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渤海汇金汇增利3个月定开:渤海汇金汇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时间:2019年10月24日 09:05:08 中财网

原标题: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渤海汇金汇增利3个月定开:渤海汇金汇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2号)








渤海汇金汇增利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201
9
年第
2
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201
9

10

2
3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7

08

25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

1583
号文《关于准予渤海汇金汇增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批复》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12

2
8
日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
,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具
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
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
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
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中低风险
/
收益特
征的品种。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涉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变更,即:(一)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内容发生变
更;(二)变更基金简称(含场内简称)、基金代码(含场内代码);(三)变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四)变更基金经理
;(五)变更认购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率;(六)其他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变更事项涉及
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具体事项请参考基金管理人最近三个交易日内披露的关
于上述重大变更的相关公告,其他内容请以上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披露

更新
等内容

将不晚于
2
020

9

1
日起
执行。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42
第十部分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业绩
................................
...............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6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112
第二十

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第二十

部分
备查文件
................................
............
114





第一部分 绪言

《渤海汇金汇增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管理
规定

”)

《渤海汇金汇增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写。





招募说明书

阐述了
渤海汇金汇增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
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
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渤海汇金汇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渤海汇金汇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渤海汇金汇增
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渤海汇金汇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渤海汇金汇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渤海汇金汇增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符合现行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渤海汇金证券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
的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间

34、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3个月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月度
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次日)至3个月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35、开放期:指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
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6、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后续月份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顺延至该月最后
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的、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本基金总份额的20%时的情形

5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1、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股东等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6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

6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A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岸大厦西座
2901

2913



成立日期:
2016

5

18



法定代表人:
徐海军


注册资本:
11
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魏文婷


联系电话:
010
-
68784295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10,000

100

合 计

110,000

100



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徐海军先生
,董事长,
南开大学法学硕士。

1996
年参加工作,历任南方证
券天津解放路营业部业务员、南方证券天津分公司资产保全部副经理;
2001

3
月至
2007

6
月,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北京总部总经理
等职;
2007

6
月至
2017

6
月,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
险官兼风险控制总部总经理;
2017

7
月至
2017

9
月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合规总监、财务总监;
2017

9
月至今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16

9
月至
2017

7
月,兼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
席风险官

2017

7
月至
2017

9
月,兼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
规总监;
2017

9
月起至今


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9

4

26
日起至今,代履职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





屈艳霞女士,董事、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学士。逾
15
年证券从业经历,
10
年资产管理业务经验。

2010
年起进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任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
2014

3
月起,任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2016

7
月起至今,
任渤海汇金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赵颖女士,董事,南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2011
年进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任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2012

11
月至
2015

4
月,任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所所长兼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2015

4
月至
2018

8

,任渤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2017

9
月份起,任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

2017

12


2018

10



任渤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债权业务总监。

2016

7
月起至今,兼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刘嫣女士,董事、合规总监,大连海
事大学法学硕士。

2001
年进入渤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逾
15
年证券业法务与风险管理经验。

2001
年起历任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法律事务部副经理、风险控制总部法律事务部经理、风险控
制总部副总经理、公司首席律师;
2015

6
月起,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
律合规总部总经理;
2017

9
月至
2018

9
月,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
总监兼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

2018

9
月起,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
监兼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6

7
月起,兼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2017

9
月起至今,兼任渤海汇
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2
、监事基本情况


刘彤先生,监事,南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2002

7
月进入渤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曾担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兼合规管理一部
经理、公司律师。

2018

9
月起,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总部副总
经理。

2017

5
月起至今,兼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屈艳霞女士,董事、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学士。逾
15
年证券从业经历,
10
年资产管理业务经验。

2010
年起进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任资产管理总
部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
2014

3
月起,任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2016

7
月起至今,
任渤海汇金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



周里勇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从事证券投资研究及相关领域的管理工作近二十年,实践经验非
常丰富。

2010
年起进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证券投资总部负责人。

2016

7
月起至今,
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先后兼任投资一部总
经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201
7

7
月起至今,
兼任渤海汇金证
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2018

7
月起,兼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



刘嫣女士,董事、合规总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

2001
年进入渤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逾
15
年证券业法务与风险管理经验。

2001
年起历任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法律事务部副经理、风险控制总部法律事务部经理、风险控
制总部副总经理、公司首席律师;
2015

6
月起,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
律合规总部总经理;
2017

9
月至
2018

9
月,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
总监兼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

2018

9
月起,任渤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合规总
监兼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6

7
月起,兼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2017

9
月起至今,兼任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李颖女士,首席风险官,天津财经学院会计系国际会计专业毕业,在职攻读
南开大学金融系金融学专业研究生,获取硕士学位。本科毕业后在天津会计师事
务所(后改制为天津津源会计师事务所、五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任
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报告终身复核人。

2001
年进入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
任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5

3
月,任渤海证券股份有

公司财务负责人;
2017

7
月起,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风险控
制总部总经理。

2017

7
月起至今,兼任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风
险官。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李杨女士,
天津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士


2011

9
月至
2014

4

就职于包商银行金融市场部,任债券交易员。

2014

5


2016

8
月就职于
天津银行金融市场部,任债券交易员。

2016

9
月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公募投资部,任
基金
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屈艳霞女士,副
总经理
,简历同上。



委员:


何翔先生,
公募投资总监


南开大学数学学士、金融学硕士。

2013

10


2016

8
月就职于渤海证券基金管理总部,任投资研究部经理。

2016

8

加入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投资部,现任公募投资总监、公募投资
部经理




李杨
女士,
基金
经理,
简历同上




张研女士,风险控制部风控经理,西南财经大学本科。具有
10

以上
证券
从业经验,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中国
证券投资
基金业
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2007

-
2015
年曾在新时代证券财务部任职。

2015
年内调到新时代证券的风险控制部,
主要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控阈值管
理、合同文本审核和主动管理型产品立项审核。

2017

4
月份加入渤海汇金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公募基金风险控制管理工作。



陈天彤女士,助理研究员。英国剑桥大学金融经济学硕士,
4
年证券从业
经验,
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2015

5
月至
2016

8
月就职于渤海证券,任助理
研究员;
2016

8
月至今就职于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助理研究
员。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
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信息披露
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
以下《基金法》及有关法规禁止的行为发生
:



1
)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
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
行基金投资外
,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
任何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部门组织体
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
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
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
)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
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
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



改变以及业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
)防火墙原则:对投资管理、研究策划、市场开发、风险控制、综合支
持等职能
通过组织与岗位分设而相互制衡,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因业务需要
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及本部的保密协议





7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2
、风险管理体系


公司建立了以董事会为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以经营层负责风险管理主
体责任,以首席风险官负责风险管理工作具体推动落实,以风险管理委员会为风
险管理工作指导机构,由专职的风险控制部门为风险管理的督导执行部门,由管
理、支持与保障部门及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所有子公司为风险管理的具体落
实部门,由
稽核部门为风险管理的督导审计部门的多层级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监事会(或监事)


公司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推进风险文化建
设;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
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
确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
管理职责。




2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等管理层及管理层委员会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对全面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履行以下职责:制定风险
管理制度,并适时调整;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经营管理架构,明确全面
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
职责分工,建立部门之间有效制衡、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制定风险偏好、风险
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等的具体执行方案,确保其有效落实,对其进行监督,
及时分析原因,并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进行处理;定期评估公司整体风险和各类重
要风险管理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报告;建立涵盖风险管
理有效性的全员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系统和数据质量控制机制;
风险管理的其他职责。




公司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
其主要职责包括:


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
流程;检查、评价公司风险管理状况;为公司经营各环节风险的监测、评估与防
范提供意见及建议;为产品运作各环节及产品投资组合风险的监测、评估与防范
提供意见及建议;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备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首席风险官负责落实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或者分
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公司
应当
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

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首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
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公司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
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3
)风控
管理




公司风险控制部
履行日常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风险官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
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
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
及子公司
的风险管理工作。公司
风险控

部每年年初应向总经理办公会上报各年度的各类风险的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总
体风
险限额,投资等业务的最大投入资金以及开展规模等事项,
并在董事会审议
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
对各类风险限额
制定
分解方案,
方案通过
审批后进行日
常监控和风险管理




公司建立独立的合规管理体系以及合同审查与法律事务管理流程,法律合规
部实施对洗钱风险、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的管理。财务部是公司流动性风险的日
常管理部门。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作为公司形象宣传的统一对外部门,归口管理公
司的声誉风险。



母公司稽核总部作为风险管理的督导审计部门
,
向公司董事会负责。母公司
稽核总部要将全面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展评估,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地审查和评
价。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应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以改进风险管理工作。




4

风险管理的落实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
、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是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执
行具体的风险管理
职责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
及子公司
负责人应当全面了
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
关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有效性的直接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风险管理的第
一责任人。



公司各中台支持保障部门作为
风险控制的中间环节
,
承担本部门内部的一线
风险管理责任。



公司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
要求并确保子公司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
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指标体系,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一致
性和有效性。



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责



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学习、经验积累提高风险意识

谨慎处理工作

涉及的
风险因素

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
应对
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3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
风险控制的目的为通过建立科学、系统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及时发
现、评估、规避、处理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运作中的各种风险,最大限度
地降低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对受托资产造成的损
失,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受托资产的保值增值。公司通过建立行
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流程中的风险进行控制。




2
)合规管理制度


公司合规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管理框架和制度,实现对合规风险
的有效识别和管理,培育全员主动合规文化、增强自我约束能力、保障公司及其
工作人员经营管
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则,切实防范合规风险,力求
在公司形成内部约束到位、相互制衡有效、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管有机联系的长效
机制,为公司持续规范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公司设立合规总监,是公司的合规负
责人。合规总监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监督和检查。公司
法律
合规部协助合规总监具体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3
)稽核制度


稽核目标是为了加强对公司部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
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稽核部门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财经政策及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以风险控制为导向、规范经营为基
准,评估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的有效性,揭示和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
违规经营行为和潜在风险,提出风险防范对策,并监督执行。




4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
的事前、事中、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
、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
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管理
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
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
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承诺将
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
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09

1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联系人:田



联系电
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

票代码
939)
,于
2007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股票代码
601939)




201
8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幅
3.08
%
。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幅
5.42
%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2017
年,本集团先后
荣获香港《亚洲货币》“
201
7

中国最佳银行


,美国
《环球金融》“
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
2017
年中国最佳数
字银行”、“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
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

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
国《银行家》“
201
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
位;在美国《财富》“
201
7
年世

500
强排行榜”中列第
2
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
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
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
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
余人。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其
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
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
(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
《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
4
次获得
《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
中债登“优秀
资产托管机构


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佳托管银行


、在
2017

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
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
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
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A

201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成立日期:
2016

5

18



法定代表人:
徐海军


传真:
0755
-
33017781


联系人:
谭如雁


联系电话:
022
-
23861525


客服电话:
400
-
651
-
5988

400
-
651
-
1717


网址:
https://www.bhhjamc.com


2

其他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A

201



办公地址:深圳
市南山区海岸大厦西座
2901

2913



法定代表人:
徐海军


联系电话:
010
-
68784295


传真:
010
-
68784289


联系人:魏文婷


网址:
https://www.bhhjamc.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
A

26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
010
-
653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铁英、朱辉


联系人:朱辉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7

08

25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
(
2017
)
1583
号文《关于准予渤海汇金汇
增利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



二、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次日)至
3
个月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月度
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
该次日)至
3
个月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每
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
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期限



2017

12

22
日到
2017

12

2
5





六、募集规模限制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
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
请参见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销售机构
,
并另行公告。



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
由认购人承担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可用于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具体
认购
费率如下
:


单次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
M<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
M<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每笔
500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
,
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有效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
基金份额初



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
息为
3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
0
,000/(1+
0.60%
)=
9940.36


认购费用
=1
0
,000
-
9940.36
=
59.64


认购份额
=

9940.36
+
3

/1.00=
9943.36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
元,则投资者可得到
9943.36
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十、投资者对本基金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具体办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
公告。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可能不同
,
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
,
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
业务办理时间。



2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相关公告。



3
、认购原则



1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人认购时
,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4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
,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
分对应的认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4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

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
、认购金额的限额



1
)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每次认购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
含认购费
),
通过
其他销售机构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
含认购费
),
超过最
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
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
,
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
)募集期内
,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
,
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
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已于
2017

12

2
8
日正式生效。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
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在基金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即本公司的直销中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