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联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需审议的相关事项,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审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能够独立完 成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 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公司2019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 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5,000万元人 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事项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旨 在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存在占用公司 资金及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 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邱晓华 詹亦文 苏伟斌 陈 菡 何 锐 2019年10月2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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