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泓泰三个月定开债:格林泓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9年第1号

时间:2019年10月19日 00:08:26 中财网
原标题: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格林泓泰三个月定开债:格林泓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2019年第1号























格林泓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
019
年第
1















基金管理人: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8日证监许可[2019]1256
号文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格林泓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其他风险。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持有的份额需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直接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
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则本基金将于该日次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
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10 月 18日。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47层04、05、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财富金融中心47层(电梯层58
层)04、05、06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成立时间:2016年1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6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本基金管理人100%的股权。


电话:010-50890705

传真:010-50890775

联系人:孙睿

内部组织结构:

本基金管理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享有最高决策权;设董事会和2名监事,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人
力资源与薪酬战略委员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
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客户资产
投资决策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估值委员会和投资部、固定收益
部、FOF投资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研究部、交易部、北京营销中心、华东
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互联网金融部、投资银行部、产品部、营销支持部、
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部、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及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
察稽核工作。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拴红先生:董事长,博士。历任九届全国青联委员、河南省青联副主席、
中国期货业协会理事、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顾问、中国科
学院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北京航天航空大学MBA导师。


高永红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现任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
任格林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永智先生:董事,硕士。北京格林鼎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河南省通
联实业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2015年任郑州市政协委员,曾任辉县市第三高
级中学教师,辉县市政府驻郑办事处职员,格林期货有限公司结算部经理,格林
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彤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格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投资调查部科员,华晨集团投资部经理,华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才智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谢太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曾任郑州大学商学院副院长,北京证券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工商管理分院总支书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
院长等。


程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应用
数学所教授、博士生导师。1999年入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工程”,2001年
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曾任英国伦敦经济学院
(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经济系研究员,英国肯特大学统计系讲师。


闫妍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副教授。现任《管理世界》杂志社编辑部副主
任。2014年1月荣获国务院研究室年度研究成果二等奖,2015年1月荣获中
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会员奖。曾任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MBA中
心副主任,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挂职)
副县长。


孙会女士:督察长,硕士。2002年至2004年间,于《证券市场周刊》编
辑部担任记者职务。2004年起,分别就职于格林期货有限公司和格林大华期货
有限公司,曾任企宣部经理、法务部经理、合规风控与稽核部总经理,同时兼任
监事会主席等职务。


王呈杰女士:监事,硕士。现任格林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金融财务部总监。曾
任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格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杨瑾女士:监事,学士。现在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任职。曾任格林
期货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格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申晨女士:董事会秘书,硕士。现任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曾
任格林期货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客户经理、经理助理、副经理,格林集团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秘书、集团办公室副主任。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宋东旭先生,中央财经大学数理金融学士,Rutgers金融数学硕士。曾供职
于摩根大通首席投资办公室,负责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现任格林日鑫月熠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7月20日起任职)、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15日起任职)、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0月29日起任职)。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共由三名人员组成:由高永红女士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委员,现任公司总经理;宋绍峰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兼投资决策委员
会秘书,现任投资部基金经理;张晓圆女士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基金经
理;孙会女士为公司督察长,列席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


4、董事长王拴红与股东董事王永智之间存在兄弟关系,上述其他人员之间
不存在亲属关系。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邵骏超

电话:0571-87659865

传真:0571-88268688

成立时间:1993年0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8,71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
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
营结汇、售汇业务。



2、主要人员情况

沈仁康先生,浙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硕士研究生。沈先生
曾任浙江省青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浙江省丽水市
副市长,期间兼任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并同时担任浙江省丽水市
委常委;浙江省丽水市委副书记,期间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浙江省衢州市委副
书记、代市长、市长。


徐仁艳先生,浙商银行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行长。研究生、高级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徐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会计处财务科副科长、科长、
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
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浙商银行是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
在浙江省杭州市,是唯一一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4年
8月18日正式开业,2016年3月30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2016)。

截至2018年末,浙商银行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
242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长三角、环渤海、珠三角以及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
覆盖。2017年4月21日,首家控股子公司-浙银租赁正式开业。2018年4月
10日,香港分行正式开业,国际化战略布局进一步提速。


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
成长迅速、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截至2019年6月30日,浙商银行总资
产17372.69亿元,客户存款余额10499.45亿元,客户贷款及垫款总额9327.02
亿元,较上年末分别增长5.50%、7.71%、7.80%;不良贷款率1.37%,资产质


量保持同业领先水平。在英国《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2018年全球银行
1000强(Top 1000 World Banks 2018)”榜单上,按一级资本位列第111位,
较上年上升20位;按总资产位列第100位,较上年上升9位。中诚信国际给予
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


2019年上半年,本集团紧紧围绕“两最”总目标,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
化结构、强化客户基础、防范化解风险、提升经营绩效。2019年上半年,本集
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75.28亿元,同比增长16.07%,年化平均总资
产收益率0.91%,年化平均权益回报率16.03%。营业收入225.74亿元,同比
增长21.39%,其中:利息净收入159.51亿元,同比增长37.10%;非利息净收
入66.23亿元,同比下降4.87%。营业费用60.64亿元,同比增长8.84%,成
本收入比25.80%。计提信用减值损失77.65亿元,同比增长52.90%。所得税
费用11.20亿元,同比下降22.03%。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是总行独立的一级管理部门,根据业务条线下设业务管
理中心、营销中心、运营中心(外包业务中心)、监督中心,保证了托管业务前、
中、后台的完整与独立。截至2019年6月30日,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共38名。


浙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业务的发展模式、运营方式以
及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各方面发展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清算管理、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
内控与风险防范、信息系统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及应急处
理等制度,系统性地覆盖了托管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能够有效地控制、防范托
管业务的政策风险、操作风险和经营风险。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于2013年11月13日核准浙商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3〕1519号。


截至2019年6月30日,浙商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3只,规模合计
1499.94亿元,且目前已经与数十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达成托管合作意向。




三、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47层04、05、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财富金融中心47层(电梯层58
层)04、05、06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客服电话:4001000501

联系人:方月圆

传真:010-50890725

网址:www.china-green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程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6618

公司网址:www.lu.com

(2)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www.xinlande.com.cn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徐超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佳慧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http://www.yingmi.cn/

(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黄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47层04、05、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楼财富金融中心47层(电梯层58
层)04、05、06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电话:4001000501

传真:010-50890775

联系人:徐邦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陈颖华、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勇

电话:010-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勇



四、基金的名称

格林泓泰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获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七、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开
放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至开放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开放期
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八、基金的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分析和判断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宏观调控政策、资金供求
关系、市场利率走势、信用利差状况和债券市场供求关系等重要因素的基础
上,动态调整组合仓位、久期和债券配置结构,精选债券,控制风险,获取收
益。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政府债券、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
析,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
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


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
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
行合理配置。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
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
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
信用债券产品,获取票息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
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利差收益。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
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
期货投资。


此外,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回购交易等投资,以
增加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
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
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制定与本基金相适应的投资策略、
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本基
金将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
投资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
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券市场
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成份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有债
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全价指数是以债券全价
计算的指数值,债券付息后利息不再计入指数之中。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具有较高的市场代表性,遵循客观的编制规则,具有较


强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保证了该指数的公允性和不可操纵性;该指数易于观
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获得和使用公开的指数数据,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
明性;该指数的成分与本基金投资范围具有较高一致性,能够比较贴切地体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准确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便于基金管
理人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
者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股票型基金。




十一、基金的费用概览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10%。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1)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A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0.80%




大于等于100万,小于300万

0.50%

大于等于300万,小于500万

0.30%

500万(含)以上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费为0。


2、赎回费

本基金A 类、C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A类、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A类、C类基金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0 < N <7天

1.50%

7天≤N<30天

0.10%

N≥30天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少于7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
回时份额持有大于等于7天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更新了“重要提示”中的相关内容。


2、更新了“一、绪言”中的相关内容。


3、更新了“二、释义”中的相关内容。


4、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中的相关内容。


5、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相关内容。


6、更新了“六、基金的募集” 中的相关内容。


7、更新了“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中的相关内容。


8、更新了“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相关内容。



9、更新了“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中的相关内容。


10、更新了“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中的相关内容。


11、更新了“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中的相关内容。


12、更新了“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中的相关内
容。


13、更新了“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中的相关内容。


14、更新了“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中的相关内容。


15、更新了“二十三、备查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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