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增享纯债债券:融通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增享纯债债券:融通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 一 九 年 十 月 本基金经 2019年 5月 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下发的 《关于准予 融通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9] 954号文)准予 募集 注册。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 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 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但不限于 : 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再投资 风险、经营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债券型基金特 有的风险、 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的风险、 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开放式基金大量申购与赎回风险、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其他风险)等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存在资产净值或 持有人数过低面临清算的风险,敬请投资人留意。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 、 提前偿付风险 、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 具体 内容 见 本 招募说明书 “风 险揭示 ”章节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 投 资人 注意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在 作出 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负担。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 ................................ ..... 58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 ................................ ................................ ..................... 88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06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09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融 通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 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融通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 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融通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融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指《 融通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融通增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融通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融通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 ——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销售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4、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 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层 设立日期: 2001年 5月 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15层 电话:( 0755) 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 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 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年 7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 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 济学院教授。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 2011年 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 究院教授。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2011年 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12年 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王利先生,工学学士,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 投资银行业务内核负责人及场外市场部行政负责人。历任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财务 部会计,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稽核部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公司内核负责人、场外市场部负 责人、投行业务条线负责人。 2018年 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律磊先生,法学硕士,现任明天控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历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调研员等。 2019 年 8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 董事王裕闵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深常务投 资顾问,兼任 ARK Investment Management GP LLC董事会列席代表。历任 M&T Bank分析员, FGIC( GE Capital通用资本的子公司)交易员, General Reinsurance 基金经理, CGA Investment Management高级基金经理, Structured Credit Partners LLC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投资官, Wachovia Corporation董事总经理兼全球结 构信 贷产品主管、董事总经理兼全球市场和投资银行业务亚洲主管,宏利资产管理 ( Manulife Asset Management)香港亚洲固定收益产品主管,日兴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投资官(国际),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球投资主管兼首席投资官(国 际),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全球投资主管兼首席投资官(国际),日兴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全球投资主管兼首席投资官。 2018年 3月至今,任公司 董事。 董事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 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 (日本东京 )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 2015 年 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 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 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 2017年 6月至今,任公司董 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2015年 8月至今,任公司 监事 。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 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年 7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 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 务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 2017年 6月至今,任公司 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 (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 (日本东京 )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部长。 2011年 3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中国证监 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 2011年 3月至今,任公 司督察长。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许富强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 8 年证券投资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 2011 年 7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专户 投资经理、融通通穗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5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5 月 18 日至 2019 年 7 月 10 日)、融通通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5 月 18 日 起至 2019 年 8 月 28 日),现任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8 年 5 月 18 日起至今)、融通通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5 月 18 日起至今)、融通通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5 月 18 日 起至今)、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5 月 18 日起至今)、 融通增祥 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7 月 11 日起至今)。 5、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固定收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张一格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王超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马洪元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 需要而 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 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除按 基金管理人 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 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 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 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 员工 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 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 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 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 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成立时间: 1996年 2月 6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4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848220.792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一)托管业务概况 南京银行成立于 1996年 2月 8日,是一家具有由国有股份、中资法人股份、 外资股份及众多个人股份共同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 人体制。南京银行历经两次更名,先后于 2001年、 2005年引入国际金融公司和 法国巴黎银行入股,在全国城商行中率先启动上市辅导程序并于 2007年成功上 市。目 前注册资本为 84.82亿元,下辖 17家分行, 198家营业网点,员工总数 9200余人。 南京银行坚持走差异化、特色化、精细化的发展道路,努力做成中小银行中 的一流品牌,将中小企业和个人业务作为战略业务重点推进,丰富业务产品体系, 倾力满足中小企业与个人融资需求,业务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自 2007年设立 第一家异地分行以来,跨区域经营不断推进,先后设立了泰州、北京、上海、杭 州、扬州、无锡、南通、苏州、常州、盐城、南京、镇江、宿迁、连云港、江北 新区、徐州、淮安 17家分行,机构战略布局持续深化。 2014年 4月 9日,南京 银行获得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复的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取得资格后,南京银行充分发挥基金公司、资产管理等牌照齐全 的优势,持续加强与金融市场、投资银行等业务的条线联动优,托管产品种类不 断丰富,目前可以开展公募基金托管、银行理财托管、基金公司专户产品托管、 基金子公司专户 /专项产品托管、证券公司定向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信托计 划保管、私募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等业务。截止到 2019年 6月 30日,南京 银行托管产品组合数超过 3100只,托管规模超 16000亿。 (二)资产托管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情况 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南京银行于 2013年 10月 28日成立了独立的一级部门 --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运营部、业务一部、业务二部、内控稽核部、综合管理 部、研究开发部六个内设部门。 目前,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 57人,其中从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投 资监督、信息披露、内控稽核的人员 36人,市场营销 13人。相较同期获批基金 托管资格的其他银行,南京银行在托管运营上配备较强的人力。 (三)托管系统情况 南京银行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由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建,使 用了其最新版本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能支持目前市场上大多数公募基金 的托管 业务。该系统采用了基于 EJB技术的 B/S结构,支持远程接入功能,能够实现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 对接,具有良好的安全性、稳定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且与本行的其他业务系 统严格分离。 我部开发建设了自己的“鑫托管”业务系统。 2016年 10月,我行自主研发 的“鑫托管”系统上线,解决了清算系统问题,大大提升了划款效率。 2017年 5 月,“鑫托管”系统二期功能上线,实现了全业务流程系统操作,同时推出了“鑫 托管”托管网银系统,客户可以通过托管网银实时查询托管账户资金余 额、托管 产品处理进度,可以通过托管网银系统进行指令录入、划款材料上传等。 2018年 2月,“鑫托管”系统推出深证通、专线渠道,实现与管理人指令系统直联。 2018 年 5月,推出“鑫托管”系统微信服务号,管理人可通过微信端实时查询托管账 户资金余额、托管指令处理进度等。 下阶段,将持续推动系统建设,优化业务 流程,提升营运效率。一是着力完善“鑫托管”系统功能,使鑫托管系统成为集 业务处理、数据管理、绩效考核、内控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于一体的托管业务综 合平台;二是实现“鑫托管”系统直联中债登、上清所以及中证登业务系统,进 一步 优化交易确认和监督流程,满足客户交易时效性要求;三是建设“鑫托管” 大数据平台,对业务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利用,更好为客户服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 方。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由业务运营部、内控稽核部、研究开发部、业务一部、 业务二部、综合管理部组成。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控稽核部,配备内 控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 力。其他各业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执行风险控制制度,落实具体的风险控制 措施。同时,总行风险部对托管业务的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内设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内控稽核部,该部门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3)相互制约原则:各内设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 理 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 5)防火墙原则:托管行资产与基金资产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运作部 门与研发和 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 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 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 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 反馈和纠正。 (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 点 ;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 在新增业务时,做到 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 3)风险识别与评估:内控稽核部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 制措施。 (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 (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 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 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15层 邮政编码: 518053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 0755) 26948034 传真:( 0755) 2693513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 )、( 0755) 26948088 (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84号丰汇时代大厦东翼 5层 502-507室 邮编: 100032 联系人: 柴玏 联系电话:( 010) 6619 0982 传真:( 010) 88091635 (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34层 3405号 邮编: 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 021) 38424889 传真:( 021) 38424884 (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网址: www.rtfund.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15层 邮政编码: 518053 联系人: 韦荣涛 联系电话:( 0755) 26947504 传真:( 0755) 26948079 (二) 其他销售 机构 ( 1)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15层 设立日期: 2001年 5月 22日 法定代表人: 高峰 电话: 0755-26948075 联系人: 杜嘉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源泰 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经办律师: 刘佳、刘翠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 刘佳 四 、 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经 2019年 5月 2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954 号文准予 募集 。 二、基金类 别 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类别为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 契约型开放式 。 三、基金存续 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 、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六 、 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 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人民币 2亿 元 。 七 、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 、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面值 为人民币 1.00元,按面值发售 。 2、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 ,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认购和 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 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普通客户 具体的 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500万元 0.30%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为每笔 1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 1)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例 1:某投资者 (普通客户) 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 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6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60%)= 99,403.58元 认购费用= 100,000- 99,403.58= 596.42元 认购份额=( 99,403.58+ 50) /1.00=99,453.58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 0.60%, 假设该笔 认购产生利息 50元, 可得到 99,453.58份基金份额。 例 2: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 设该笔认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认购费用为 100元,假设认购金 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0= 99,900.00元 认购份额=( 99,900.00+ 50) /1.00= 99,950.00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金额在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元,对应认购费为 100元,可得到 99,950.00份基金份 额。 ( 2)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 、 投资人 对本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 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 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 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应 于 T+2日 ( 包括该日 ) 后 及 时 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 理。 投资人 应 于基金合同生效后 及时 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 务中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的限额 投资者通过 其他 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 额(含认购费)为 1元,各销售 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 构的 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 认购费)为 10万元。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 累计 认购金额上限的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 实施 前两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 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 证券 、期货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购 、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 份额赎回 ”原则 ,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在规定时间前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 在规定时间前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申请 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 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立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 其他销售 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 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元,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 额(含申购费)为 10万 元。 2、 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最 低赎回份额为 1份(如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不足 1份时,则必须 一次性赎回或转换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 托管的本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本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 需同时遵守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但需符合法律法规 、 监管机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