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蓝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0月)

时间:2019年10月20日 16:30:58 中财网

原标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蓝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0月)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10月21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兴科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
证监会2007年4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7]107号文核准的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兴科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
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自2007年4月24日起,由《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
成的《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是混
合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
品种。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
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
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
始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0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9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重要提示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兴科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
证监会2007年4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7]107号文核准的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兴科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
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自2007年4月24日起,由《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
成的《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是混
合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
品种。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
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
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
始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0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9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3
五、相关服务机构.........................................................................................................................17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64
七、基金的存续.............................................................................................................................64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65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6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7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与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77
十二、基金的投资.........................................................................................................................77
十三、基金的业绩.........................................................................................................................87
十四、基金的财产.........................................................................................................................88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88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1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2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94
二十、风险揭示.............................................................................................................................9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4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5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3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24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5
二十七、备查文件.......................................................................................................................125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规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
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起,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兴科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兴科基金:指兴科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合同、《基金合
同》:
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其不
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兴科证券投资基金
1
一、绪言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规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
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起,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兴科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兴科基金:指兴科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合同、《基金合
同》:
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其不
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兴科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托管协议: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不
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兴科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集中申购公告: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布实施
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
2
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托管协议: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不
时做出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兴科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集中申购公告:指《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集中申购期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布实施
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
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兴科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
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
名为“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
的统称。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兴科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
《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
超过1个月。

申购:指投资者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交易:指基金上市期间,投资者通过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等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销售:指对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不包括交易)的统称。

场内销售: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业务。

场外销售: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
理的基金销售业务。

直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即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
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兴科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
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
名为“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一系列事项
的统称。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兴科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
《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
超过1个月。

申购:指投资者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交易:指基金上市期间,投资者通过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等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销售:指对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不包括交易)的统称。

场内销售: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业务。

场外销售: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
理的基金销售业务。

直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即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
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4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交易、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以深圳证券账户为基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
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又简
称为TA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基金份额转托
管到其他场内代销机构(或其他营业网点),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
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场外代销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基金管理
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的
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某场内代销机构的行为。

基金存续期:指自《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华夏蓝筹核
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日/月:指公历日/月。

4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登记结算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交易、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以深圳证券账户为基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
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又简
称为TA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基金份额转托
管到其他场内代销机构(或其他营业网点),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
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场外代销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指投资者将托管在某场内代销机构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基金管理
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或将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某场外代销机构的
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某场内代销机构的行为。

基金存续期:指自《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华夏蓝筹核
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日/月:指公历日/月。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
效申请的日期。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
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
效申请的日期。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
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10%
合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
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兼任百胜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事长,香港联交所与瑞银集团等上市公司董事等。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经济
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理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行
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管
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10%
合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
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兼任百胜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事长,香港联交所与瑞银集团等上市公司董事等。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经济
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理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行
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管
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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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勇进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信证券财富
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申银万国证券大连营业部部门经理,中信证
券大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中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高级副总裁、总监,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经纪业务发
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夏基金(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
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张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兼任民生通惠资产管
理公司及香港中航工业国际独立董事。曾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宏观研究室副主任、经济
增长室主任、所长助理、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等。

张宏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信信托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顾问,全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及民
事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
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中国
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副会长、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内
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等。

杨一夫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在中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
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

杨维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人、公司副
首席风险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B角(主持工作)、总监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联席负
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总监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会
7
李勇进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信证券财富
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申银万国证券大连营业部部门经理,中信证
券大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中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高级副总裁、总监,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经纪业务发
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夏基金(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
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张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兼任民生通惠资产管
理公司及香港中航工业国际独立董事。曾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宏观研究室副主任、经济
增长室主任、所长助理、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等。

张宏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信信托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顾问,全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及民
事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
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中国
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副会长、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内
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等。

杨一夫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在中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
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

杨维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人、公司副
首席风险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B角(主持工作)、总监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联席负
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总监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会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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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
人。曾任基金运作部B角等。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中国石
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
盛顿总部)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
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合规部行政负责人。

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怡欢女士,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2004年6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
研究员、行业研究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月
20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间)、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月20日至2017年7
月17日期间)等,现任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1年2月22日起任职)、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24
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2007年4月24日至2007年9月27日期间,王志华先生任基金经理;2007
年5月9日至2009年1月1日期间,巩怀志先生任基金经理;2007年9月27日至2009年1月1日期
间,谭琦先生任基金经理;2007年6月12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刘文动先生任基金经理;
8
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
人。曾任基金运作部B角等。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中国石
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
盛顿总部)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
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
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合规部行政负责人。

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怡欢女士,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2004年6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
研究员、行业研究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月
20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间)、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月20日至2017年7
月17日期间)等,现任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1年2月22日起任职)、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24
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2007年4月24日至2007年9月27日期间,王志华先生任基金经理;2007
年5月9日至2009年1月1日期间,巩怀志先生任基金经理;2007年9月27日至2009年1月1日期
间,谭琦先生任基金经理;2007年6月12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刘文动先生任基金经理;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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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杨泽辉先生任基金经理;2012年2月29日至2013年3月
11日期间,陈兵先生任基金经理;2013年3月11日至2017年2月24日期间,董阳阳先生任基金
经理。

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06年2月7日至2007年4月23日期间、2004年2月27
日至2004年9月16日期间,王志华先生任基金经理;2004年9月16日至2006年2月7日期间,张
益驰先生任基金经理;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2月27日期间,石波先生任基金经理;2000年4
月8日至2000年12月30日期间,葛基标先生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成员:李一梅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总经理,投资经理。

郑煜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蔡向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郑晓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怡欢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董阳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朱熠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权益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期间,杨泽辉先生任基金经理;2012年2月29日至2013年3月
11日期间,陈兵先生任基金经理;2013年3月11日至2017年2月24日期间,董阳阳先生任基金
经理。

兴科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06年2月7日至2007年4月23日期间、2004年2月27
日至2004年9月16日期间,王志华先生任基金经理;2004年9月16日至2006年2月7日期间,张
益驰先生任基金经理;2001年1月1日至2004年2月27日期间,石波先生任基金经理;2000年4
月8日至2000年12月30日期间,葛基标先生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成员:李一梅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总经理,投资经理。

郑煜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蔡向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郑晓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怡欢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董阳阳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朱熠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权益投资部总监,投资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10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
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1(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
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经
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
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
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
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
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
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
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12(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经
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在
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
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
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
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
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
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
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
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
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13(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
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
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
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
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9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9年美国《财富》杂志
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50位,较上年提升18位。

截至2019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8,866.08亿元。2019年1-6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27.4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
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
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
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
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

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
14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2019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
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20强;根据2019年美国《财富》杂志
发布的世界500强公司排行榜,交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150位,较上年提升18位。

截至2019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98,866.08亿元。2019年1-6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427.49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下文简称“托管中心”)。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
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18年8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16年12月至2018年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
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
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
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
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

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
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交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11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
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
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
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
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
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
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
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
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
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
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
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
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15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1999年12
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
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交通银行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11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
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QDIE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
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
RQDII证券投资资产和QD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
管中心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
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中心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中心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
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
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中心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
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中心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
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
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中心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
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
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中心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
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
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
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
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
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
16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中心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
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
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
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
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
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
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
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1、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王佺
网址:www.icbc.com.cn(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abchina.com(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17
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1、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王佺
网址:www.icbc.com.cn(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abchina.com(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1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方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高天、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梁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1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65556689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方爽
网址:bank.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高天、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9)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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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梁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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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朱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95(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www.psbc.com(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70
20(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朱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95(1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1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www.psbc.com(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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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70

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李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7(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张莉
网址:ban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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