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步股份: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3557 证券简称:起步股份 公告编号:2019-095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披露的《关 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 工作将由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承接。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起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1308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4,7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7.73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363,31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2,914,263.00元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320,395,737.00元。 截止2017年8月14日,首次公开发行募集的货币资金已全部到达本公司并 入账,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广会验 字[2017]G15008240378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鉴于广发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义务已由东兴 证券承接,公司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以 下简称“招商银行温州永嘉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青田起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步贸易”) 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与招商银行温州永嘉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 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生效后,公司、起步贸易、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 广发证券不再履行原《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储存 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初始存放金额 2019年9月30 日余额 备注 招商银行温州 分行永嘉支行 577903979410205 24,039.57 10,075.17 招商银行温州 分行永嘉支行 577904750610101 8,000.00 1,946.23 招商银行温州 分行永嘉支行 57790397948100037 5,000.00 结构性存款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华 永康支行 356080100200303126 10,000.00 定期存款 合 计 32,039.57 27,021.40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 要内容为: 甲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7903979410205_,截至_2019年_9_月_30_日,专户余额为10,075.173815_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营销网络及区域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20 年 __ 月 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 置其他权利限制。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 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 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 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吴时迪 、 邓艳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 的协议签订后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起步贸易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青田起步贸易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嘉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营销 网络及区域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7904750610101_,截至2019 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1,946.226913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乙方 营销网络及区域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或设置其他权 利限制。 三、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四、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和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 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 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 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五、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吴时迪 、 邓艳 可以随时到丙 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丁方。 七、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 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丁方另行签署新的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十、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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