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同锦混合: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19年10月26日 00:01:20 中财网

原标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盛同锦混合: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于
2018

6

2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18

1053
号文
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
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和由于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产生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纳入到投资范围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
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
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
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
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
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
本基金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改,同时根据相关修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本次更新。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经
履行了相应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
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规定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约定的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重要提示
................................
................................
................................
.......................
1
第一部分、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
.............................
16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
.........................
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
................................
.............................
23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26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27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
.............................
38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
................................
.............................
50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1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5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59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1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2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
................................
................................
.............................
69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
7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75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1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04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05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
................................
................................
.......................
106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长盛同锦研究
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
地方

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和其制定
机构
不时
做出的
修改、
补充
和有
权解释


10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并根据
2015

4

24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1

《销售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信息披露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
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
3

《运作办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实施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
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
注册
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
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
代销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4

销售机构: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
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7


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办理
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3
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个月


3
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正常交易日


3
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3
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8

《业务规则》:指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9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5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6

元:指人民币元


4
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2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
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
媒介


5
3

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
4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
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
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

86497888


传真:(
010

86497999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
]
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3
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6
00
万元。截至目前,本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
银行
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

33%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
2018

12

14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五十
七开
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
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4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
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
师、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
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
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
(
香港
)
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
/
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
(
亚洲
)
有限责任
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主管。



钱力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干部、科员、副
主任科员、秘书一室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主任(副处、正处级);安徽省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处长、副主任、党组成员;淮南市
政府副市长、党组成
员;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信托
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

2005

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香港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任香港万里资本有限公司



负责人。



张仁良
先生
,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香港永隆银行
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教授和上海交通
大学兼任教授。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平洋经济合
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
颁发铜紫荆星章、
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
2017
年获法国政
府颁发棕榈
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

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
务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
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
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兼任泛
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艾艾精工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业务三
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
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
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2007

8
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
景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
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3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
理。



3
.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硕士学位
,
特许另类投资分析师
CAIA
。从
1992

9
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
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
亚能源有限公
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

2007

8
月起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宁先生,
EMBA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

2005

8
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
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
8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长盛
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06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二号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利宁女士,大学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
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999

1
月起加入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监,财务
会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监察稽核部总监。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楠先生,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MBA
在读。历任天士力集团投资发展部、
安信证券研究中心研究员,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
投资经理、资深股票投资经理、权益创新业务负责人、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

2015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长盛新兴成长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互联网
+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拟任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监,经济学学士,同上。


乔培涛先生,清华大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行业研究部经理。

2011

8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执行总监,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经理,长盛国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生态环境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长盛养老健康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
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
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
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
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工作,对
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
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
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
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司
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


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各项制度
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出具监
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
5

11

2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8人,平均年龄
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7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745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年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
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
2014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八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
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
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中国工商银行托管业务
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
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
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
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
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
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财
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法定代表人:周兵


邮政编码:
100029


电话:(
010

86497908
、(
010

86497909
、(
0
10

86497910


传真:(
010

86497997
、(
010

8649
7998


联系人:吕雪飞、张晓丽


2
、代销机构


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
010

86497888


传真:(
010

86497999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办公地址:上海市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15



负责人:
张诚


电话:(
021

58773177


传真:(
021

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
010

85
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马剑英


联系人:马剑英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6月27日证监许可〔
20
18

1053
号文注
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混合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变更

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2、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
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中披露。


3、募集对象: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募集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5、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每份基金
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超过1.2%,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

1.2%

0.36%

100万≤M<200万

0.8%

0.24%

200万≤M<500万

0.4%

0.12%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特定客户认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
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的有效份数保留
至小数点后
第二位,
小数点
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认购费,即净认购金
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非养老金特定客户)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
为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

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

(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3份基金份额。


7、认购时间与程序

(1)认购场所

本基金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等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
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细认购场所见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或相关机构以其他有效方式发布的相关公告。


(2)时间安排

在募集期内,本基金销售机构在工作日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具体时
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
需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报方式,募集期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具体单笔认购最低金
额由销售机构制定和调整。


4)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到所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6)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没有最高和最低比例或数量
的限制。


8、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可直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人民币


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
购金额另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以该
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
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收费
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

1.5%

0.45%

100万≤M<200万

1.0%

0.30%

200万≤M<500万

0.5%

0.15%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养老金特定客户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30日

0.75%

30日≤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5%

持有期≥两年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
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计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
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适用固定金额的申购费,即净申购金额=申
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特定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98,522.17/1.0160=96970.64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0
元,可得到
96970.64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
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持有期为3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0=10,560.00元

赎回费用

10,560.00×0.5%=52.80元

净赎回金额

10,560.00–52.80=10,507.2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

误差
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日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生效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
,或者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8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