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0395 证券简称:菲利华 公告编号:2019-65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湖北菲利华石英 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439号),中国证监会核准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950万股新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38,613,344股,发行价格18.12元/股,截至2019年9月26日,本公司已 收到股东认缴股款合计689,999,953.28元(已扣除承销费用10,000,000.00元)。中审众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9月27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了《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的验资报 告》(众环验字[2019]010066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其主要内容 (一)、本次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公司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荆州沙市支行于2019年9月2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公司与长江证券承 销保荐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于2019年9月2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签订的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813002129200060531,截至2019年9月27日,专户余额为324,989,977.99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高性能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制品生产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闫强、石一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监管期间, 如因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专户受限或者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公司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922023810602, 截至2019年9月27日,专户余额为365,009,975.2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集成电路及光学用 高性能石英玻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 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闫强、石一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 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 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 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监管期间, 如因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专户受限或者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沙市支行签订 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关于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众环验字[2019]010066号)。 特此公告。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5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