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新活力A: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10月更新)

时间:2019年10月24日 09:07:51 中财网

原标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投新活力A: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10月更新)














国投瑞银
新活力
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
9

10
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渤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国投
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
1月22日,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
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由“契约型开放式”

变更为“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以及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
较基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调整基金费用等,另外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在估值方法中增加摆动定价机制、在巨额赎回处
理方式中增加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
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具体措施,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上述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18年3月6日起,《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注册及对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
的风险、合规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其他风险,


等等。其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
为0%-30%。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5%的限制。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经理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9年10月23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
其他
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1
9

3

6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18

12

3
1
日。


















一、绪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2
三、基金管理人
................................
................................
................................
................................
............
7
四、基金托管人
................................
................................
................................
................................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
24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
................................
................................
...
28
七、基金的存续
................................
................................
................................
................................
...........
2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
30
九、基金的投资
................................
................................
................................
................................
...........
42
十、基金的业绩
................................
................................
................................
................................
...........
5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
................................
................................
.......
6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
................................
................................
...
6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6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7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2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
................................
................................
...............................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8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10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11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11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
11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
................................
................................
.....
119



一、绪言

《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
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由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招募说明
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
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投瑞银
新活力
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国投瑞银
新活力
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国投瑞银
新活力

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国投瑞银
新活力
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
、《基金法》: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0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6

8
日颁布、同年
7

1
日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
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
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
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销售
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2

销售机构: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
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起始日,《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起失效


2
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存续期:指
《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效至
《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终止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30
、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1
、封闭期: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
开始

前一日(
包括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
2
、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
次,开放期为每年
3

1
0
日、
6

1
0
日、
9

1
0
日、
12

1
0
日起

5
个工作日

若上述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始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月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
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
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3
6

开放日:指
在开放期内,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业务规则》:指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
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的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2
0
%


4
5

元:指人民币元


4
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4
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
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5
3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
4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
5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5
6

C
类基金份额:指
在投资者申
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客服电话:400-880-6868

传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

51%

瑞银集团

49%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叶柏寿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干部、副主任科员、财政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国


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干部、处长,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副主任、主任,国投资本控股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李涛先生,董事,中国籍,管理学硕士。现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曾任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财务部副经理、信托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
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
务主管、国投煤炭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山东省茌平造纸厂设计部职员。


刘凯先生,董事,中国籍,工商管理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督察长,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君安证券东门南营
业部研究员,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


王惠玲女士,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中国)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私募融资部
主管、资产管理部董事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销售部及研
究部主管、董事总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副总经理级总监,天
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大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也曾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部社保
所任职。


韦杰夫(Jeffery R. Williams)先生,董事,美国籍,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
理硕士。现任瑞银慈善基金会董事,曾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大瀚人力资源集团咨询董事会委员,哈佛中心(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
发展银行行长,渣打银行台湾分行行长,台湾美国国际运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美国运通银行台湾分行副总裁,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深圳分行行长,花旗银
行台湾分行信贷管理负责人,北京大学外国专家。


史克通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学士。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及证券业务,兼任中国忠旺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


事、重庆广电数字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曾任职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山东鲁中律师事务所、威海市永达高技
术总公司。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现任北京海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皇冠环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和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担任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邓传洲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经济学博士。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兼任上海航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公司、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监事会成员

卢永燊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硕士。现任瑞银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中国区财务部主管和瑞银资产管理(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瑞银资
产管理公司泛亚地区财务部主管。以往在金融服务及电信行业担任多个财务部管理
职位。


张宝成先生,监事,中国籍,资源产业经济学博士,经济师。现任国投泰康信
托有限公司股权管理部总经理。曾任国投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国家开
发投资公司办公厅公司领导秘书,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中国石油管道分公
司内部控制处科员,中国石油管道秦京输油气分公司计划科科员。


冯伟女士,监事,中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运营部部门总经理。曾任职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清算
主管,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人员。


杨俊先生,监事,中国籍,经济学学士。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交易员,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
资部一级投资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凯先生,副总经理、代理总经理,董事,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
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国投瑞银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督察长,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监,平安证券蛇口营业部投资顾问,君安证券东门南营
业部研究员,尊荣集团证券投资项目经理。


王书鹏先生,副总经理兼董秘,中国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程硕士,兼任国
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职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投
泰康信托有限公司财务、信托资产运营管理部门经理,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项
目经理,北京拓宇交通通用设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征费稽查局
哲盟分局,内蒙古哲盟交通规划设计院。


张南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执行主管,湘财证券
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袁野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监,国信
证券基金债券部投资经理,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王明辉先生,督察长,中国籍,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会
员、全球风险协会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
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兼任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首席风险官、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监察稽核部及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总
部审计总监。


章国贤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国籍,浙江工商大学经济信息管理专业本科学历。

兼任信息技术部部门总经理,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发工程师、副总监,
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发
工程师、项目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副总经理
,中国籍,中山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13年证券从业经历,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CFA Institute)和全球风险协会(GARP)
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曾任东莞农商
银行资金营运中心交易员、研究员,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研究员、
基金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6年10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2017年5月12日起担任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
1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钱多宝货币市场基金、国投瑞银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及国投瑞
银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24日起兼任国投瑞银岁添利一年期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15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新活力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年6月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9月6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10月17日起兼任国投瑞银顺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12月19日起兼任国投瑞银恒泽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于2011
年6月30日至2012年9月14日期间任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于2013
年3月7日至2014年4月3日期间任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3
年3月7日至2016年9月22日期间任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于2013年7月17日至2016年9月22日期间任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于2014年9月3日至2016年9月22日期间任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于2015年8月4日至2016年9月22日期间
任大成恒丰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于
2018

12

25
日至
2019

5

29
日期
间担任国投瑞银优选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宋璐女士,2017年5月6日至2019年10月22日;

吴潇先生,2017年5月6日至2018年12月28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袁野先生,副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文龙先生:基金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冬冬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桑俊先生:研究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殷瑞飞先生:量化投资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汤海波先生:基金投资部海外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

杨俊先生:交易部部门总经理

马少章先生:专户投资部部门总经理,投资经理

吴翰先生: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

李达夫先生:固定收益部部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蔡玮菁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3)总经理和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定期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
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
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
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
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
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
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
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
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
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五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
制度;第五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
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
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


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
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
案;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
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协调各
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
规事件的责任;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
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②监察稽核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编写、修订工作,
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完善;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调查基金及其他类型产品的异常投资
和交易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合规咨询、合规培训、离任
审查等工作。


③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自身工作中潜在风险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各
业务部门作为公司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并严格执行。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业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
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
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
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
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
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
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
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
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
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
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一定的风险权限额
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
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
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
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建立了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方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董事
会负责。督察长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公司任何相关
会议,调阅公司任何相关制度、文件;要求被督察部门对所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
料和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行使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报告权和监督权。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
订了监察稽核工作的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
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
活动的有效运行;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具
有明确的内控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的独立
进行,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对其进行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合规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及其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
险;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
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
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承诺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
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号

联系人:阮劲松

联系电话:010-65110109

发展概况:渤海银行是
1996
年至今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唯一一家全国性股份制
商业银行,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
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是第
一家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渤海银行
2005

12

30
日成立,
2006

2
月正式对外营业,经历了第一个
五年规划的初创期和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发展期,正在实施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确立了
成为“最佳体验现代财资管家”的发展愿景,树立了“客户为先、开放创新、协作
有为、人本关爱”的企业核心价值观,明确了以客户为中心,通过特色化、综合化、
数字化、国际化四大抓手,建立人才、科技、财务、风险和机制五大保障,持续推
动转型发展。自成立以来,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业务产品、商业模式和
科技支
撑体系创新上进行了不懈探索,实现了资本、风险和效益的协同发展,保持了包括
规模、利润等成长性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的同业领先水平。



2018
年末,渤海银行资产总额达到
10348
亿元,较年初增长
3.2%;
实现净利润
70.8
亿元,同比增长
4.8%
;不良贷款率
1.84%
,低于
1.89%
的同业平均水平(数据
未经审计)。截至目前,渤海银行已在全国设立了
30
家一级分行、
29
家二级分行、



130
家支行、
61
家社区小微支行,并在香港设立了代表处,下辖分支机构网点总数
达到
251
家,网点布局覆盖了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及中西部地
区的重点城市。



渤海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
2018
年“全球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位
列第
187
位,较去年提升
13
名;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
2019
年“全球银行
品牌价值
500
强”中位居第
176
位,较去年提升
20
名,在
48
家上榜的中资银行中
列第
22
位;在《
21
世纪经济报道》推出的亚洲银行竞争力排名中,位列第
55
位。

2018
年,在各类媒体和行业组织评选的奖项中,渤海银行分别获得“值得信任的普
惠金融银行”奖、“最佳金融科技服务”奖、“杰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奖、“资产托
管业务银行”奖、“金融行业科技创新突出
贡献奖”、“最佳个人网上银行奖”、“最佳
直销银行安全奖”等多项殊荣,八家营业网点荣获“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千佳
示范单位称号”。



2、主要人员情况

付钢先生,渤海银行行长。曾任辽宁省锦州市财贸办财金处处长,辽宁省锦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委委员、副主任,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营
口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
党委书记、行长。2015年2月起任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


李毅先生,渤海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经济师,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
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国银行,曾任中国银行
北京市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信贷风
险总监。现任渤海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首席风险管理官。


赵亚萍女士,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30余年金融从业经历,具有丰富的
托管业务管理经验,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员、部门副经理、部门经
理,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资金清算处处长、核算处兼市场处处长,天弘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起任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营销、产品及业务推动、托管运作、稽
核监督、需求与运维、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六个团队,配备有人员70余人。部门全体
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和团队负责人均具备研究生以
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2010年6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2011年5月3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渤海银行
始终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和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并依据不同客户的需求,提
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
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客户资金托管、互联网金融托管等业务品种。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专职
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职权和
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
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全程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
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
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
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
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电话:(0755)83575992 83575993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杨蔓、贾亚莉

客服电话:400-880-6868

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3924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赵艳青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站:http://sd.citics.com


(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站:www.nesc.cn


(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1号楼19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7)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电话:95017

传真:0755-86013399

联系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 号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联系人:冯伟

电话:(0755)83575836

传真:(0755)8291253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高鹤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新活力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
2015

6

23

证监许可
[2015]1328
号文注册募集
,于
2015

11

16

公开募集,
共募集
2,692,333,572.87
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国
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于
2015

11

17
日获得书面确认,

国投瑞银新活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该日起生效。



2017

12

20


201
8

1

22


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
相关事项
的议案》,内容包括

将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运作方式由
“契约型开放式”

变更为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
方式运作”


以及
修改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份额

申购与赎回

调整基金
费用
等,

外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在估值方法中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在巨额赎回处理方式
中增加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具体措施,
并相应
修订基金合同


上述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01
8

3

6

起,《
国投瑞银新活力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国投瑞银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
起失效。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
更。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发生以下任何
一种情形时,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连续两个
开放期届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连续两个开放期届满时,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开放期内
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
开放期内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期内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期为每年
3

1
0
日、
6

1
0
日、
9

1
0
日、
12

1
0
日起的
5
个工作日
,若上述日期为非工
作日,则开放期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始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开放申购和
赎回。在开放期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如封闭期结束
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开放期
开始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开放期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若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
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
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A类、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1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金额下限
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投资人赎回A类、或C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
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
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
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

4
位,小数点后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封
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
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销售
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基金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如下,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40 %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0 %


500
万元
≤M



1000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基金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Y



赎回费率


Y

7



1.50%





7

≤Y

30



0.75%


30

≤Y

6
个月


0.50%


6
个月
≤Y


0
%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
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长于30日但
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Y



赎回费率


Y

7



1.50%


7


Y
<30



0.5
0
%


Y

30



0%




C

基金份额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
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