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恒利3个月定开债券:华夏恒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19年10月21日 14:40:56 中财网

原标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恒利3个月定开债券:华夏恒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夏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年
10月
21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由华夏恒利
6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年3月22日证监许可
[2018]514号
文准予变更注册。自
2018年6月29日起,《华夏恒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失效,《华夏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华夏恒利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华夏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
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每
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
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
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
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根据
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
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
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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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10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9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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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19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及存续
.........................................................................................................2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1
八、基金的投资
.............................................................................................................................32
九、基金的业绩
.............................................................................................................................39
十、基金的财产
.............................................................................................................................4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48
十六、风险揭示
.............................................................................................................................5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87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88
二十三、备查文件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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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夏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
“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恒利
3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夏恒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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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9、《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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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转型:指对包括
“华夏恒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华夏
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基金的投资、运作、费用相关内容并修订
基金合同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夏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起始日,原《华夏恒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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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
模式。



45、开放期: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
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十五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6、封闭期:本基金每个封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该开放期
首日的
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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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设立日期:
1998年
4月
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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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10%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
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兼任百胜中国控股有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长,香港联交所与瑞银集团等上市公司董事等。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经
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
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
管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李勇进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信证券财
富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申银万国证券大连营业部部门经理,中信证
券大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中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高级副总裁、总监,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浙江分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经纪业务发
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夏基金(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
经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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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兼任民生通惠资产
管理公司及香港中航工业国际独立董事。曾任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宏观研究室副主任、经
济增长室主任、所长助理、副所长,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等。


张宏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信信
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顾问,全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及
民事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继续教育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
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中
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副会长、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
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等。


杨一夫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在中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
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


杨维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行政负责人、公司
副首席风险官。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B角(主持工作)、总监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联席
负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
B角、总监等。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总监、董事
会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
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
责人。曾任基金运作部
B角等。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中国
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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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总部)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
监会银行监管三部副主任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
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合规部行政负责人。

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柳万军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
科员、泰康资产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等。

2013
年6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12月31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5月
26日至2017年8月7日期间)、华夏恒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3月29日至
2018年6月28日期间)、华夏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2月23日至2018年12月17日期间)、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8年4月24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等,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华夏安康信用
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5月5日起任职)、亚债中国债券指数基金基金经
理(2015年7月16日起任职)、华夏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7月16
日起任职)、华夏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3月30日起任职)、
华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9月8日起任职)、华夏鼎泰六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4月13日起任职)、华夏鼎沛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6月26日起任职)、华夏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年6月29日起任职)、华夏鼎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8年12月17日起任职)、华夏恒融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4月25日起任职)、华夏永康添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7月15日起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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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鼎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8月12日起任职)、华夏鼎淳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年8月21日起任职)。

3、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范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董事总经理,投资经理。

成员:李一梅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总经理,投资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明宇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柳万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张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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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
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
3402号》)认证,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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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

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
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
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负责资产配置和重大投资决策等;基金
经理小组负责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资产配置基础上进行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领导基金经理小组
在基金合同和投资决策权限范围内进行日常投资运作;交易管理部负责所有交易的集中执行。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
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小组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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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依据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授权的小组成员的指令负责交易
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
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
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
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
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
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
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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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
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
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
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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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
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
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
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
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
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行筹备组组
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
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月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160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3389.81亿元。同时,开展了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
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
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
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
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
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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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
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
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
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
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
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
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
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
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
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
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
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
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书面或
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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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
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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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马剑英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及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夏恒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

华夏恒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年
3月
7日证监许可
[2016]446号文予以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恒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
3

29日生效。

2018年
6月
21日华夏恒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夏恒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华夏恒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夏恒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调整基金投资、运作、费用以及修订基
金合同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于
2018年
6月
29日起,《华夏
恒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夏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华夏恒利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
华夏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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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
29号东环广场
B座一层(
100027)
电话:010-64185183
传真:010-64185180
(3)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
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
100190)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4)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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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100号住邦
2000商务中心
1号楼一层(
100025)
电话:010-85869755
传真:010-85869575

(5)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
103(100102)
电话:010-64709882
传真:010-64702330

(6)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101A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7)上海静安嘉里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办公楼一座
2608单元(
200040)
电话:021-60735022
传真:021-60735010

(8)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
40层
02室(518038)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9)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
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
30层
B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10)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B区
4层
G05、G06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1

(1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
5305房(510623)
电话:020-3846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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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0-38067182

(12)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
5306房(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3)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号中海国际中心
B座
1栋
1单元
14层
1406-1407号
(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1

(14)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
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中“(一)
销售机构
”的相关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本基金


3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1)本基金每个封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该开放期首日的
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当期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起该基金份
额进入下一个封闭期,以此类推。

(2)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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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等对开放期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若由于不可抗
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相应顺延。如在开
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
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封闭期和开放期的设置及规则进
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
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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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含申购费),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在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每次
最低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
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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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

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50万元以下
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
-200万元以下
200万元以上(含
200万元)
-500万元以下
500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



前端申购费率


0.6%
0.4%
0.2%
每笔
1,000.00元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重复申购时,需按单笔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申购费。

2、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赎回费。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7天以内
7天以上(含
7天)-30天以内
30天以上(含
30天)



赎回费率



1.5%
0.1%
0


投资者赎回时持有期限在
7天以内的,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持有期限
7
天以上(含
7天)30天以内的,所收取赎回费中不少于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
要求对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进行适当费率优惠。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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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假定
T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300元,某投资者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
元、50万元、
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申购
2申购
3
申购金额(元,
a)
1,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
b)
0.6% 0.4% 0.2%
净申购金额(
c=a/(1+b))
994.04 996,015.94 1,996,007.98
前端申购费(
d=a-c)
5.96 3,984.06 3,992.02
基金份额净值(
e)
1.2300 1.2300 1.2300
申购份额(
=c/e)
808.16 809,769.06 1,622,770.72

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
500万元,则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
4
申购金额(元,
a)
5,000,000.00
前端申购费(
b)
1,000.00
净申购金额(
c=a-b)
4,999,000.00
基金份额净值(
d)
1.2300
申购份额(
e=c/d)
4,064,227.64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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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
6天,该日基金份额净值


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
12,500.00×1.5%=187.50元
净赎回金额
=12,500.00-187.50=12,312.50元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
T日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
35天,该日基金份额净值

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1.2500=12,500.0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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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基金管理
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并及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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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
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
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赎回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可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日,并以受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都按照上述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约定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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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期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基金份额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

过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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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持续、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不直接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
持有该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运
作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政府债券、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确定债
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期、同时又能获
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2)久期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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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
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进行合理配置。

本基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
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
并进行动态调整。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买入并持有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债券产
品,获取票息收益。此外,本基金还将通过对内外部评级、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
主动采用信用利差投资策略,获取利差收益。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国债期货投资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采用流动
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基本面研究,预测资产池未
来现金流变化,结合相关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
响,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谨慎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组合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本基金将在遵守有
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
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
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运作期开始前
10个
工作日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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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仅供套期保值使用。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200%;除封闭运作期外,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本基金开放期内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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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16)、(
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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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恒利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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