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科技: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五) 二〇一九年十月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上市公司”或“汇金科技”)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以发行股份、可转换 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江西尚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或“尚通科技”)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并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了《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汇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 所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广东精诚粤 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9月27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 馈意见通知书》(192418号)(以下简称“《一次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现 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说明。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适用《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声明。除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的释义一致。本所同 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 送监管机构审核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同意上市公司在其关于本次交易的报送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 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作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 一、 《一次反馈意见》之第6题:1)彭澎、肖毅、黄英、郭占军和廖学峰共同投 资江西天速投资有限公司,彭澎、肖毅等14名交易对方持有北京尚通股权的比例与前 述股东持有标的资产的股权比例相同。2)基于尚通科技完善公司治理的需要, 彭澎、 肖毅于2016年1月25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同意在对尚通科技的日常经营 及其他重大事务决策上保持一致行动。3)交易对方新余尚为、新余亿尚为标的资产的 员工持股平台,不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请你公司:1)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补充披露交易对方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2)补充披露 彭澎、肖毅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有效期、生效及变更、解除条件 (如有)等,交易完成后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是否继续有效以及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 响。3)补充披露新余尚为、新余亿尚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 目的,如专为本次交易设立,进一步说明交易完成后最终出资的自然人持有合伙企业 份额的锁定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补充披露交易对方之间是 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彭澎为新余尚为、新余亿尚之执行 事务合伙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此外,彭澎与肖毅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两 人在标的公司层面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1)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 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 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 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投资者认为其与他 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2) 交易对方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 ① 彭澎、肖毅、黄英、郭占军和廖学峰共同持有江西天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速投资”)股权 根据天速投资的工商档案,天速投资成立于2014年5月5日,彭澎、肖毅、黄英、 郭占军和廖学峰自天速投资设立时即持有天速投资股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彭澎持有天速投资62.92%股权,肖毅持有天速投资16.88%股权,郭占军持有天速 投资6.00%股权,黄英持有天速投资5.00%股权,廖学峰持有天速投资1.20%股权。另 一股东张建华持有天速投资8.00%股权。 ② 彭澎、肖毅等14名交易对方共同持有北京尚通股权 根据北京尚通的工商档案,北京尚通成立于2016年3月31日,成立时的股东为标 的公司。2018年6月,标的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尚通100%股权分别转让给彭澎、肖毅 等14名交易对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彭澎、肖毅等14名交易对方持有 北京尚通股权的比例与前述股东持有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相同。 (3) 14名交易对方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存在投资相同资产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构成一致行动关系。鉴于此,2019年10月,本次交易的14名交易对方签署《一致行 动人协议书》约定,将保证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 表示;若14名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对于某项决议不能达成一致,14名交易 对方同意最终的投票结果应和彭澎投票结果保持一致。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14名交易对方在上市公 司层面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完成后,考虑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可转债转股情形下, 假设交易对方所持有可转换债券全部按照初始转股价完成转股,交易对方合计持股比例 为14.26%;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喆的持股比例为29.79%,陈喆及其一 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为32.49%,陈喆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中,虽然14名交易对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构成上市公司层面的一致行动人,但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 动关系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 另外,2019年10月,黄英、郭占军、杜轩、廖学峰、高玮、甘德新、赵梓艺、宁 波晟玺、宁波正玺、豪迈动力出具《关于交易对方获得股份解限比例的承诺函》作出如 下承诺: “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汇金科技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至12个 月届满之日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上述12个月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本企业通过 本次交易获得的汇金科技股份按照下述安排分期解锁: 第一期:汇金科技在指定媒体披露标的公司2019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 核报告且12个月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可解锁第一期股份,本人/本企业第一期 可解锁股份数=(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25%; 第二期:汇金科技在指定媒体披露标的公司2020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 核报告后,本人/本企业可解锁第二期股份,本人/本企业第二期可解锁股份数=(本人/ 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25%; 第三期:汇金科技在指定媒体披露标的公司2021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 核报告后,本人/本企业可解锁第三期股份,本人/本企业第三期可解锁股份数=(本人/ 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25%; 第四期:汇金科技在指定媒体披露标的公司2022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 核报告后,本人/本企业可解锁第四期股份,本人/本企业第四期可解锁股份数=(本人/ 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25%。 股份锁定期限内,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汇金科技股份因汇金科技发生 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而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 补充披露彭澎、肖毅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有效期、生效及 变更、解除条件(如有)等,交易完成后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是否继续有效以及对上市 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2016年1月25日,彭澎与肖毅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同意,将保证在标的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 思表示,以巩固双方在标的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2、双方在标的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保持的‘一致行动’指:双方在标的公司股东 大会中通过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的方式行使下列职权时保持投票的一致性: (1) 共同提案; (2) 共同投票表决决定标的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共同投票表决制订标的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共同投票表决制订标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 共同投票表决制订标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 券的方案; (6) 共同投票表决聘任或者解聘标的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标的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7) 共同投票表决决定标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 共同投票表决制定标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 在双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委托另一人参加会议并行 使投票表决权;如双方均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 票表决权; (10) 共同行使在股东大会中的其它职权。 3、双方作为一致行动人的有效期为5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未经 双方共同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转让、质押等方式处理自己所有的股权,从而维持一致 行动的稳定性、有效性。 4、若双方在标的公司股东大会中对于某项决议不能达成一致,肖毅同意最终的投 票结果应和彭澎投票结果保持一致。 5、各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出的承诺,否 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6、协议以及双方在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争议解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7、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一经签署即不可撤销。 8、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尚通科技层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是保证彭澎和肖毅在标的公司股东大 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巩固双方在标的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鉴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成为标的公司的唯一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因此,本 次交易完成后,彭澎和肖毅将不再继续执行尚通科技层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完成后,考虑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可转债转股情形下, 假设交易对方所持有可转换债券全部按照初始转股价完成转股,则陈喆的持股比例由 32.15%变更为29.79%,陈喆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由35.07%变更为32.49%,陈喆仍 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化。另外, 为保证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彭澎和肖毅分别出具《关于不谋求上市公 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认可并尊重陈喆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本次交易完成后60个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增加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本人通过本次交 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原因而衍生出的股份 除外)或提高表决权比例,且不通过任何方式形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彭澎与肖毅签署尚通科技层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将不 再执行,且彭澎等14名交易对方签署的上市公司层面《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不会导致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 补充披露新余尚为、新余亿尚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 目的,如专为本次交易设立,进一步说明交易完成后最终出资的自然人持有合伙企业 份额的锁定安排。 2019年4月9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披露,上市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标的公司的控股权,实现对标的公司的控 股,具体购买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发行股份和现金支付的比例由双方正式签署的交易 协议另行约定。 新余尚为和新余亿尚的成立时间均为2015年9月22日,远早于上市公司筹划本次 交易的时间,且根据标的公司的确认,新余尚为和新余亿尚是作为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 台而设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余尚为和新余亿尚是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目的而设立, 并非为本次交易而设立。 另外,2019年10月,新余尚为和新余亿尚的合伙人出具了如下承诺: (1) 新余尚为的有限合伙人 2019年10月,新余尚为的全体有限合伙人出具《关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解限比例 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作为新余尚为的有限合伙人,本人承诺: 本人持有的新余尚为财产份额,自新余尚为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汇金科技股份上市 之日起至12个月届满之日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上述12个月锁定期限届满后,本 人持有的新余尚为财产份额按照下述安排分期解锁: 第一期:汇金科技在指定媒体披露标的公司2019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 核报告且12个月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可解锁第一期财产份额,本人第一期可解锁财产 份额数=(本人持有的新余尚为财产份额数)*25%; 第二期:汇金科技在指定媒体披露标的公司2020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 核报告后,本人可解锁第二期财产份额,本人第二期可解锁财产份额数=(本人持有的 新余尚为财产份额数)*25%; 第三期:汇金科技在指定媒体披露标的公司2021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 核报告后,本人可解锁第三期财产份额,本人第三期可解锁财产份额数=(本人持有的 新余尚为财产份额数)*25%; 第四期:汇金科技在指定媒体披露标的公司2022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 核报告后,本人可解锁第四期财产份额,本人第四期可解锁财产份额数=(本人持有的 新余尚为财产份额数)*25%。” (2) 新余亿尚的有限合伙人 2019年10月,新余亿尚的全体有限合伙人出具《关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解限比例 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作为新余亿尚的有限合伙人,本人承诺: 本人持有的新余亿尚财产份额,自新余亿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汇金科技股份上市 之日起至12个月届满之日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上述12个月锁定期限届满后,本 人持有的新余亿尚财产份额按照下述安排分期解锁: 第一期:汇金科技在指定媒体披露标的公司2019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 核报告且12个月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可解锁第一期财产份额,本人第一期可解锁财产 份额数=(本人持有的新余亿尚财产份额数)*25%; 第二期:汇金科技在指定媒体披露标的公司2020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 核报告后,本人可解锁第二期财产份额,本人第二期可解锁财产份额数=(本人持有的 新余亿尚财产份额数)*25%; 第三期:汇金科技在指定媒体披露标的公司2021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 核报告后,本人可解锁第三期财产份额,本人第三期可解锁财产份额数=(本人持有的 新余亿尚财产份额数)*25%; 第四期:汇金科技在指定媒体披露标的公司2022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 核报告后,本人可解锁第四期财产份额,本人第四期可解锁财产份额数=(本人持有的 新余亿尚财产份额数)*25%。” (3) 新余尚为/新余亿尚的普通合伙人 2019年10月,新余尚为/新余亿尚的普通合伙人彭澎出具《关于合伙企业财产份 额解限比例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作为新余尚为/新余亿尚的普通合伙人,本人承诺: 本人持有的新余尚为/新余亿尚财产份额,自新余尚为/新余亿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 的汇金科技股份上市之日起至12个月届满之日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上述12个月 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持有的新余尚为/新余亿尚财产份额按照下述安排分期解锁: 第一期:汇金科技在指定媒体披露标的公司2019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 核报告且12个月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可解锁第一期财产份额,若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数 大于或等于当期承诺净利润数的100%,本人第一期可解锁财产份额数=(本人持有的新 余尚为/新余亿尚财产份额数)*25%;若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数小于当期承诺净利润数的 100%,则本人第一期可解锁财产份额数=(本人持有的新余尚为/新余亿尚财产份额数) ×25%-[(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补偿期限内 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发行价格。 第二期:汇金科技在指定媒体披露标的公司2020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 核报告后,本人可解锁第二期财产份额,若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数大于或等于当期承诺净 利润数的100%,本人第二期可解锁财产份额数=(本人持有的新余尚为/新余亿尚财产 份额数)*25%;若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数小于当期承诺净利润数的100%,则本人第二期 可解锁财产份额数=(本人持有的新余尚为/新余亿尚财产份额数)×25%-[(截至当期期 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总 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发行价格。 第三期:汇金科技在指定媒体披露标的公司2021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 核报告后,本人可解锁第三期财产份额,若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数大于或等于当期承诺净 利润数的100%,本人第三期可解锁财产份额数=(本人持有的新余尚为/新余亿尚财产 份额数)*25%;若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数小于当期承诺净利润数的100%,则本人第三期 可解锁财产份额数=(本人持有的新余尚为/新余亿尚财产份额数)×25%-[(截至当期期 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补偿期限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总 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发行价格。 第四期:汇金科技在指定媒体披露标的公司2022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 核报告后,本人可解锁第四期财产份额,本人第四期可解锁财产份额数=(本人持有的 新余尚为/新余亿尚财产份额数)*25%+剩余尚未解锁新余尚为/新余亿尚财产份额数。” 二、 《一次反馈意见》之第8题:申请文件显示,1)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可 转债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1,45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本次交易的相 关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并补充流动资金2,300万元。截至2018年底,上市公司已使 用前次募集资金7,661.63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净额的23.01%。2)本次配套募集资 金发行可转债期限与购买资产发行可转债期限不同,分别为6年和4年。请你公司:1) 结合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最新使用进度,补充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补充披露 购买资产所发行可转债与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可转债设置不同期限和利率条款的原因 及合理性。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 结合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最新使用进度,补充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 况基本一致;(二)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三)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 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2)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①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i.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434号”《关于核准珠海汇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珠海汇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807号)核准, 汇金科技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1,4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每股人民币26.11元,扣除应承担的发行费用3,257.39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33,296.61万元。上述资金于2016年11月10日到位,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的瑞华验字[2016]40040014号验证报告。 ii. 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 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1 银行自助设备内控管理解决方案升级改造项目 14,547.65 2 银行现金实物流转内控管理解决方案升级改造项目 7,132.16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154.45 4 银行印章管理解决方案建设项目 6,006.54 5 物流内控管理解决方案建设项目 1,455.81 合计 33,296.61 2018年12月27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并于2019年1月14日经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延期完成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募集资金项目投资金额变更 “物流内控管理解决方案建设项目”原计划投资额1,455.81万元,已使用95.86 万元,公司拟终止该项目,该项目募集资金投资余额1,359.95万元,将用于“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及“银行印章管理解决方案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其中735.18万元投 入“研发中心建设项目”,624.77万元投入“银行印章管理解决方案建设项目”。 “物流内控管理解决方案建设项目”旨在拓展主营业务相关产品和技术在物流行业 应用,扩大上市公司产品线,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经过上市公司管理层对物流行 业发展的判断,物流行业竞争激励,原募投项目产品应用至物流行业,盈利空间缩小, 并且物流实物流转内控风险管理发展并不成熟,还没有健全的行业技术标准,规模效应 还不明显,将无法实现原预计收益目标,不能达到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预期的投资回报, 实施该项目具有不确定性,遂将该项目予以终止。 本次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1 银行自助设备内控管理解决方案升级改造项目 14,547.65 2 银行现金实物流转内控管理解决方案升级改造项目 7,132.16 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889.63 4 银行印章管理解决方案建设项目 6,631.31 5 物流内控管理解决方案建设项目(已终止) 95.86 合计 33,296.61 第二、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点及完成时间变更 2017年4月6日,汇金科技披露《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延期完成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珠海经济特区 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有关政府部门研究,上市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进 行了变更,具体由珠海市科技创新海岸南围、港湾北路西、科技七路南侧变更为珠海市 科技创新海岸北围、金环路北、金环西路西侧。置换后的用地面积、用地功能均不发生 改变,均为20,597.09平方米、工业用地性质。另因项目实施地点变更,项目完成时间 延期至不晚于2019年4月30日。 2018年12月29日,汇金科技披露《关于变更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延期完 成的公告》:上市公司原项目用地位于珠海市对接深中通道连接线高新区线位内,为配 合政府总体规划顺利进行,考虑到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上市公司置换了原项目用地。因 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地形及地质发生变化,工程施工规划及投入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导 致建设项目开工时间延期,上市公司募投项目无法在计划时间内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为此,上市公司认真研究后对募投项目计划进度进行了调整,决定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19年4月30日延长至2019年11月30日。 2019年10月11日,汇金科技披露《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公告》:上市公司项目 用地发生过变更,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沿海地区天气及用地政策等原因的影响,导致项 目不能按计划开工建设,基建工作整体进度比预期延迟。截至目前,研发中心的主体基 建工作已完工,但附属配套设施建设、场地装修、设备仪器购置和安装也有一定的时间 需求。为此,上市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场所建设情况对募投项目计划进度进行调整。 为此,上市公司认真研究后对募投项目计划进度进行了调整,决定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19年11月30日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iii.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本年度预计使用进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承诺投资 金额 截至2019 年9月末目 前投入 截至2019 年9月末投 入进度 截至2019年 9月末累计 实现效益 预计2019年 10-12月投资 金额 预计截至2019 年12月31日投 资金额 预计2019年12 月31日投入进 度 银行自助设备内控管 理解决方案升级改造 项目 14,547.65 10,768.90 74.03% - 1,915.50 12,684.40 87.19% 银行现金实物流转内 控管理解决方案升级 改造项目 7,132.16 5,301.22 74.33% - 786.50 6,087.72 85.36%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889.63 3,521.84 72.03% 不适用,未承 诺具体效益 767.50 4,289.34 87.72% 银行印章管理解决方 案建设项目 6,631.31 4,197.74 63.30% - 1,411.50 5,609.24 84.59% 物流内控管理解决方 案建设项目 95.86 95.86 100.00% 已终止 - 95.86 100.00% 合计 33,296.61 23,885.56 71.74% - 4,881.00 28,766.56 86.39% 注:因相关募投项目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故未产生经济效益。 截至2019年9月30日,上市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3,885.56万元,已使用前 次募集资金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71.74%;依据上市公司募投项目施工进度及合同执 行情况,上市公司预计将于2019年12月31日累计使用前次募集资金达到28,766.56 万元,使用进度达到86.39%,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 条“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之规定条件。 同时核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与上述内容相一致,满足《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 基本一致”之规定条件。 ②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收购标的公司的现金对价、本次交易的相关税费及 中介机构费用,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因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③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收购标的公司的现金对价、本次交易的相关税费及 中介机构费用,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因此,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使用不存在为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④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完成前后,汇金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陈喆女士,未发生变化。 陈喆女士未持有其他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独 立性,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2、 补充披露购买资产所发行可转债与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可转债设置不同期限 和利率条款的原因及调整情况。 (1) 购买资产所发行可转债与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可转债设置不同期限的原因 及合理性 ① 本次交易及可比交易案例中债券期限条款设置情况 本次交易债券期限、转股期限条款设置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 购买资产部分(原条款) 募集配套资金部分 汇金科技 (300561.SZ) 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存续期为4年。 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 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 到期日止。 债券期限: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 年。 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后第 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 止。 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限与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限 一致,无差异。本次交易购买资产发行可转债与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债设置了不同的 债券期限,前者为4年,后者为6年。 可比交易案例中债券期限、转股期限条款设置情况如下: 可比上市公司 购买资产部分 募集配套资金部分 华铭智能 (300462.SZ) 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存 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转股期限: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的可 转换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满12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 债券到期日止。在此期间,可转换债券 持有人可根据约定行使转股权。 债券期限: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的可转 换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转股期限: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的可转 换债券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 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债券到 期日止。在此期间,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 根据约定行使转股权。 新劲刚 (300629.SZ) 债券期限:本次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 债券期限:本次定向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 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后第 可比上市公司 购买资产部分 募集配套资金部分 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 到期日止。 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 止。在此期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 根据约定行使转股权。 继峰股份 (603997.SH) 债券期限: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期限 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转 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后第 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止。 在此期间,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根据约 定行使转股权。 债券期限: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期限为 自发行之日起6年。 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转股 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后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止。在此期 间,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根据约定行使转 股权。 中京电子 (002579.SZ) 债券期限: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债券 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年。 转股期限: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转股 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后 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 止。 债券期限: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债券期 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年。 转股期限: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期 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后第一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止。 上述可比案例中,购买资产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与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可转换债券的存 续期限保持一致,即债券期限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年。 ② 可转债设置不同期限的原因及调整情况 本次可转债设置不同期限,主要系:i. 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发行可转换债券属于市 场化询价发行,因此债券期限设置与市场绝大多数案例保持一致;ii. 购买资产发行可 转债设置的债券期限为4年系双方市场化谈判的结果,且与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方4年业 绩承诺期限及获得上市公司的股份分4期解锁期限相匹配。 通过上述案例对比,为了保持购买资产发行可转债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发行可转债 的期限一致性以及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经上市公司与购买资产发行可转债的认购方友好 协商,本次购买资产发行可转债的期限由4年变更为6年,与配套募集资金部分发行可 转债的期限相同。 (2) 购买资产所发行可转债与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可转债设置不同利率的原因 及合理性 ① 本次交易及可比交易案例中债券利率条款设置情况 本次交易债券利率条款设置情况如下: 上市公司 购买资产部分 募集配套资金部分 汇金科技 (300561.SZ) 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票面利率为0.01%/年。 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首日,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 息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 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 承担。 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 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 1.80%、第六年为2.00%。 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债券发行首 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 次的付息方式。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 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本次交易购买资产部分与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利率及付息 方式条款主要差异为购买资产部分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为0.01%/年,付息方式为到 期一次还本付息,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逐年递增,且高于购买资产 部分,付息方式为每年付息一次。 可比交易案例中债券利率条款设置情况如下: 可比上市公司 购买资产部分 募集配套资金部分 华铭智能 (300462.SZ) 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 利率为0.01%/年。 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债 券发行首日,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 息的付息方式。可转换债券持有人 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 人承担。 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票面利率: 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第三年为 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 第六年为 2.00%。 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债券发行首 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 次的付息方式。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 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新劲刚 (300629.SZ) 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 为0.5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 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 为2.00%。 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0%、第二年为0.50%、 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 1.80%、第六年为2.00%。 付息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 可比上市公司 购买资产部分 募集配套资金部分 付息方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 期后五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向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偿还可转换 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 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继峰股份 (603997.SH) 与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一致。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的票面利 率、付息期限及方式、到期赎回价格等与发 行时点市场情况密切相关的方案条款由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 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独立财务顾问(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中京电子 (002579.SZ) 票面利率:0.01%/年。 付息方式:债券到期后一次还本付 息。债券持有人所得利息收入的应 付税项应由债券持有人承担。 票面利率及付息方式在发行前确定。本次拟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 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独立 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票面利率及 支付方式。 上述可比案例中,华铭智能、中京电子购买资产部分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利率及 付息方式与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利率及付息方式均不同。新劲刚购 买资产部分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付息方式与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付息方 式不同。 ② 可转债设置不同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交易购买资产部分及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利率及付息方 式条款设置存在差异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证监会试点定向可转债并购支持上市公司发展》指出,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定 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支付工具,有利于增加并购交易谈判弹性,为交易提供更为灵活 的利益博弈机制,有利于有效缓解上市公司现金压力及大股东股权稀释风险,丰富并购 重组融资渠道。 第一、本次交易购买资产部分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设置的利率为0.01%/年,付息方 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这种较低的票面利率及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方式支付可转换债 券利息减轻了上市公司的负担,增加并购交易谈判弹性,为交易提供了更为灵活的利益 博弈机制。 第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利率及付息方式则参照近期可比交 易案例,将债券利率设置为逐年递增趋势,并且每年付息的设置,符合市场惯例。 第三、参照了近期可比交易案例中购买资产部分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利率及付息 方式与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利率及付息方式等相关条款的具体设 置情况。 因此,本次交易购买资产部分及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债券利率及付 息方式条款的差异化设置具有合理性。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可比交易案例,本次交易购买资产 所发行可转债与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可转债设置不同利率条款具有合理性;经上市公司 与购买资产发行可转债的认购方友好协商,本次购买资产发行可转债的期限由4年变更 为6年,与募集配套资金部分发行可转债的期限相同。 三、 《一次反馈意见》之第25题: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前,剔除大盘因素 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 且上市公司董事牛俊伟在停牌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 牛俊伟出具《自查报告》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情况是否一致。2)结合前述人员作 出的声明、本次交易的决策制定及参与人员等,自查本次交易是否存在相关人员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 补充披露牛俊伟出具《自查报告》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情况是否一致。 牛俊伟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在本次交易正式停牌前6个月(即2018年10月8 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间),存在买卖汇金科技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变更股数(股) 交易类型 2019-02-25 10,000.00 卖出 2019-03-22 400.00 买入 2019-03-28 2,000.00 买入 2019-04-01 2,400.00 卖出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本次交易前6个月的《股 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该文件显示牛俊伟相关股份变更日期、变更股数、变更摘要(买 入或卖出)与上述内容一致。 综上,牛俊伟出具《自查报告》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情况相一致。 此外,自汇金科技本次交易正式停牌日至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即2019年4月 9日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牛俊伟存在交易汇金科技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变更股数(股) 交易类型 2019-05-31 7,000.00 卖出 2、 结合前述人员作出的声明、本次交易的决策制定及参与人员等,自查本次交 易是否存在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1) 本次重组相关方的有关人员在上市公司停牌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及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 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出具的自查 报告及说明并经核查,本次交易自查期间(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8月21日), 仅牛俊伟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汇金科技股票的情况,具体买卖情况如本题第一问所述。 牛俊伟于2019年6月19日选任为汇金科技的董事,根据牛俊伟出具的说明,牛俊 伟前述交易发生在其当选汇金科技董事之前,其在买卖汇金科技股票时,并非本次交易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亦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商谈等工作。牛俊伟买卖汇金科技股票系基于 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汇金科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汇金科技本 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等内幕信息交易汇金科技股票的情形。 (2) 本次交易的决策制定及参与人员 为最大限度地控制本次重组的知情人员范围,本次重组事项在筹划过程中,上市公 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缩短了本次重组筹划至停牌的时间,对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019年4月6日,汇金科技董事长陈喆、副董事长马铮、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孙玉玲;尚通科技董事长及总经理彭澎、董事及副总经理肖毅、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黄英;国都证券花宇、范鑫在珠海市第一次召开会议研究资产重组事宜,初步确定合作 意向。 2019年4月8日,汇金科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停牌申请及相关材料,2019年 4月9日,汇金科技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申请股票自2019年4 月9日起停牌。截至汇金科技停牌前,存在买卖汇金科技股票的牛俊伟未被选任为公司 董事,且其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商谈等工作。 综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本次交 易相关人员及机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不存在内幕信 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第二部分:主要法律事项变动 一、 本次交易新签订的相关协议 (一) 2019年10月,就本次交易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以及可转换公司债 券到期后赎回条款的调整事宜,上市公司与彭澎、肖毅、黄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晟玺 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正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新签署《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等事宜的协议书》约定,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期限由4年调整为6年,将上市公司以面值(100元人民币/张)的100.04%赎回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调整为上市公司以面值(100元人民 币/张)的100.06%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 2019年10月,彭澎、肖毅等14名交易对方新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 约定,将保证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若14 名交易对方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中对于某项决议不能达成一致,14名交易对方同意最 终的投票结果应和彭澎投票结果保持一致。 经审阅上述协议书,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协议书的内容符合《公司法》、《重组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协议书自其规定的生效 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出具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汇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五)》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龙 彬 律师 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李 练 律师 ____________ 李勇虎 律师 ____________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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