善。



對文字內容進行
適當優化。




3.
第四條本行監事會由5至9名
監事組成,包括股東代表出任
的監事、外部監事和職工代表
出任的監事。其中,外部監
事、本行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
均不得低於監事會人數的三分
之一。


第二條監事會是本行的內部
監督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
對本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及
其成員的履職盡責情況、財務
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
進行監督,維護本行、股東、
職工、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
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本行監事會由5至9名
監事組成,包括股東代表監
事、外部監事和職工代表監
事。其中,外部監事、本行職
工代表監事均不得低於監事會
人數的三分之一。


-.




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案


序號

現在條文

修訂後條文(修訂格式)

修訂後條文(清潔格式)

修訂說明



4.
第十七條監事會設監事會主
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全體
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選舉產生
或罷免。


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由專職人
員擔任,至少應具有財務、審
計、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
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第十七五條監事會設監事會
主席長一名,副主席副監事長
一名,由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選舉產生或罷免。


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監事長、
副監事長由專職人員擔任,至
少應具有財務、審計、金融、
法律等某一方面的專業知識和
工作經驗。


第五六條股東代表出任的監
事和外部監事由股東大會選
舉、罷免和更換;職工代表出
任的監事由本行職工代表大會
或其他民主程序選舉、罷免和
更換。


監事會成員不得由本行董事、
行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
任。


職工監事享有參與制定涉及員
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權
利,並應當積極參與制度執行
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九條本行監事會日常辦
事機構應會同本行相關部門成
立工作支持小組形成監督合
力,為監事會、監督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等監事會專門委員
會的運作提供履職支援和保
障。



第五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
名,副監事長一名,由全體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選舉產生或
罷免。


監事長、副監事長由專職人員
擔任,至少應具有財務、審
計、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
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第六條股東代表監事和外部
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罷免和
更換;職工代表監事由本行職
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民主程序選
舉、罷免和更換。


監事會成員不得由本行董事、
行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
任。



由原條文的第十
七條提前至第五
條。


同時,根據最新
公司章程的相關
表述,將「監事會
主席」更改為「監
事長」。



根據《商業銀行監
事會工作指引》第
七條相關表述,
予以補充完善。


同時將此條部分
內容,挪至「監事
會職權」章節的第
十五條。




5.
第五條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
和外部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
罷免和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
監事由本行職工民主選舉、罷
免和更換。


監事會成員不得由本行董事、
行長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
任。


職工監事享有參與制定涉及員
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權
利,並應當積極參與制度執行
情況的監督檢查。


6.
第八條本行監事會日常辦事
機構應會同本行相關部門成立
工作支持小組,為監督委員
會、提名委員會等監事會專門
委員會的運作提供履職支援和
保障。


第九條本行監事會日常辦事


根據工作實際情
機構應會同本行相關部門形成

況予以補充完
監督合力,為監事會、監事會

善。

專門委員會的運作提供履職支
援和保障。


-3



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案


序號

現在條文

修訂後條文(修訂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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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說明



7.第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
權:


(一)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的執行職務行為和盡職
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進行質詢;

(三)要求董事、董事長、行
長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糾正其損害本行利益的
行為;

(四)對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規章、本行章程或
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和
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
建議或依法提出訴訟;

(五)根據需要對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
計;

(六)檢查、監督本行的財務
活動;

(七)審核董事會擬提交股東
大會的財務報告、營業
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
財務資料和定期報告,
發現疑問的,可以以本
行名義委託註冊會計
師、執行審計師幫助覆
審;


第九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
權監事會行使本行章程規定的
職權,過程中重點關注以下事
項:

(一)對董事選聘程式進行監
督;對董事和高級管理
人員的執行職務行為和
盡職履職盡責情況進行
監督,並進行綜合評
價;

(二)監事會根據需要,可以
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
及其成員或其他人員以
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建
議、進行提示、約談、
質詢並要求答覆;對董
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
質詢;

(三)要求董事、董事長、行
長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糾正其損害本行利益的
行為,對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規章、本行章
程或股東大會決議的董
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出
罷免建議或依法提出訴
訟;


第十條監事會行使本行章程
規定的職權,過程中重點關注
以下事項:

(一)對董事選聘程式進行監
督;對董事和高級管理
人員的履職盡責情況進
行監督,並進行綜合評
價;

(二)監事會根據需要,可以
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
及其成員或其他人員以
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建
議、進行提示、約談、
質詢並要求答覆;

(三)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
員糾正其損害本行利益
的行為,對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規章、本行
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的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
出罷免建議或依法提出
訴訟;

(四)監督董事會確立穩健的
經營理念、價值準則和
制定符合本行實際的發
展戰略,定期對董事會
制定的發展戰略的科學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
行評估;

(五)對本行經營決策、財務
活動、風險管理和內部
控制等進行重點監督,
並指導、監督本行內部
審計部門工作;


根據《商業銀行公
司治理指引》第三
十二條、第三十
四條予以修改完
善,同時對部分
內容進行優化整
合。




-4



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案


序號

現在條文

修訂後條文(修訂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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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說明


(八)根據需要,對本行的經
營決策、風險管理和內
部控制等進行審計,並
指導、監督本行內部審
計部門工作;

(九)對董事會建立與實施內
部控制進行監督;

(十)向股東大會提出議案;

(十一)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
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召
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
的職責時,召集並主持
臨時股東大會;

(十二)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
議;

(十三)在收到高級管理人員遞
交的本行按規定定期向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報送的報告之日起
5個工作日內,對報告
中有關信貸資產品質、
資產負債比例、風險控
制等事項逐項發表意
見;

(十四)對董事會承擔本行並表
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
督;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或本行章程規定,以及
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
權。



(四)對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規章、本行章程或
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和
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
建議或依法提出訴訟;
監督董事會確立穩健的
經營理念、價值準則和
制定符合本行實際的發
展戰略,定期對董事會
制定的發展戰略的科學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
行評估;

(五)根據需要對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進行離任審
計;對本行經營決策、
財務活動、風險管理和
內部控制等進行重點監
督,並指導、監督本行
內部審計部門工作;

(六)檢查、監督本行的財務
活動;對全行薪酬管理
制度和政策及高級管理
人員薪酬方案的科學
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七)審核董事會擬提交股東
大會的財務報告、營業
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
財務資料和定期報告,
發現疑問的,可以以本
行名義委託註冊會計
師、執行審計師幫助覆
審;監督董事會和高級
管理層在併表管理、資
料治理、流動性風險管
理、洗錢風險管理、從
業人員行為管理、案防
工作等方面的履職盡責
情況並督促整改;


(六)對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
政策及高級管理人員薪
酬方案的科學性、合理
性進行監督;

(七)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
層在併表管理、資料治
理、流動性風險管理、
洗錢風險管理、從業人
員行為管理、案防工作
等方面的履職盡責情況
並督促整改;

(八)審核董事會擬提交股東
大會的財務報告和利潤
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和
定期報告,發現疑問
的,可以本行名義委託
註冊會計師幫助覆審;

(九)向股東大會提出議案;

(十)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
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召
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
的職責時,召集並主持
臨時股東大會;

(十一)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
議;

(十二)定期與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溝通本行情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或本行章程規定,以及
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
權;



-5



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案


序號

現在條文

修訂後條文(修訂格式)

修訂後條文(清潔格式)

修訂說明


監事會履行以上職責時,應當
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監督董事會確立穩健的
經營理念、價值準則和
制定符合本行實際的發
展戰略;

(二)定期對董事會制定的發
展戰略的科學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
形成評估報告;

(三)對本行經營決策、風險
管理和內部控制等進行
監督檢查並督促整改;

(四)對董事的選聘程式進行
監督;

(五)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
理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綜
合評價;

(六)對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
政策及高級管理人員薪
酬方案的科學性、合理
性進行監督;

(七)定期與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溝通本行情況等。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列席會
議的監事可以對董事會決議事
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但不享
有表決權。列席董事會會議的
監事應當將會議情況報告監事
會。



(八)根據需要,對本行的經
營決策、風險管理和內
部控制等進行審計,並
指導、監督本行內部審
計部門工作;審核董事
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財
務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
等財務資料和定期報
告,發現疑問的,可以
本行名義委託註冊會計
師幫助覆審;

(九)對董事會建立與實施內
部控制進行監督;向股
東大會提出議案;

(十)向股東大會提出議案;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
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召
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
的職責時,召集並主持
臨時股東大會;

(十一)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
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召
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會議
的職責時,召集並主持
臨時股東大會;提議召
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二)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
議;定期與銀行業監督
管理機構溝通本行情
況;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董
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高級管
理層會議,並有權對會議決議
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但不享
有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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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案


序號

現在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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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說明


監事會在履職過程中有權要求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供資訊
披露、審計等方面的必要資
訊。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指
派監事列席高級管理層會議。



(十三)在收到高級管理人員遞
交的本行按規定定期向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報送的報告之日起
5個工作日內,對報告
中有關信貸資產品質、
資產負債比例、風險控
制等事項逐項發表意
見;法律、行政法規和
規章或本行章程規定,
以及股東大會授予的其
他職權;

(十四)對董事會承擔本行並表
管理職責情況進行監
督;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或本行章程規定,以及
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
權。


監事會履行以上職責時,應當
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監督董事會確立穩健的
經營理念、價值準則和
制定符合本行實際的發
展戰略;

(二)定期對董事會制定的發
展戰略的科學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
形成評估報告;

(三)對本行經營決策、風險
管理和內部控制等進行
監督檢查並督促整改;

(四)對董事的選聘程式進行
監督;



-.




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案


序號

現在條文

修訂後條文(修訂格式)

修訂後條文(清潔格式)

修訂說明


(五)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
理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綜
合評價;

(六)對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
政策及高級管理人員薪
酬方案的科學性、合理
性進行監督;

(七)定期與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溝通本行情況等。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列
席會議的監事可以對董事會董
事會專門委員會會議、高級管
理層會議,並有權對會議決議
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但不享
有表決權。列席會議的監事應
當將會議情況報告監事會。


監事會在履職過程中有權要求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供資訊
披露、審計等方面的必要資
訊。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指
派監事列席高級管理層會議。




8.
第十八條監事會主席行使下
列職權:


……

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其職權時,由監事會副主席代
為履行,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
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
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
事代行其職權。



第十八十一條監事會主席監
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

監事會主席監事長不履行或不
能履行其職權時,由監事會副
主席副監事長代為履行,監事
會副主席副監事長不能履行職
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
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代
行其職權。


第十一條監事長行使下列職
權:


……

監事長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職
權時,由副監事長代為履行,
副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
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
共同推舉一名監事代行其職
權。



將原「第三節監事
主席」部分合併到

「監事會職責」
中,避免重複、
冗長。




-8



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案


序號

現在條文

修訂後條文(修訂格式)

修訂後條文(清潔格式)

修訂說明



9.無相關內容第十二條監事會在履職過程
中,可以採用非現場監測、檢
查、列席會議、訪談、審閱報
告、調研、問卷調查、離任審
計和聘請協力廠商專業機構提
供協助等多種方式,並有權要
求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供資
訊披露、審計等方面的必要資
訊。監事會有權根據履職需
要,使用所有經營管理相關資
訊系統。



監事會擁有獨立的財務預算,
有權根據工作需要,獨立支配
預算費用。監事會行使職權的
費用由本行承擔。



第十二條監事會在履職過程
中,可以採用非現場監測、檢
查、列席會議、訪談、審閱報
告、調研、問卷調查、離任審
計和聘請協力廠商專業機構提
供協助等多種方式,並有權要
求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供資
訊披露、審計等方面的必要資
訊。監事會有權根據履職需
要,使用所有經營管理相關資
訊系統。


監事會擁有獨立的財務預算,
有權根據工作需要,獨立支配
預算費用。監事會行使職權的
費用由本行承擔。


第十三條本行內部審計部門
對本行內部職能及分支機搆審
計的結果應當及時、全面報送
監事會。監事會對內部審計部
門報送的審計結果有疑問時,
有權要求董事會、高級管理層
或內部審計部門作出解釋。



根據《商業銀行公
司治理指引》第三
十七條、第三十
八條,《商業銀行
監事會工作指引》
第十三條、第十
六條、第十七條
補充。




10.第十條本行內部審計部門對
本行內部職能及分支機搆審計
的結果應當及時、全面報送監
事會。監事會對內部審計部門
報送的審計結果有疑問時,有
權要求行長或內部審計部門做
出解釋。



第十十三條本行內部審計部
門對本行內部職能及分支機搆
審計的結果應當及時、全面報
送監事會。監事會對內部審計
部門報送的審計結果有疑問
時,有權要求董事會、行長高
級管理層或內部審計部門做出
作出解釋。


根據《商業銀行監
事會工作指引》第
十條,《商業銀行
公司治理指引》第
三十七條、第九
十三條的相關表
述予以修改。




11.第十一條監事會發現董事會
和高級管理層未執行審慎會計
原則,存在未嚴格核算應收利
息、未提足呆帳準備金等情形
的,應當責令予以糾正。

監事會發現本行業務出現異常
波動的,應當向董事會或高級
管理層提出質疑。



監事會發現董事會和高級管理
層及其成員在重要財務決策和
執行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
責令糾正。必要時,可以向監
管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監事會發現董事會





將本條款部分內
和高級管理層未執行審慎會計

容納入修訂後議
原則,存在未嚴格核算應收利

事規則第十條、
息、未提足呆帳準備金等情形

第十四條,進行
的,應當責令予以糾正。


優化整合。同

時,為最大程度
監事會發現本行業務出現異常

保證條款與制度
波動的,應當向董事會或高級

的相適性,部分
管理層提出質疑。


內容已整合納入

監事會履職評價
監事會發現董事會和高級管理

辦法等相關制度
層及其成員在重要財務決策和

中。

執行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
責令糾正。必要時,可以向監
管機構報告。


-.




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案


序號

現在條文

修訂後條文(修訂格式)

修訂後條文(清潔格式)

修訂說明



12.第十三條外部監事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為嚴重失職:
(一)洩露本行商業秘密,損
害本行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接受
不正當利益;

(三)利用外部監事地位謀取
私利;

(四)在監督檢查中應當發現
問題而未能發現或發現
問題隱瞞不報,導致本
行重大損失的;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認定的其他嚴重失
職行為。



第十三條外部監事有下列情





本條款內容已在
形之一的,為嚴重失職:

我行最新公司章
程中予以表述。

(一)洩露本行商業秘密,損

參考同業議事規
害本行合法利益;

則,考慮到本條
款適用性,無需
(二)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接受

在議事規則內體
不正當利益;

現。



(三)利用外部監事地位謀取
私利;

(四)在監督檢查中應當發現
問題而未能發現或發現
問題隱瞞不報,導致本
行重大損失的;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
機構認定的其他嚴重失
職行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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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十四條獨立董事、外部監
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事會
應經審議後提請股東大會予以
罷免:
(一)嚴重失職;


(二)因職務變動不符合獨立
董事、外部監事任職資
格條件且本人未提出辭
職的;

(三)一年內親自出席董事
會、監事會會議的次數
少於董事會、監事會會
議總數的三分之二的;
或者,連續三次未能親
自出席,或者連續二次
未親自出席亦不委託其
他獨立董事或外部監事
出席董事會會議或監事
會會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
性檔及本行章程規定不
適合繼續擔任獨立董
事、外部監事的其他情
形。



第十四條獨立董事、外部監





本條款內容已在
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事會

我行最新公司章
應經審議後提請股東大會予以

程中予以表述。

罷免:

參考同業議事規
則,考慮到本條

(一)嚴重失職;

款適用性,無需
在議事規則內體

(二)因職務變動不符合獨立

現。同時,將本
董事、外部監事任職資

條款部分內容納
格條件且本人未提出辭

入修訂後議事規
職的;

則第二十五條,
進行優化整合。



(三)一年內親自出席董事
會、監事會會議的次數
少於董事會、監事會會
議總數的三分之二的;
或者,連續三次未能親
自出席,或者連續二次
未親自出席亦不委託其
他獨立董事或外部監事
出席董事會會議或監事
會會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
性檔及本行章程規定不
適合繼續擔任獨立董
事、外部監事的其他情
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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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十五條股東大會審議的外
部監事評價報告應當至少包括
該外部監事親自出席監事會會
議的次數、組織或參與監事會
審計工作情況、履行監事監督
職責情況等內容。



第十五條股東大會審議的外
部監事評價報告應當至少包括
該外部監事親自出席監事會會
議的次數、組織或參與監事會
審計工作情況、履行監事監督
職責情況等內容。監事會應當
每年對監事會工作情況進行自
我評價,對監事履職情況進行
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向股東大
會報告。


職工代表監事享有參與制定涉
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
權利,並應當積極參與制度執
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監事會應當每年對
監事會工作情況進行自我評
價,對監事履職情況進行評
價,並將評價結果向股東大會
報告。


職工代表監事享有參與制定涉
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
權利,並應當積極參與制度執
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根據《商業銀行監
事會工作指引》第
二十一條、第四
十三條,《商業銀
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六十二條予以
修改補充。




15.


第二十條定期監事會會議每


第二十十八條定期監事會會


第十八條定期監事會會議每


相關內容移至本

季度至少應當召開一次。監事

議每季度至少應當召開一次。


季度至少應當召開一次。


議事規則的第二

會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書

監事會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

十一條。



面通知送達全體監事。


將書面通知送達全體監事。



16.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監事會主席應在十日內召
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一)監事會主席認為必要
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名
提議時;

(三)全體外部監事提議時。


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
當在會議召開前1日送達監事。



第二十一十九條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監事會主席監事長應
在十日內召開臨時監事會會
議:

(一)監事會主席監事長認為
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名
提議時;

(三)全體外部監事提議
時。;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及本行章程規定的其他

情形。


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
當在會議召開前1日送達監事。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監事長應在十日內召開臨
時監事會會議:

(一)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名
提議時;

(三)全體外部監事提議時;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及本行章程規定的其他
情形。



根據最新公司章
程表述和實際工
作需要相應修
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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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第二十二條監事會辦公室負
責徵集會議所議事項的草案。

在召開定期會議時各有關議案
提出人應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
遞交議案及其有關說明材料;
在召開臨時會議時,各有關議
案提出人應在會議通知發出前
合理期限內提出議案。監事會
辦公室整理後,列明監事會會
議地點、時間和議程,提交監
事會主席。



第二十二二十條監事會辦公
室負責徵集會議所議事項的並
制定草案。在召開定期會議
時,各有關議案提出人應在會
議召開前十五日遞交議案及其
有關說明材料;在召開臨時會
議時,各有關議案提出人應在
會議通知發出前合理期限內提
出議案。監事會辦公室整理
後,列明監事會會議地點、時
間和議程,提交提呈監事會主
席監事長。


第二十三二十一條召開監事
會定期會議的,監事會辦公室
應當至少提前10日將監事會會
議召開前書面通知全體監事,
應當事先向全體監事及其應列
席人員發出會議通知書面通知
送達全體監事;召開監事會臨
時會議的,會議通知應在會議
召開前合理時間送達,情況緊
急、需要儘快召開監事會臨時
會議的,可隨時通過口頭或電
話等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
集人應在會議上作出說明並進
行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書面
通知中應載明會議的地點、時
間及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
發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二十條監事會辦公室負責
徵集會議所議事項並制定草
案。在召開定期會議時,各有
關議案提出人應在會議召開前
遞交議案及其有關說明材料;
召開臨時會議時,各有關議案
提出人應在會議通知發出前合
理期限內提出議案。監事會辦
公室整理後,列明監事會會議
地點、時間和議程,提呈監事
長。


第二十一條召開監事會定期
會議的,監事會辦公室應當至
少提前10日將書面通知送達全
體監事;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的,會議通知應在會議召開前
合理時間送達,情況緊急、需
要儘快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的,可隨時通過口頭或電話等
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
應在會議上作出說明並進行會
議記錄。監事會會議書面通知
中應載明會議的地點、時間及
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
通知的日期等。



根據最新公司章
程表述和實際工
作需要相應修
改。



根據公司章程第
二百三十三條、
二百三十四條、
二百三十五條和
實際工作需要相
應修改。




18.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會議召開
前書面通知全體監事,應當事
先向全體監事及其應列席人員
發出會議通知。監事會會議書
面通知中應載明舉行會議的地
點、時間及會議期限、事由及
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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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會議按下
列要求和方式通知:
(一)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
為:以專人送出;以郵
件方式送出;本行章程
規定的其他形式。



(二)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
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
回執上簽名(或蓋章),
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
達日期;通知以郵件送
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
起第四十八小時為送達
日期。



第二十四二十二條監事會會
議按下列要求和方式通知:

(一)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
為:以專人送出;以郵
件或快遞方式送出;本
行章程規定的其他形
式。


(二)會議通知以專人送出
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
回執上簽名(或蓋章),
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
達日期;通知以郵件送
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
起第四十八小時為送達
日期。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會議的通


根據實際工作需
知方式為:以專人送出;以郵

要相應修改。

件或快遞方式送出;本行章程
規定的其他形式。



20.第二十七條監事應當每年親
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監事會
會議。監事每年為本行從事監
督工作的時間不得少於十五個
工作日。



第二十七二十五條監事應當
每年親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
監事會會議。監事連續兩次不
能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也不
委託其他監事出席,或每年未
能親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監事
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
責,監事會應當提請股東大會
或建議職工代表大會予以罷
免。監事每年為本行從事監督
工作的時間不得少於十五個工
作日。


第二十八二十六條監事會可
要求本行董事、行長、其他高
級管理人員、內部及外部審計
人員列席監事會會議,對有關
事項作出必要的說明,並回答
監事會所關注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監事應當每年親
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監事會
會議。監事連續兩次不能親自
出席監事會會議,也不委託其
他監事出席,或每年未能親自
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監事會會議
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監事
會應當提請股東大會或建議職
工代表大會予以罷免。監事每
年為本行從事監督工作的時間
不得少於十五個工作日。



根據《商業銀行公
司治理指引》第六
十二條補充修
改。



21.第二十八條監事會可要求本
行董事、行長、其他高級管理
人員、內部及外部審計人員列
席監事會會議,對有關事項作
出必要的說明,並回答監事會
所關注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可要求本


對文字內容進行
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內部

適當優化。

及外部審計人員列席監事會會
議,對有關事項作出必要的說
明,並回答監事會所關注的問
題。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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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由監
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因
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參
照本規則第十七條確定會議主
持人。



第二十九二十七條監事會會
議由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召集和
主持,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因特
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參照
本規則第十七一條確定會議主
持人。


第三十二十八條會議主持人
應按預定時間宣佈開會,並宣
佈會議議程。會議在主持人的
主持下對每個議案逐項審議。

會議主持人應當提請與會監事
對各項議案發表明確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任何一位監事所提
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會議由監


根據最新公司章
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長因特

程相關表述相應
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參照

修改。

本規則第十一條確定會議主持
人。



23.第三十條會議主持人應按預
定時間宣佈開會,並宣佈會議
議程。會議在主持人的主持下
對每個議案逐項審議。會議主
持人應當提請與會監事對各項
議案發表明確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任何一位監事所
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
議。



第二十八條會議主持人應按
預定時間宣佈開會,並宣佈會
議議程。會議在主持人的主持
下對每個議案逐項審議。會議
主持人應當提請與會監事對各
項議案發表明確的意見。任何
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
應予以審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可採
取現場會議或電話會議、視訊
會議和通訊表決等形式召開。

通訊表決方式是指通過分別送
達審議或傳閱送達審議方式對
議案作出決議的會議方式。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有關決議
和報告,應當由監事會成員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表決通過。



……


將原條文的第三
十條和第三十一
條合併,避免冗
長。



根據公司章程第
二百四十條和實
際工作需要增
加。



對文字內容進行
適當優化。



24.無相關內容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可採
取現場會議或電話會議、視訊
會議和通訊表決等形式召開。

通訊表決方式是指通過分別送
達審議或傳閱送達審議方式對
議案作出決議的會議方式。



25.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會議對所
議事項,一般應做出決議。所
有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


第三十三三十一條監事會會
議對所議事項有關決議和報
告,一般應做出決議。所有決
議必須經全體監事應當由監事
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
決通過。



……

26.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的決定、


第三十六三十四條監事會的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的決定、


對文字內容進行

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報國務

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

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報銀行

適當優化。



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備案。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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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說明



27.無相關內容第三十五條本行召開的監事
會會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後,
根據本行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
所的要求將監事會決議報送證
券交易所,經證券交易所登記
後披露監事會決議公告。監事
會決議應當經與會監事簽字確
認。



第三十五條本行召開的監事
會會議,應當在會議結束後,
根據本行股票上市地證券交易
所的要求將監事會決議報送證
券交易所,經證券交易所登記
後披露監事會決議公告。監事
會決議應當經與會監事簽字確
認。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會議所議
事項或決議由董事會按照有關
監管機構對資訊披露的要求,
進行及時、準確地披露,對涉
及重大事項的資訊披露,還應
按規定向有關監管機構備案。



根據《商業銀行監
事會工作指引》第
四十八條和《上海
證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規則》相關要
求予以補充。



根據《商業銀行監
事會工作指引》第
四十八條、《商業
銀行公司治理指
引》第一百一十六
條予以補充修
改。




28.第三十七條董事會必須嚴格
執行有關監管機構對資訊披露
的要求,及時、準確地披露應
予披露的監事會會議所議事項
或決議。涉及重大事項的資訊
披露,還應按規定向有關監管
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三十六條董事會必
須嚴格執行有關監管機構對資
訊披露的要求,及時、準確地
披露應予披露的監事會會議所
議事項或決議。監事會會議所
議事項或決議由董事會按照有
關監管機構對資訊披露的要
求,進行及時、準確地披露,
對涉及重大事項的資訊披露,
還應按規定向有關監管機構備
案。


29.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可做出決


第三十九三十八條監事會可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可做出決


對文字內容進行

議並向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

做出決議並向董事會、高級管

議並向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提

適當優化。



提出建議,必要時可向股東大

理人員層提出建議,必要時可

出建議,必要時可向股東大會

會報告。


向股東大會報告。


報告。


30.第四十二條除非有特別說
明,本規則所使用的術語與本
行章程中該術語的含義相同。

第四十六條除本規則另有規
定和按上下文無歧義外,本規
則中所稱「以上」、「以內」、「至
少」、「以前」,都應含本數;


「過」、「少於」、「不足」、「以
外」、「低於」應不含本數。



第四十二四十一條除非有特
別說明,本規則所使用的術語
與本行章程中該術語的含義相
同。第四十六條除本規則另有
規定和按上下文無歧義外,本
規則中所稱「以上」「以內」「至
少」「以前」,都應含本數;
「過」「少於」「不足」「以外」「低

於」應不含本數。



第四十一條除非有特別說
明,本規則所使用的術語與本
行章程中該術語的含義相同。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和按上下文
無歧義外,本規則中所稱「以
上」「以內」「至少」「以前」,都
應含本數;「過」「少於」「不
足」「以外」「低於」應不含本數。


第四十二條本規則未盡事宜
或本規則與法律、法規、規
章、本行章程的規定相衝突
的,以法律、法規、規章及本
行章程的規定為准。



將原條文第四十
二條和第四十六
條合併,避免冗
長。



對文字內容進行
適當優化。



31.第四十四條本規則未盡事宜
或與本規則生效後頒佈、修改
的法律、法規及本行章程的規
定相衝突的,以法律、法規及
本行章程的規定為准。



第四十四四十二條本規則未
盡事宜或本規則與與本規則生
效後頒佈、修改的法律、法
規、規章、及本行章程的規定
相衝突的,以法律、法規、規
章及本行章程的規定為准。


-16




監事會議事規則修訂案


序號

現在條文

修訂後條文(修訂格式)

修訂後條文(清潔格式)

修訂說明



32.


第四十七條本規則的解釋權


第四十七四十三條本規則的


第四十三條本規則的解釋權


將原條文第四十

屬於監事會。


解釋權屬於監事會。


屬於監事會。


七條提前。




33.
第四十三條本規則經股東大
會以普通決議方式通過後,自
本行章程生效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五條本規則的修訂經
半數以上監事通過後,報股東
大會以普通決議方式通過後生
效並施行。



第四十三條本規則經股東大
會以普通決議方式通過後,自
本行章程生效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五四十四條本規則的
修訂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後由
監事會制定及修訂,經報股東
大會以普通決議方式審議通過
後生效並施行,《中信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信
銀規章[2017]370號)同時廢
止。



第四十四條本規則由監事會
制定及修訂,經股東大會審議
通過後生效並施行,《中信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議事規
則》(信銀規章[2017]370號)同
時廢止。



根據《中信銀行制
度管理辦法(
2.0
版,2019年)》,
廢止被新制度替
代的現行制度。



34.
根據條款增刪情況,對全文條款序號進行必要修訂。



格式修訂。



-1.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